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湖B03-02地块
地理位置:**市**湖环湖路东侧
地块面积:10121.557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集团的停车场和施工设备停放场、建筑建材暂存场。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苏辰****公司
检测单位:******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市**湖B03-02地块拟办理公开出让土地供应业务,用地****停车场用地、供应设施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通知(东环〔2022〕164号)文件的规定“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下称“一住两公”),具体范围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本****停车场用地、供应设施用地,未来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因此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项目地块权属及历史情况如下:
土地权属情况:地块权属于**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有变更情况。
地块历史情况:调查地块2003年-2007年,地块内为农田和空地,地块内的建筑物主要为农户自行搭建的简易农业大棚,用于蔬菜种植,无工业生产活动痕迹。2008年,地块内为荒地和砂石堆场。2009年地块内为荒地和砂石堆场,中部区域的砂石堆场逐渐荒废,有杂草生长。2010年,地块内为荒地和砂石堆场,中部区域重新平整后用于砂石堆场,东部区域也进行平整,无外来填土。2011年至2013年,地块内为荒地和砂石堆场,无明显变化。2014年-2023年,地块内西部区域为农田和鱼塘,农田种植蔬菜。中部和东部区域为砂石堆场。2024年,地块内砂石堆场已撤场,地块内清表平整后,****集团的停车场。2025年-2026年,****集团的停车场和施工设备停放场、建筑建材暂存场。
地块内历史至今未入驻工业企业,无工业生产活动,无危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倾倒行为。地块内涉及****停车场、农业种植、砂石堆场和鱼塘养殖。
地块外50m范围****停车场、草地、空地、荒地、鱼塘、农田、建材店、美景西路、环湖路、砂石堆场、****供电局、**市谷泰****公司。
污染识别: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判定整个地块范围均为重点调查区域。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铜、汞、砷、镉、铅、六价铬、p,p′-滴滴滴、p,p′-滴滴伊、p,p′-滴滴涕、o,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现场采样由******公司完成,钻孔单位为******公司。土壤样品的钻孔及采集同时完成,于2026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6日在现场共采集地块内36个土壤样品,地块外对照点2个土壤样品(不包含现场质控样);于2026年9月1日在现场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质控样)。样品采集完成后,由******公司负责运输保存,并在规范要求的样品保存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
土壤样品的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必测项目、2项土壤理化性质(pH值、水分)及加测项目(p,p′-滴滴滴、p,p′-滴滴伊、p,p′-滴滴涕、o,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石油烃(C10-C40))。土壤评价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共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质控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和特征污染物指标:pH、浑浊度、铜、汞、砷、镉、铬(六价)、铅、镍。加测项目:石油烃(C10-C40)、p,p′-滴滴滴、p,p′-滴滴伊、p,p′-滴滴涕、o,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地下水评价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Ⅲ类标准限及推导值。
根据初步调查采样分析数据,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1)土壤: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等因子均有检出,但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筛选值、背景值。铬(六价)、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p,p′-滴滴滴、p,p′-滴滴伊、p,p′-滴滴涕、o,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等均未检出。
(2)地下水: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的检出情况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中超标倍数为10~15倍。pH值均有检出,符合《地下水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地下水中镉、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检出浓度均符合《地下水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和相关推导值。铬(六价)、砷、总汞、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铅、六六六、滴滴涕均未检出。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且后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中浑浊度的超标情况不会对该地块的未来使用者产生健康风险。因此**市**湖B03-02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满足第一类用地的需求,无需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五、建议
(1)地块内地下水检测项目浑浊度不符合相关的标准限值,后期地块开发过程中,地块地下水不能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
(2)土地使用权人加强地块管理,避免无关的人员进入倾倒来历不明的废弃物,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明的污染影响;
(3)鉴于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开发建设利用单位在后期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暂****管理部门,并后续补充调查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