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 项目名称 |
**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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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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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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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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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0月23日9:00始至2026年11月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6日9:00至10:3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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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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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期 |
流转底价(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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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 |
东:村界 西:瓦东干渠绿化带 南:瓦东干渠 北:**大道 |
约430 |
农业种植,后期政府规划调整按政策执行 |
5年 |
31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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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委托方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委托人确保误差在5%范围内。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本项目流转标的面积包含可种植面积、林地、水域等,实际可种植面积以现状为准,流入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并接受。本公告标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实地踏勘为准。 4.成交后,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该误差不作为调整成交价款及流转期的依据;流入方不得以面积差异、地力条件、无法耕种、市场行情等任何理由放弃成交资格、要求减免流转价款或**租期。 5.本项目流转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流转到期自动终止。 6.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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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使用要求 |
1.土地规划用途:农业种植,后期政府规划调整按政策执行。流入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途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剩余流转价款亦不予退还;委托方仍有权就实际损失另行追偿。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污染及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不得偷倒渣土、倾倒垃圾等,否则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责。 3.土地的经营须符合当地相关要求及规定。 4.流入方应依法合规、管好用好流转土地,保护地力,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闲置、撂荒;不得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等,并负责保护好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 5.合同签订后,视为流入方对项目现场自然状况、生产条件及附属设施现状的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方增加投资建设。 6.本合同范围内土地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或退出部分承租土地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和实测面积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在合同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委托方需要收回的,流入方自行处置自有投入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交还。委托方应当提前4个月书面通知收回时间;未提前4个月通知,且收回时当季作物已种植、无法收获的,委托方免收该地块当季流转价款作为种植补偿,未造成种植损失的除外。 7.流入方不得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需建设临时性生产设施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由流入方在委托方书面通知期限内及时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未及时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影响二次出租的损失由流入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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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流转价款每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10日内流入方支付首年流转价款,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承租年限开始前10日内支付完成,流转价款先支付后使用,10日内未完成支付,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缴至甲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流转价款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年流转价款一并向甲方支付(不接受保函),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内不得抵扣流转价款,流入方向流出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不计利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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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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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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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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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并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入方应当负责保护流转土地范围内农田水利配套设施、集体资产等,具体以流入方进场时双方清点确认为准,以现状提供使用,流入方须保持原状,不得擅自改造、损毁。流转期间生产用水用电及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所产生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四)流转期内,流转标的须由流入方自行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五)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八)流转期内,流入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进场并开展实质性种植经营,不得闲置、撂荒;逾期未进场经营的,经委托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流入方的违约责任。 (九)流入方须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常态化巡查管护,履行秸秆禁烧、安全生产等责任,定期巡查并及时报告其他方违规占地、偷倒垃圾、违法搭建、擅自挖塘等损害耕地的行为,落实耕地保护相关要求。 (十)本项目流转土地涉及的国家**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粮食产经营主体规模补贴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流入方可依规申报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补贴,必要时委托方予以协助。 (十一)流入方如出现违反上述要求的,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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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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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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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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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cn/tspbidder/)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公告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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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再点击“填写竞价信息”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可同时通过微信搜索“****”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同名小程序进行报名竞价。第一次进入小程序需要进行注册登录,点击“我的”“竞买人端”进行身份核验注册登录。登录完成后,点击“首页”,在上方搜索框输入对应项目名称进入项目。进入项目后,点击下方“立即报名”,之后可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竞价流程。 沈塘(1).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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