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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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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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起 始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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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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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坐落 |
**市万城镇**居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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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标的名称 |
招租层数 |
招租面积 (㎡) |
竞租保证金 (元) |
挂牌底价/年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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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万城镇**居小区29幢6号商铺(简装) |
1 |
100.1 |
4085.00 |
204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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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租金支付 |
1、租赁期限: 3年 2、租金每一年一付,先支付租金后使用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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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期限(免租金) |
一个月:(不含在租期内) |
承租押金(元) |
三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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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状态 |
空置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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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现状 |
1、 所有标的均处于**市万城镇内,区域内路网密集,交通便利。区域环 境较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设施配套齐全。 2、尚未办理分割的分户未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等。 3、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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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用途 |
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机械维修加工和家禽、生禽、宠物、易燃易爆物品、建材化工产品销售(根据承租实际情况修改)等扰民、污染环境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性行业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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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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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 情况 |
评估价 |
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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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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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 |
**明盛土地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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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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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情 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06MA5RC9BX0A 经济类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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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承诺 |
本次招租的房屋权属关系清晰,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置权,招租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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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决策文件 |
****财政局关于《阳光小区、******商铺****交易所平台招租的请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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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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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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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及相关条件 |
1、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标的竞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成交后,承租方按最终竞得价将租金交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4、确认为承租方后7个工作日内按招租方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若在7 个工作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违约。 6、新承租方若对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需经新承租方、招租方和施工方验收后方可经营开业。 7、新承租方负责房屋的清场工作,招租方协助。自合同履行之日起,凡涉及用水、用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问题均由新承租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新承租方承担。 8、租金确定:最高报价作为年租金标准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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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交割 |
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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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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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告知 |
1、本项目招租为现状招租,如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招租成交价格。 2、如因政府建设征收、拆迁、单位扩改建、原产权(管理)单位收回资产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租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给予承租方一个月的搬迁时间,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概不予赔偿。 3、标的按现状招租,本公告关于标的的图片及文字描述仅供参考,以现场勘验及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有关信息由招租方提供,**产交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标的详细资料可到**产交所查阅,也可联系招租方查阅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资料。 4、招租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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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规则与报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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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规则 |
1、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根据报价结果,按高低排序前两名,价高优先,依次递补原则确定承租方。若只有一个竞租人参加竞价,由意向竞租人按不低于挂牌底价报价。若产生报价最高前两名:最高报价者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报价次高者自动成为承租方,经产交所函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以上最高报价者及报价次高者不签约情形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行使优先承租权须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竞租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若优先承租权人摘牌,优先承租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与招租方签约,否则仍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报价最高者自动成为新承租方,经产交所函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不能签约情形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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