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来****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疏港路699号****商贸城B区14栋111号
联系电话:138****9515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9日下午16时00****公司递交的关于**县2026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重)(LBZC2026-C3-220079-GTZB)的《质疑函》,****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结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在资格审查环节,****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评审结论。我公司对该资格审查结论存在异议,现依法提出质疑,申请对本项目资格评审结果复核。
答复:经我单位复核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质疑附件。原评审结论依据充分,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标书代写
1.磋商文件社保资格条款的审查对象为供应商法人即**来****公司,要求提交以**来****公司作为缴费主体的社保缴费凭证,审查对象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个人。贵司提交的社保相关材料,仅能够证明贵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在********社参保及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个人情况,属于自然人个人社保资料,不能视同**来****公司已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凭自身营业执照办理社保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因此,社保参保缴费义务归属建立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交由其他独立法人代为履行。
2.磋商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单位磋商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由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正式证明。**来****公司与********社分属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贵司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社出具的证明,仅反映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社保关系,并非以**来****公司为缴费主体的社保缴费凭证,同时亦未提交社保****公司依法无需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项目实质性资格条件。标书代写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提起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0月2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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