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0千伏厚昌输变电工程项目(下称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土**部、农****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13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项目土地清理发布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间、位置和面积。****决定从2026年10月20日起,依法对位于**市**区平沙镇**大道西段北侧、平东大道东侧8313.92平方米(约12.48亩)的国有土地实施清理和补偿(详见清理范围图和现场界桩),其****农场发证土地面积为5469.19平方米。
二、清理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办公厅、****办公厅****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要求,参照《**市统征土地清场工作流程指引的函》《****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通告发布时间节点的市场信息价、评估价为补偿依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偿按照《国土**部、农****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4〕19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5〕124号)执行,以通告发布时间节点的市场信息价、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对在该用地范围内承租开展农业耕种及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由出租方**市****公司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后,经**区征****服务中心、****政府、****委员会、**市****公司、项目用地单位、第三方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现场取证、放点、测量、清点,签字确认,作为登记补偿的依据;对在该用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无合法使用手续进行农业耕种及水产养殖所产生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政府组织清理,所涉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非法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本项目土地清场通告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区征****服务中心、****政府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征****服务中心、****政府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四、本通告发布当日(2026年10月20日),**区征****服务中心、****政府、****委员会、项目用地单位和公证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现状进行实景录像、拍照取证。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新增种植、养殖和**、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新增的种植、养殖和**、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配合清场实施单位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清理等工作的,****政府组织实施清理,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项目清理范围内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权属方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置。
八、详细清理范围、位置、坐标可到以下单位查询:
(一)**市**区征****服务中心
地址:****政府大院19号楼
联系电话:0756-****375
(二)珠****人民政府
地址:****社区**南路281号沙美产业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6-****91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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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