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精河县城镇集中供热设备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 供热环保设备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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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 博州**县城镇集中供热设备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

发布日期:

联系人: 陆泽文

联系电话: 131****8760

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招标说明
一、招标条件

****就博州**县城镇集中供热设备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所需环保设备系统进行招标,招标前期各项工作已完成。

二、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 : ****县

2.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增一台130吨热水锅炉;2、配备建设超低排放氮氧化物排放系统、除尘系统、二氧化硫排放系统各1套及其他环保设备等

3.工程施工工期:2026年9月2日至2027年2月18日。

三、招标范围

序号

招标范围

型号

单位

数量

综合

单价

合价

备注

1

130吨热水锅炉环保设备

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套

1




投标含税合计(元)


四、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主体资格: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与招标人没有不良**记录。

4.2资质条件:投标人要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制造厂家需具有环保系统生产线及生产能力,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生产供货及安装能力。

4.3供货商: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4.4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没有处于破产状态,提供财务报表。

4.5信誉要求:

(1)未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名单的;

(2)投标企业未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后,被县级及以上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近年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被记录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具体年份要求为近1年(最多不超过10年),指 2025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3)未被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的。

4.6业绩要求:投标****制造厂家近五年至少有一项生产销售合同环保设备的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金额页、签署盖章页面)。

4.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投标人代理具有合格的设备制造生产厂家的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委托书。

五、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5.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以“第十一师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准。

5.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http://xbjgjc.cn/

5.3获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第十一师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5.4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标书代写http://xbjgjc.cn/

5.5开标时间:以“第十一师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六、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6.1投标人必须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2000元),并在获取投标资料时提交给招标人。

6.2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包含但不限于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形式转入招标人账户(必须公对公):

账户名称: ****

开 户 行: ****银行****公司****路支行

账 号: 650********050002073

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请在汇款时注明“****事业部(机电安装)**县环保设备的投标保证金”(简写),对因未注明项目简称及汇款事由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退还,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3 招标人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

6.4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每个月第一个周三及第三个周三办理退款,投标人需提前五天自行联系集采人员办理退回(集采人员详见“8.4集采人员”),予以无息退回。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自行联系集采人员办理退回(集采人员详见“8.4集采人员”)。

6.5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未参加投标的;

6.5.2宣布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在 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

6.5.3 投标过程中出现与其他投标人IP地址一样,被判定为围标串标的;

6.5.4 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未按照要求注明备注的。

6.5.5 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账户的。

七、其他事项:

7.1招标报名时获取招标文件须出示的文件资料:

7.1.1提供符合招标公告中“4.1-4.7”的证明资料;

7.1.2如招标人限定品牌,需提供限定品牌的授权资料;

7.1.3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原件);

7.1.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1.5经有关部门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2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或支付招投标产生的费用。

八、联系方式

8.1招 标 人: ****

8.2项目地址: ****县

8.3项目经理:马万懿 135****4759

8.4集采人员:凌帆 191****2687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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