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
(一)AI边缘计算模块★条款形态组合限定,与既有配置重复且自相矛盾
【条款出处】技术规格书"AI边缘计算模块"第5项★产品性能:要求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全景≥800万像素+3颗特写≥1200万像素)、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算力。该条款同时被列入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3项。
【异议理由】
1. 功能重复投资。本项目每间教室已配置录播主机及多路摄像机,课堂音视频采集功能完整,AI分析所需信号完全可通过标准协议从既有设备获取,另行要求AI模块内置4个摄像头构成重复建设。
2. 条款内部矛盾。既要求"内置摄像头+MIC IN",又要求"3路POE外接接口"——若内置采集则外接POE无必要,若依赖外接则内置摄像头多余,二者逻辑互斥,非从实际需求推导得出。
3. 音频接口不匹配。本项目音频系统已由功放处理主机统一承担(含AEC/AFC/ANS/AGC等全部处理),AI模块另设4路MIC IN与既有XLR/48V幻象供电制式不兼容,且无新增功能价值。
4. 市场无对应产品。该组合形态(内置4摄+MIC IN+POE级联+16TOPS算力)在公开市场不存在同时满足的一体化整机,作为★实质性条款及资格条件,客观上导致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
5. 关联评分脱节。打分表要求"支持8K多分辨率输出"得5分,但全项目摄像机、显示终端均为4K及以下,8K输出无实际应用场景。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二)以GB/T 25000.51-2016软件标准作为硬件设备检测报告加分项,检测对象不匹配
【条款出处】第三章评标办法"功能技术指标"规定: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提供GB/T 25000.51-2016检测报告加2分,提供GB/T 2423.1-2008检测报告加3分,两标准同时具备加5分。
【异议理由】
1. 标准适用对象错误。GB/T 25000.51-2016系《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针对的是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测试,而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录播主机、网络中控等硬件整机设备,二者检测对象性质完全不同。
2. 与招标文件自述编制依据矛盾。技术规格书"注2"明确列出六项编制国标(GB 4943.1、GB/T 9254.1、GB/T 36447、GB/T 28181、GB/T 25724.2、GB/T 22239),其中并不包含GB/T 25000.51-2016。评分标准另行指定该标准作为加分依据,选取理由未作说明。
3. 形成不合理加分门槛。该标准检测报告仅对曾做过软件测试的特定厂商有利,对其他硬件整机厂商构成技术性加分歧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三)"6项产品同一制造商"加分项变相指定全品类厂商
【条款出处】第三章评标办法"产品兼容性要求与平台对接":所投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模块、双目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等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得5分;5项同一得3分;4项同一得2分。
【异议理由】
1. 跨专业门类不合理。录播、中控、音频、AI分析分属不同专业领域,市场上多数厂商无法实现全品类自产,该加分项实质利好少数全产品线厂商,排斥合理的多品牌专业集成方案。
2. 兼容性已有保障。各产品之间已设★平台对接要求作为兼容性约束,另行以"同一制造商"加分,与产品质量和兼容性无必然关联。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四)"****学院试验结果"记分前提与承诺函制度重复设证
【条款出处】技术规格书"注6"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录播主机、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商出具的与**局职培系统对接联调承诺函(含AI学情分析等功能承诺),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注5"明确技术规格书为合同附件。同时,评标办法"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11)"规定:平台对接测试49条功能按通过数量得1-6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电子班牌对接测试另设5分,同样须提供该试验结果。
【异议理由】
1. 同一事项重复设证。"注6"已要求制造商出具具有合同效力的对接联调承诺函,评分标准又以"已完成铁科院试验"作为11分的记分前提,两项要求针对同一对接能力。
2. 逻辑互斥。若制造商承诺足以保证对接能力,则试验结果要求无必要;若承诺不足以保证,则承诺函制度失去意义。招标文件未说明二者系并列、择一还是替代关系。
3. 特定机构试验门槛高。****学院的试验测试**有限,客观上只有少数已先期完成对接测试的厂商能够得分,构成隐性品牌指向。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四、异议请求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多项技术条款及评分标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正式提出如下请求:
1. 请求对上述全部★实质性技术条款及评分标准逐项复核,删除或修改指向特定品牌、不具备开放性的参数组合,确保不少于三家品牌产品可公平响应。
2. 请求取消"AI边缘计算模块"独立采购,或将其★条款改为功能性中性描述(仅要求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及本地算力),删除"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接口"等形态限定;同时删除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中该模块的专项检测要求。
