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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中“企业业绩”评分项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澄清与修改:标书代写
一、原条款内容:
原“业绩要求除初始业绩外,每提供一个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范围:河道整治、沟渠清淤、水系治理、涵闸修复、市政排水防涝等类似工程)得5分;证明材料: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须包含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范围、项目经理页(如要求)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满分10分。”
二、现变更为:
业绩要求除初始业绩外,每提供一个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范围:市政雨水管网检测、管网缺陷修复、雨污混接改造、市政管网整治、管网提升污水改造等类似工程)得5分;证明材料: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须包含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范围、项目经理页(如要求)、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满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