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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907236 | 建设单位法人:王文华 |
| 姚继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新港镇新东村 |
| 300 m2带式烧结机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1-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10-C3110-炼铁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8.065278 纬度: 31.195000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19 |
| 皖环函〔2025〕4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907236001P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8545.5 |
| 87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90723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806006W | 验收监测单位:**省分众****公司 |
| ****0100MA2MR2DKXA | 竣工时间:2025-12-31 |
| 2026-03-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01 |
| 2026-09-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淘汰现有两台步进式烧结机,拟建设一套300m2带式烧结机及配套辅助设施;淘汰原振动筛,新增节能环保筛并对其上料、出料皮带机实施改造;对混合料、铺底料、返矿皮带机实施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淘汰现有两台步进式烧结机,拟建设一套300m2带式烧结机及配套辅助设施;淘汰原振动筛,新增节能环保筛并对其上料、出料皮带机实施改造;对混合料、铺底料、返矿皮带机实施改造。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烧结矿年生产能力为285 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实现达标排放,烧结矿年生产能力不变,为285 万吨/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淘汰现有两台步进式烧结机,拟建设一套 300m2带式烧结机及配套辅助设施;淘汰原振动筛,建设节能环保筛并对其上料、出料皮带机实施改造;对混合料、铺底料、返矿皮带机实施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淘汰现有两台步进式烧结机,拟建设一套 300m2带式烧结机及配套辅助设施;淘汰原振动筛,建设节能环保筛并对其上料、出料皮带机实施改造;对混合料、铺底料、返矿皮带机实施改造。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烧结机头废气采用“烟气循环利用技术+双烟道+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SCR脱硝”处理后通过2根70米高烟囱排放;烧结机机尾废气、返料、配料、混料、成品筛、燃料破碎等工段废气分别采用“折叠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相应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4段、6段冷却废气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余冷却段废气循环不外排;铁矿、焦粉、无烟煤等大宗物料依托现有水路运输,其余物料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烧结机机头、机尾及其他生产设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氟化物、二噁英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脱硫废水依托现有2套浊环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循环利用,定期送烧结混料机利用,不外排;冷却净环废水、生活****处理站(“絮凝沉淀+气浮+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发电站冷却系统,浓水用于高炉冲渣,不外排。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 实际建设情况: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烧结机头废气采用“烟气循环利用技术+双烟道+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SCR脱硝”处理后通过2根70米高烟囱排放;烧结机机尾废气、返料、配料、混料、成品筛、燃料破碎等工段废气分别采用“折叠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相应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4段、6段冷却废气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余冷却段废气循环不外排;铁矿、焦粉、无烟煤等大宗物料依托现有水路运输,其余物料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烧结机机头、机尾及其他生产设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氟化物、二噁英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脱硫废水依托**1套浊环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循环利用,定期送烧结混料机利用,不外排;冷却净环废水、生活****处理站(“絮凝沉淀+气浮+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发电站冷却系统,浓水用于高炉冲渣,不外排。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
| 1、实际建设中,为降低固体燃料消耗,减少烟气外排总量,从源头削减颗粒物、SO、NOx产生量,对方案作出调整,调整后为1段、2段、3段、4段冷却废气不外排,其中1段、2段高温废气输送至余热发电环节后循环利用;3段、4段中温废气经余热锅炉处理后,通过烟气循环风机引入烧结料面,参与烧结烟气循环;5段、6段低温废气经**一套覆膜袋式除尘设施+Φ3.0m、H35m排气筒处理达标外排,设计风量仍为40万m3/h。本次调整未改变废气治理工艺,且减少了烟气外排总量,从源头削减颗粒物、SO2、NOx产生量,不涉及新增污染物,也未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2、实际建设因布局占地优化需要,拆除原有2套脱硫浊环水处理系统,同步优化废水管道并**1套采用“碱中和+絮凝沉淀”工艺的脱硫浊环水处理系统,设计循环能力达1200m3/d。废水治理工艺未发生变化,满足企业正常投产的废水处理量不涉及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已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演练。 |
| 企业为切实解决既有危险废物暂存库漏雨问题,有效满足全厂危险废物规范化暂存及转运需求,**1座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将统筹用于暂存全厂危险废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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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7.259 | 157.113 | 0 | 280.935 | 0 | 713.437 | -123.822 | / |
| 1682.34 | 364.722 | 0 | 401.337 | 0 | 1645.725 | -36.615 | / |
| 4029.881 | 184.381 | 0 | 932.65 | 0 | 3281.612 | -748.2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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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和+絮凝沉淀”处理设备 | 脱硫废水排放口中总砷、总铅、总铊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其修改清单相关规定;回用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 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标准值。 | 烧结湿法脱硫废水采取“碱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后,定期送烧结混料机利用,不排放。 | 在2026年5月19日~20日验收监测期间,脱硫废水车间排口中pH值(无量纲)范围为7.6~8.0,石油类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0.17 mg/L,总砷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0.0043 mg/L(即4.3 μg/L),总铊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0.00307 mg/L(即3.07 μg/L),总铅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0.004 mg/L(即4 μg/L),上述污染物排放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及其修改单中相关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 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标准值。 |
| 1 | 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膏脱硫(利旧)+湿式电除尘器(利旧)+SCR脱硝(扩容)烧结机机头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SO2 、NOx 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 35 号)附件 2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氟化物、二噁英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H3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值。 | 1#烧结机机头废气经密闭烟道1排入新改建的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膏脱硫(利旧)+湿式电除尘器(利旧)+SCR脱硝(扩容)”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经1根70m高排气筒排放 | 在2026年5月7日、5月12日验收检测期间,300m2带式烧结机机头废气1#排气筒出口中: ① 低浓度颗粒物折算后颗粒物浓度在1.53~8.25 mg/m3之间,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 ② 氨排放速率范围为0.92~5.68kg/h,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排放标准要求(75kg/h)。 ③ 二氧化硫在5月7日三次检测中均未检出,5月12日折算后浓度在8.04~11.79 mg/m3之间,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35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在7.73~27.34 mg/m3之间,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 ④ 氟化物六次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3 特别排放限值,属于达标排放。 ⑤ 二噁英在2026年04月28日、2026年04月29日验收检测期间,检测结果最大值为0.0033ng TEQ/m3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3 特别排放限值(0.5ng-TEQ/m3),属于达标排放 | |
