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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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6-10-20 结束时间:2026-11-03征集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征集状态:正在征集

为推进**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拟修订《**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11月3****农业农村厅。

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0日

结束时间:2026年11月3日

征集单位:****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岗区文明街11号,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处收(邮编:150001;电话:0451-****777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字样。


****

2026年10月20日



**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和改造提升)从业机构的行业信用评价及其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机构,是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验收、决算审计等全部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在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从业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地)上报的从业机构诚信行为和信用等级评**果进行汇总、发布。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上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日常监督、项目验收、抽验复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审计巡视、网络舆情等各类渠道发现问题,对从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资质、质量、合同、资金、安全、监督等方面。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动态评价、集中公布”的方式进行。县级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信用评价,各项评价指标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可对省域内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的、已立项的全部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评价。标书代写

重点评价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当年竣工验收项目、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应评尽评。评价基准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纳入当次信用评价范围,不得缺漏。

(二)防止重复评价。已完成信用评价且后续无新增问题的项目,沿用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价。

(三)评价结果动态更新。已参与信用评价的项目和未参与信用评价的历年项目,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资金违规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等新增问题的,应当重新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同时,应依据新发现问题对相关从业机构已取得的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正,评价结果有效期限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各从业机构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农田项目建设的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单位一评价”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从业机构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

每年6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完成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公示与结果上报。

第十三条 省级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两批次集中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五条 从业机构基准分为100分,从业机构减分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信用行为要如实记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最终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从业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D级信用等级,并即时发布。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意愿组织安排围标串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投标档案资料;违规限制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

(三)伪造、变造资质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决算报告、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等直接相关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责令停业整顿。

(五)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六)履约期间累计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或者所实施项目引发重大舆情。

(七)建设期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2次(含)以上;或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列入黑名单情况。

(八)从业机构在同一年度参加省内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九)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定级的从业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如判定为D****分行为中有触犯其他相关行业法律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对应处罚时长不低于3年的,本条款有效期限应按相关行业法律条款的最长处罚时长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交有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各级法院、**、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应配合调查并协助提供行业内掌握的相关佐证。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省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将评价结果依法向公共**交易、招标投标等主体提供,作为制定评标办法时的信用参考。具体评分方式由依法制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不得突破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标书代写

归集、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明确信息类别、公开期限和修复渠道。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从业机构,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从业机构,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全省承揽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业务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满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果以适当方式通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方式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从业机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工程及第三方服务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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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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