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年产2万吨超高强铝合金型材智能深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1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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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万吨超高强铝合金型材智能深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迁江镇迁华路302****工业园区迁华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理中心坐标为108°56′54.92″E,23°32′19.45″N,项目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项目租赁****公司**2#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2500吨双动挤压生产线1条、1800吨双动挤压生产线1条,建成后年产2万吨变形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1.11%。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铸锭感应加热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烟气后经一根20米排气筒(DA001)排放。淬火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烟气后经一根20米排气筒(DA002)排放。退火炉、时效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烟气后经一根20米排气筒(DA003)排放。以上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监控限值要求。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设备冷却废水和淬火冷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管理局****园区企业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执行预处理浓度限值的复函》(来城管函〔2018〕285 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的A级限值标准要求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中较严者要****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高噪声现象;利用厂房墙壁进一步进行隔音降噪,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声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切割铝屑、废铝边角料、不合格成品分类收集后定期转运(外售)至****公司综合利用。废拉拔油、废轧制油分类收集,依托****公司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贮存,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环保清洗剂、废切割润滑剂、清洗沉渣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