| 2 | 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利旧)+石灰-石膏脱硫(利旧)+湿式电除尘器(利旧)+SCR脱硝(利旧)2#烧结机头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SO2 、NOx 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 35 号)附件 2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氟化物、二噁英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H3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排放标准值 | 2#烧结机头废气密闭烟道2依托现有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利旧)+石灰-石膏脱硫(利旧)+湿式电除尘器(利旧)+SCR脱硝(利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经1根70m高排气筒排放 | 在2026年5月7日、5月12日验收检测期间,300m2带式烧结机机头废气2#排气筒出口中: ① 低浓度颗粒物折算后颗粒物浓度在2.04~4.38 mg/m3之间,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 ② 氨排放速率范围为0.73~8.06kg/h,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排放标准要求(75kg/h)。 ③ 二氧化硫在5月7日三次检测中均未检出,5月12日折算后浓度在4.95 mg/m3,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35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在2.7~26.4 mg/m3之间,折算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基准含氧量16%),属于达标排放。 ④ 氟化物六次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3 特别排放限值,属于达标排放。 ⑤二噁英在2026年04月28日、2026年04月29日验收检测期间,检测结果最大值为0.0074ng TEQ/m3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 3 特别排放限值(0.5ng-TEQ/m3),属于达标排放 | |
| 3 | “折叠滤筒除尘器”烧结机机尾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本项目烧结机机尾废气各产尘点采取密闭罩收集后汇入一套“折叠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废气经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 | 在2026年5月14日~15日验收检测期间,300m2带式烧结机机尾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1.2mg/m3,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4 | “折叠滤筒除尘器”返料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烧结返料废气各产尘点采取密闭罩收集后经1 套**除尘系统,采取“折叠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尾气经1根高 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返料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5.4mg/m3,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5 | “折叠滤筒除尘器”配料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烧结配料废气各产尘点采取密闭罩收集后经1 套现有“折叠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高 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配料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1.2mg/m3,其余五次均为未检出,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6 | “水浴除尘器”烧结混料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烧结混料废气各产尘点采取密闭罩收集后经1 套现有“水浴除尘器”+1根高 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混料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六次检测均为未检出,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7 | “折叠滤筒除尘器”成品筛分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成品筛分废气各产尘点采取密闭罩收集后经1 套**“折叠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高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成品筛分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1.6mg/m3,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8 | “覆膜袋式除尘器”冷却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烧结冷却废气(5 段和 6 段)经密闭管道汇入 1 套**除尘系统,采取“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尾气经1根高 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冷却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六次检测均为未检出,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 9 | “折叠滤筒除尘器”燃料破碎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给出的附件 2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超低排放限值 | 燃料破碎废气采取**“折叠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尾气经1根高 35m 的排气筒排放 | 烧结燃料破碎废气出口中低浓度颗粒物六次检测均为未检出,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属于达标排放 |
| 1 | 消声器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来降低项目所产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在2025年5月7日~8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西南厂界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7.8dB(A)、夜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46.2dB(A),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要求,属于达标排放;项目东北厂界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7.5dB(A)、夜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4.1dB(A),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要求,属于达标排放;项目西北、东南厂界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65.7dB(A)、夜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2.7dB(A),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a类要求,属于达标排放。 在2025年5月7日~8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周边敏感点各监测点位的昼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57.4dB(A),夜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49.3dB(A)。经核查,项目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 1 | 脱硫石膏依托现有固废间储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烧结机头电除尘第三、四电场除尘灰单独收集后委托外单位处理利用。其他除尘灰返回烧结混料工序利用。废除尘滤芯委托一般固废单位回收处置。 | 脱硫石膏依托现有固废间储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烧结机头电除尘第三、四电场除尘灰单独收集后委托外单位处理利用。其他除尘灰返回烧结混料工序利用。废除尘滤芯委托一般固废单位回收处置。 | |
| 2 | 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油漆空桶、废铅酸蓄电池、废水处理滤芯、废催化剂等危废建设危废暂存库暂存(依托现有危废库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企业为切实解决既有危险废物暂存库漏雨问题,有效满足全厂危险废物规范化暂存及转运需求,**1座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将统筹用于暂存全厂危险废物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演练 | 重新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分局备案,备案号:340222-2026-027-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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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