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单位 | **** | 发文日期 | 2026-10-21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 一、******公司 |
| 项目名称:深远海海工装备关键系泊部件和集成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苏农路与南青路交叉口东南侧 环评机构:**新****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开发区苏农路与南青路交叉口东南侧,投资8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156896平方米,购置、安装12#专用智能生产线2条、10#专用智能生产线2条、智能化热处理生产线2条、中频炉、电弧炉、三工位LF炉、混砂机、抛丸机、袋式除尘器等生产、检测、辅助设备135台(套)等生产及辅助设备,从事一期系泊链制造(下料、加热、编环、闪光焊接、去刺、压档、热处理、抛丸、探伤),二期铸造(废钢熔化、精炼、混砂、造型、浇注、落砂、砂处理、切割、粗整、抛丸、热处理)。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海工装备关键系泊部件4万吨,船舶及海工装备高端铸钢件1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依托工程、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等详见《报告表》,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打磨废气、抛丸废气、熔化废气、精炼废气、混砂废气、烘烤废气、浇注废气、落砂废气、砂处理废气、燃烧废气、粗整废气。DA001、DA002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DA003~DA007、DA009、DA010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限值;DA005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DA008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园区****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等要求安装、布设监测监控设施,强化全过程全流程精细化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2220 邮箱:****@163.com
四、通讯地址:**市**市阳光大道1****中心2****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拟稿:窦嘉勉 初审:张宁 复审:陆彬 终审: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