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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动自行车数字号牌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7-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通印****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天宇路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贤宾路3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玉洞大道33****中心9-11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镇吴家堡村(曙光路15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质疑答复曲解招标文件业绩定义,违规认定无效业绩为有效业绩,评标计分违法违规,该评审错误直接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2.质疑答复仅采信中标人单方自述,未核查【投标截止前已具备自产能力】,默许事后补设备、补模具、补产能,中小企业资格审查标准严重违法、评审明显不公。
3.质疑答复忽视电子识别RFID号牌特殊监管属性及公共安全技术风险,认**论片面、依据不足。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