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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大学****供应中心过氧化氢低温灭菌器、医用快风干燥柜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市浙大路东、高洼街南侧、康宁路西侧、劳动街北侧(联东U谷﹒**曲梁科技创新谷)一期南区2号楼3层A315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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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注过氧化氢低温灭菌器制造商福迪威医疗****公司从业人员153人、营业收入54928万元,已超过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2.中标产品制造商福迪威医疗****公司工商登记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公司100%持股,实际隶属于美国Fortive(****集团,系境外上****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法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中标产品制造商福迪威医疗****公司仅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与ASP商标,但不实际组织生产制造,全部产品实体由申泰柯精密****公司受托代工,成品对外使用福迪威ASP商标,不使用实际生产企业的商号、商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及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0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