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
招标公告4.预算金额变更为:出售灰渣约为81.4万元(含税价),委托处置约为13.3万元(含税价)。
招标公告5.投标人资格要求变更为:
5.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2投标人能够提供现场服务、提供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承诺。
5.3具备灰渣处理综合利用所需的资格和能力(投标人可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提供处置单位的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针对本项目标的物的消纳处置、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制砖、建筑砌块厂、混凝土站、新能源建材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2)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3)竣工环保验收材料:自主验收报告,证明项目已验收合格、具备投产条件;
(4)排污许可证:有废气、废水排放的,必须提供有效排污许可证;无排污的,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5)场地证明:土地租赁合同或划拨使用手续;
(6)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表;
(7)委托第三方的,需提供第三方处置单位针对本项目接受投标人委托的接受委托书(格式自拟)须加盖投标人及第三方双方公章
5.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公司****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5.6投标人须具备其控股股东(发起人、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含本项目负责人)等无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处与本项目相关的岗位上从事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工作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情形,方可参与本项目。
5.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跳转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
5.8可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余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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