3. 请求取消以GB/T 25000.51-2016软件标准作为硬件设备检测报告加分项的设定,改以与硬件整机质量相关的通用标准。
4. 请求删除"6项产品同一制造商"加分项及"****学院试验结果"记分前提。
5. 请求招标人自收到本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前依法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答:
1. 请求对上述全部★实质性技术条款及评分标准逐项复核,删除或修改指向特定品牌、不具备开放性的参数组合,确保不少于三家品牌产品可公平响应。回复:不采纳。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不具备开放性的参数组合,原条款维持不变。
2. 请求取消"AI边缘计算模块"独立采购,或将其★条款改为功能性中性描述(仅要求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及本地算力),删除"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接口"等形态限定;同时删除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中该模块的专项检测要求。回复:不采纳。本项目实际功能需求,原条款维持不变。
3. 请求取消以GB/T 25000.51-2016软件标准作为硬件设备检测报告加分项的设定,改以与硬件整机质量相关的通用标准。回复:不采纳。检测对象涵盖设备配套软件,原条款维持不变。
4. 请求删除"6项产品同一制造商"加分项及"****学院试验结果"记分前提。回复:不采纳。一是不删除"6项产品同一制造商"加分项,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学院试验结果"记分前提。为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直录播设备可与我方培训平台有效对接,相关流程安排如下:****学院测试联系人:成工,联系电话:159****1353,电子邮箱:****@qq.com。测试****学院提供,不向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测试时间,本项目延期开标。标书代写
问:
事项一:技术规格书注2所引国家标准存在标准名称错误、标准号错误、引用已废止版本及名称已作废版本等情形,其中第5项"GB/T 25724.2-2010"在国家标准体系中并不存在。
事项二:资格条件以GB/T 15211-201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电子班牌出具型式检测报告,该标准适用范围与电子班牌的产品定位不符,且该项系否决性资格条件。
事项三:资格条件以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证明AI边缘计算模块的"产品性能要求",标准性质与证明对象不匹配,条款不具可执行性。
事项四:技术规格书对"高清录播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电子班牌"设定的技术参数,以非通用、非必需的专有技术特征组合设定,并以排他性表述限定技术路线,客观上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事项五: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将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两份与采购标的不相适应的标准作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依据并差异化加分,且与资格条件第2项、技术规格书注2所列标准相互矛盾。
事项六:评分标准指定"****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平台对接能力的唯一证明材料,既未载明取得该试验结果的申请渠道、条件与时限,又与资格条件对检测报告出具主体的要求前后不一。
事项七:评分标准"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将"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作为评分因素,以产品线覆盖度替代对互联互通能力的实质评价。
事项八:技术规格书"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注2第8项"★无线管控强制要求"就同一事项作出不一致限定;第6包"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以品牌同一性作为技术要求。
事项九:技术规格书注5将带"★"号条款定为实质性不满足条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4项规定偏差"不允许",二者与技术参数高度细化叠加后,使评标丧失择优空间。
二、异议事项与理由
事项一 技术规格书注2所引国家标准存在标准名称错误、标准号错误及引用已废止版本
技术规格书注2载明:"本规格书严格依据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所有设备技术要求、平台对接要求均须符合以下要求",其中第1项、第3项、第5项分别存在不同情形的引用错误。经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openstd.****.cn)核查,事实如下:
(一)第5项"《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标准号与标准名称均不存在对应关系,且引用版本已被代替
招标文该项原文为:"5.音视频编解码国标:《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
经核查:
1. 《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的国家标准号为GB/T 20090.2(即GB/T 20090.2-2006),并非GB/T 25724.2。
