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区市政道路检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2:**国电经纬****公司(联合牵头方)
地址:**市**区酒仙桥北路乙10号院3****中心C座4层401室)
投诉人2:****中心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省**市**区圣井街道李福路1377号水利产业园试验楼
被投诉人1:****(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建业一路7号
被投诉人2:****(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燕园路85号1021房
相关供应商1:****(联合体成员:**吉****公司)
地址:**市福****社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501DE
相关供应商2:****公司
地址:**省**市郑东新区**大道与湖心环路交叉口西南角正商环湖国际1号楼层907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45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6年6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7月2日发布****(联合体成员:**吉****公司)、****公司为包组1、2中标供应商的结果公告。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事项1诉人对本次以‘供应商特定资质要求评审不通过’为由的中标结果不满,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联合体资质提交规则,条款严重缺失,评审无统一标准,极易造成废标随意化。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不明确条款进行质疑”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已在《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过程中,启动了向采购人、****交通局 **市****建设局调查取证程序,总计23个工作日,该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人民政府(**市**区水西路12号A栋2****中心,020-****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