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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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平台留言:****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留言;

2.信函寄至**市**区颍淮大道151****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010,联系电话:0558-****085);

3.发送至电子邮箱:****@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关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司法局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1


**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供水条例》《**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移交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水质在线监测、安防监控、门禁、远程管控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移交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编制供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管网供水压力应当符合供水规范要求,减少因管网水压不足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

第六条 **、改建、扩建建筑物对供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内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征求供水单位意见。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工程应当具备的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提出意见,有关意见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

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提出意见。

供水单位提供联合报装服务时,应当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接入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标准、规范的要求,一并纳入建筑物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二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二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对二次供水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鼓励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管材进场、设备安装、隐蔽工程验收、管道试压、设备联动调试等关键环节,通知供水单位到场查验。

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十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管材、配件、设备及涉水产品、消毒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标准,鼓励使用新型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产品。

第三章 移交改造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供水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运行维护责任,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接收标准不得高于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由市、****政府组织改造,改造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用电未能实现单独计量贸易结算的,可以通过单独加装电表等方式进行改造。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移交方案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拟定,****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居民住宅二次****政府、供水单位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摊的多元化筹措机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组织或者原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报告、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和相关系统控制权限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的,供水单位为运行维护单位;

(二)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的,其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为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供水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进行核定。

未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实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如实公开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巡查、保养、维修、更新二次供水设施,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公开水质信息;

(三)制定并落实设施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并公布运行维护服务电话;

(四)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设施的巡查、保养、维修、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并妥善保存;

(六)及时处理用户对二次供水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计划性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或发布公告。因突发事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或发布公告,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水质污染等原因需要紧急停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告知用户或发布公告,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供水单位巡查、保养、维修、更新、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时,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二次供水设施供应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因与建设单位存在债务纠纷,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妨碍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或者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三)擅自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

(四)在二次供水泵房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危及人身健康的,应当责令运行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整改,同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层居民用水、城市供水安全的基础性民生工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正常运行。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二次供水领域存在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运维主体多元且专业化程度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改造滞后、监管合力不足、部分设施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等问题。因此,为解决二次供水管理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建设要求、厘清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推进移交改造、压实各方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总体规定,包括适用范围、定义,以及政府和部门职责(第二条至第四条)。2.规划建设规范,包括二次供水相关规划编制、设施配套建设要求、技术审查、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及设备材料标准(第五条至第十条)。3.移交改造管理,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已建设施改造与资金筹措、档案资料移交要求物业配合义务(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4.运行维护规范,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维单位确定、定价管理、运维单位义务、供水保障及停水应急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维配合责任、设施运行保障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5.监督管理,包括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投诉举报处理、部门日常监管与协同(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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