2. GB/T 25724系列为《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SVAC),属安全防范监控领域的视音频编解码标准,与"先进音视频编码"分属不同标准体系。
3. GB/T 25724-2010已于2017年3月9日被GB/T 25724-2017《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全部代替,现行有效版本为GB/T 25724-2017(2024年8月23日复审结论为"修订")。
4. 在国家标准体系中并不存在"GB/T 25724.2"这一分部标准号。GB/T 25724系整体标准,无".2"分部。
该项引用同时存在标准名称与标准号错配、引用已废止版本、分部标准号不存在三重错误。
(二)第3项"《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标准名称错误
招标文该项原文为:"3.《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
经核查,GB/T 36447-2018的正式标准名称为《多媒体教学环境设计要求》(Multimedia instructing environment design requirements),2018年6月7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其内容为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分类与设计要求,并非交互式电子白板的技术规范。
(三)第1项"《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标准名称已随标准换版而作废
招标文该项原文为:"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
经核查,GB 4943.1-2022的正式标准名称为《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Audio/video,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Part 1: Safety requirements),2022年7月19日发布、2023年8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修改采用IEC 62368-1:2018)。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系GB 4943.1-2011的旧标准名称,GB 4943.1-2011已于2022年被GB 4943.1-2022全部代替。招标文将已作废版本的旧标准名称与现行标准号相互搭配,构成引用错误。
(四)上述错误表明"依据标准"部分并非针对本项目需求逐项核对编制
鉴于招标文明确表述"所有设备技术要求、平台对接要求均须符合以下要求",即将所列标准的符合性设为准入与评审前提,标准引用错误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响应判断与检测送检安排。
异议人请求招标人核改注2第1项、第3项、第5项的标准名称与标准号,并逐项核实注2全部9项内容的现行有效状态。
事项二 以GB/T 15211-2013要求电子班牌出具型式检测报告,标准适用范围错误
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2项(BJ-01至BJ-06六个包件表述相同)载明:"电子班牌设备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T 15211-2013,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经核查,GB/T 15211-201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Security alarm equipments—Environmental adaptabili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的适用范围为:
● a) 入侵报警系统;
● b) 视频监控系统;
● c) 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等);
● d) 公众求助系统;
● e) 远程接收和/****中心;
● f) a)~e)各子系统的组合和/或集成系统;
● g) 含有电子装置的实体防护设备;
● h) 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
本项目电子班牌系安装于教室门口的智能信息显示终端,其功能为课程表展示、考勤管理、通知公告、室内监控等,与上述a)~e)各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及其集成系统均不相符。异议人认为,该标准与电子班牌的产品定位、检测目的(环境适应性试验)不匹配,作为型式检验依据属标准适用对象错误。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项目电子班牌同时具备人脸识别与身份证识别功能,与上述h)项"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存在形式上的关联。但异议人认为,该项关联性不能当然扩张解释为"电子班牌整体属于安全防范报警设备"——本条要求的全部检测内容为环境适应性试验,而电子班牌的使用场景(室内教室、走廊)有明确的温湿度条件,不存在环境适应性方面的特殊要求;且该项检测并未针对其人脸识别功能本身。招标人如主张该标准适用,应举证说明电子班牌为何需按环境适应性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以及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更为重要的是,该项系资格条件(否决性要求),招标公告附表亦明确其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表"(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即属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未按该标准送检的投标人将被直接判定资格不符,该条款对潜在投标人的影响具有终局性。
事项三 以GB 4943.1-2022证明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标准与证明对象不匹配
