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乡**旁坑等山塘加固工程施工 |
| 澄清 |
致各潜在投标人:
1、设计总说明(一)施工技术要求和预算编制说明第1条,设计总说明按50km计弃运,预算清单按5km计价(单价21.96元/m3),能否请明确弃土场位置与运距、弃土收纳费承担及预算按5km计价的依据
答:设计总说明土方弃运为5.0km,按预算文件5km计价。
2、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条和预算清单土方子目,招标文件约定土方总价包干、量差不调,而大坝、溢洪道、放水涵回填量大且无地质资料支撑,缺方与外购土成本由承包人自担。能否请明确包干子目范围、与第(18)条变更调价的衔接及外购土料源与费用承担
答:设计已分析了场内土方平衡,可利用开挖土方回填。
3、预算编制说明第5条和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规则(3)条、合同条款第(17)条,预算说明称挡土墙及路面拆除无图纸、按实际发生结算,与土方包干、清单缺项视为已包含等规则衔接不清,拆除钢筋残值按-2,100元/t扣减。能否请补充拆除图纸或明确计量规则、残值扣减执行标准及弃运运距口径
答:拟拆除结构建设时间早,无原始图纸,施工时做好记录,按实际发生结算;弃运运距统一按5km考虑。
4、设计总说明(一)(二)和预算编制说明第2条,图纸灌浆参数为暂定(水:干料1:2、密度1.60g/cm3、压力0.05MPa、单孔0.5m3、复灌一次),预算按黏土干:水2:1、0.27m3/m计价,两口径不一致。能否请澄清计量口径、单价组成、参数变更调价机制及黏土料源
答:相关参数按图纸,单价按预算文件。
5、设计总说明(二)第七部分和预算施工临时工程,图纸要求两处围堰、潜水泵排水并载有钢板桩工艺,预算“施工导流工程”仅23,231.67元。能否请澄清围堰形式与导流标准、钢板桩是否用于本工程及排水费用归属
答:有关围堰和导流标准详见图纸,钢板桩相应费用已列入工程预算中。
6、预算编制说明第7条,预算说明明确外电引入380/220V电源线及保护管为暂定工程量、按实结算。能否请明确外电引入方案、计量计价规则、接电点位置及供电报装责任
答:供电线路及接驳方案,图纸已明确。
7、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20)条和预算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第6条,招标文件约定主材涨落5%以内自担、超出部分各担50%,但调差材料范围未明确,石料、商品砼、钢材等是否列入不明。能否请明确调差材料清单、基期与发布期价格取定规则及无信息价材料调差方法
答:调差材料在招标文件中已作相关说明,调差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0.4款,招标文件要求安措费不得低于203,039.96元、开工一个月内支付至少50%,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列支。能否请澄清使用范围清单(含视频监控、扬尘防治等)与核销支付程序
答:按照招标文件《表二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执行,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列支。
9、真空泵、电动偏心式蝶阀、启闭机等技术参数与费用归属、设备购置费是否参与下浮不明能否请明确品牌参数范围、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费用归属与设备购置下浮口径
答:不指定品牌,满足设计要求即可,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10、图纸多处将工程名写作“平劳坑”、山塘名称表述混乱,导流标准SL645-2013与SL303-2017并存。能否请设计明确
答:山塘名称为平旁坑山塘。SL303-20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与SL645-2013《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均为现行有效标准,配套使用。
11、按照法律规定,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请明确该项目关键性非主体工程是否可允许分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平旁坑山塘大坝加固平面图中清理表面杂草(平均厚度20cm),总工程量为435m2,招标清单工程量为392m2,请核实。
答:以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准。
13、平旁坑山塘大坝设计图纸中有涉及场内施工便道,清单中未见,另外施工图纸中未对施工便道做法进一步阐述,请核实。
答:场内施工便道为小型临时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清单计价中已涵盖该费用。
14、背坡表面杂草、护坡勾缝等工程量在计算时是否已考虑坡度,请核实。
答:已考虑。
15、平旁坑山塘大坝六角棱块工程量恢复的折旧率为多少,是否待杂草清理后,以现场材料实际受损情况确定,请明确。
答:杂草清理及大坝六角棱块均采用人工方式施工,不考虑损耗。
16、大坝面层道路有考虑传力杆、拉杆、加强钢筋、切缝和填缝,清单中未见,请核实。
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7、一杠式装置大样图C25混凝土基础清单中未见,请核实。
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8、请提供已标价软件版中介预算文件。
答,中介预算软件版文件已于招标公告发布阶段同步上传,由投标人登录**省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的工程建设交易系统下载获取。
19、关键性非主体工程是否可允许分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按照《****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收取预付款时,原则上应当开具不征税预付款发票(税率栏标注“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完税发票;只有当预收款对应的经营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纳税人选择先开具发票时,才应开具完税发票。请确认预付款是否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发票开具事宜遵照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