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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块位于**省**市**区南白象街道, 104国道鹅湖段,属于A-04- 1部分地块,占地面积约为1616.37m2。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属于国有用地;根据《**市**区鹅湖时尚产业园A-02等地块控规修改》该地块拟规划为工业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M1)。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过采样及分析土壤: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限值。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情况,项目地块区域内土壤检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点位数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限值。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对项目地块开展了信息收集、土壤和地下水调查采样等工作,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能够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要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