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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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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新区鞋塘上大路区块电力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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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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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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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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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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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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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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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孝顺镇**大道658号**科创园202办公室(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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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婺**宾虹西路251号第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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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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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诗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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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7****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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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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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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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新区鞋塘上大路区块电力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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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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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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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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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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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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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提疑1:招标公告载明“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合同协议书载明“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两者表述不一致,请明确以何为准。 答复:合同协议书中资金来源修改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提疑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不允许”分包,专用合同条款3.5.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为空白,两处表述不一致,请明确本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答复: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明确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该约定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专用合同条款相关栏目空白不影响前附表已作出的明确约定。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疑3:专用合同条款20.4约定“****人民法院起诉”,安全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法院提起诉讼”,两处表述不一致。 答复:专用合同条款20.4约定及安全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均修改为“****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疑4:专用合同条款3.2.2、7.5.2关于“不再支付工程款”“不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的约定,质疑其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清算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合同解除后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答复:该条款调整如下: 实际指向:3.2.1相关条款: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少于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暂停剩余工程款支付。合同解除后,双方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发包价差、整改修复、工期延误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7.5.2: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暂停剩余工程款支付。合同解除后,双方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发包价差、整改修复、工期延误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提疑5:廉政合同引言引用《**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该文件时效已过,请确认其是否现行有效;如已失效,请更新为现行有效的廉政建设相关法规依据。 答复:廉政协议书已修改至招标文件。 提疑6:材料清册中“**2.0×3.0米电缆井”与图纸剖面图不对应,请招标人复核。 答复:经向设计单位核实,该电缆井尺寸以材料清册中“**2.0×3.0米电缆井”的描述为准,相关井套图已上传附件。 提疑7:材料清册所列“天然气审批费6万元”,工程量清单未列此项费用,请确认是否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答复:经核实,天然气审批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纳入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范围,故该项费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投标人无须对此项费用进行报价。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11月9日14时30分,评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11月10日10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11月9日14时30分,投标保证金户名、账号以系统生成为准。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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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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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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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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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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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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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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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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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 1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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