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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涉重金属基层监测能力建设
三、采购日期:2026-07-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新竹路19号葛麻新竹大厦C座三层312号
被投诉人 1 :****生态环境厅
地址:**市**区佛子岭路1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七层1705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人申报生产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属于虚假声明,代理机构遗漏大企业控股前置排除条款,政策适用根本性错误。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制造商生产资质、企业类型作出虚假陈述;采购代理机构未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工商档案,****公司,事实核查严重失职同时曲解中小企业自产货物法定认定标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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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