关于江苏易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纤维复合新材料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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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0130/2026-0013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10-21
文 号 **环复〔2026〕40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碳纤维复合新材料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的批复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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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碳纤维复合新材料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省**市**区安澜北路西、钱塘江**、洪东路东、富春江**,建设碳纤维复合新材料生产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00吨板材、100吨筒材等高纯抗氧化碳纤维隔热复合材料,100吨轻量化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生产规模。

项目代码:****。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一并接入****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尾水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C 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高纯抗氧化碳纤维隔热复合材料生产线制毡废气、机加工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模压成型废气采用密闭车间+密闭隔断间+半密闭设备+集气罩收集方式、危废仓库废气采用密闭车间+集气罩收集方式,以上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碳化废气、纯化废气采用密闭设备负压管道收集方式,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与催化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CVD抗氧化涂层废气采用密闭设备负压管道收集方式,经水喷淋+波形板除雾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轻量化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机加工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方式,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采用密闭车间+密闭隔断间+半密闭设备+集气罩收集方式,模贴成型废气、高温成型废气采用密闭设备负压管道收集方式,以上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你公司应通过采取加强车间密闭及废气收集系统密闭性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DA001、DA002、DA004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苯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2、DA004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3、DA005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苯酚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有厂房生产车间-其他炉窑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运营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真空泵废油(HW08)、废导热油(HW08)、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废过滤棉(HW49)、酚醛树脂包装桶(HW49)、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催化剂(HW50)、喷淋废液(HW06)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的3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边角料、滤筒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筒、废石英砂、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PP棉、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配建的3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由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次**项目建成后以以1#、2#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899t(有组织≤1.1649t、无组织≤0.125t),颗粒物≤0.2466t(有组织≤0.176t、无组织≤0.0706t),二氧化硫≤0.0001t(有组织),氮氧化物≤0.0562t(有组织)、甲醛≤0.0245t(有组织≤0.0195t、无组织≤0.005t)、苯酚≤0.588t(有组织≤0.468t、无组织≤0.12t)。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228m3、COD≤0.0359/0.0359t、SS≤0.0696/0.0123t、溶解性总固体≤0.6865/0.6865t。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780m3、COD≤0.2184/0.039t、SS≤0.117/0.0078t、NH3-N≤0.0234/0.0031t、TN≤0.0312/0.0094t 、TP≤0.0031/0.0004t 、溶解性总固体≤0.234/0.234t。

综合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008m3、COD≤0.2543/0.1004t、SS≤0.1866/0.0201t、NH3-N≤0.0234/0.008t、TN≤0.0312/0.0241t 、TP≤0.0031/0.001t 、溶解性总固体≤0.9205/0.9205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按照《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应对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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