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3项(六个包件表述相同)载明:"AI边缘计算模块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4943.1-2022,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
技术规格书对AI边缘计算模块第5项"★产品性能"规定为:"主机须采用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
GB 4943.1-2022系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技术内容为电击、着火、过热、机械伤害、化学伤害、声光辐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与相应试验方法(修改采用IEC 62368-1:2018)。该标准在性质上无法对以下性能指标作出检测结论:
● "内置4个摄像头(1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1200万)"——摄像头数量、排布与像素指标;
● "水平视场角≥120°/135°、垂直视场角≥70°/35°"——光学性能指标;
● "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接口配置;
● "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算力指标。
安全标准评价的是电击防护、阻燃温升、机械伤害等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与上述影像采集、光学、算力等产品性能分属完全不同的技术评价维度。要求以安全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性能要求,标准与证明对象不匹配,客观上使投标人无法取得符合条款字面要求的报告,该条款不具可执行性。
异议人请求招标人将该项检测标准调整为与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相对应的标准,并使检测内容与所依据标准的技术范围相匹配。
事项四 "高清录播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电子班牌"参数以专有技术特征组合设定,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一)"高清录播模块"以非通用技术特征组合与排他性表述限定技术路线
技术规格书对"高清录播模块"规定如下(以BJ-01包件为例,招标文件第104页):
1. "核心架构:采用国产嵌入式ARM架构,无风扇静音设计,7*24小时稳定运行,一体化集成音视频采集、导播、录制、跟踪、直播、点播、互动、编辑功能,不得采用X86工控机+软件方案。"
2. "核心处理器:必须采用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处理器总数量≥3颗,总核心数8核及以上,配套嵌入式操作系统,国产自主可控。"
3. "★触控显示:机身具备≥15英寸触控屏、屏幕分辨率≥1920×1080,支持通过液晶触控屏控制录制控制状态,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4. "接口配置:(1)视频输出:≥3路HDMI输出,支持PGM/PVW双画面分别输出;……(3)网络接口:≥5路10/100/1000Mbps自适应RJ45有线网口,其中≥4路支持IEEE 802.3af/at标准POE供电;(4)其他接口:≥2路USB接口,≥3路RS232控制接口,≥1路DC接口。"
5. "……本次主机SDI接口须具备POC一线通技术,即SDI接口实现单根同轴线缆同时传输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直流供电,传输距离≥300米,抗电磁干扰,简化布线。"
各包件差异情况(经逐包件核对):
| 包件号 |
包件名称 |
触控 / 显示条款 |
措辞 |
| BJ-01 |
39 间 98 寸智慧黑板分播教室 |
≥15 英寸触控屏 |
★ 触控显示 |
| BJ-02 |
24 间 98 寸智能交互一体机分播教室 |
无触控屏条款 (第 2 项为 ★ 接口配置) |
— |
| BJ-03 |
60 间 86 寸智慧黑板分播教室 |
≥15 英寸触控屏 |
★ 触控显示 |
| BJ-04 |
47 间 86 寸一体机分播教室 |
≥15 英寸液晶触控屏 |
★ 设备显示 |
| BJ-05 |
61 间 75 寸一体机分播教室 |
≥7 英寸液晶触控屏 |
★ 设备显示 |
| BJ-06 |
80 间 75 寸一体机(简易)分播教室 +LED 屏分播教室 |
≥7 英寸液晶触控屏 |
★ 触控显示 |
上述"处理器总数量≥3颗""≥4路POE网口""≥3路RS232控制接口""≥15英寸(或≥7英寸)触控屏""POC一线通(视频、控制、供电三合一,≥300米)"的参数组合,以及明示排除"X86工控机+软件方案"的表述,并非课堂录播功能的实现所必需。录制、导播、直播、跟踪等功能的实现存在多种成熟、通用的技术路线,招标文件以"不得采用""必须采用"的排他性表述直接限定技术路线,并对处理器的"颗数"(而非运算性能)提出要求,已超出采购标的功能需求本身。
须说明的是,同一品牌厂商在BJ-01、BJ-03、BJ-04三个包件要求≥15英寸触控屏,而在BJ-05、BJ-06两个包件仅要求≥7英寸液晶触控屏,且BJ-02包件完全未设触控屏条款——这一包件间的显著差异本身即说明触控屏尺寸并非由录播功能所必需,而是对特定产品型号形态的直接复制。
(二)上述参数组合与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特征高度吻合
经查询公开可获取的市场资料:
1. ****政府采购网《****中学录播主机比价比价采购需求公告》(2026年10月9日,项目编号BJCG261********2520)载明:录播主机,参考品牌"现代中庆",参考型号"D5700",技术指标含"★内置≥15英寸触控屏""≥5路10/100/1000Mbps自适应网口,内置触控液晶屏分辨率≥1920×1080""支持输入密码后方可进入本地导播界面""采用嵌入式处理器设计,处理器总核心数≥8核"等。
2.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页载明:商品名称"现代中庆 智课终端(台)",品牌栏"现代中庆",型号栏"D3510",其"终端配置要求"第3)项为"终端内置≥3颗处理器",第5)项为"机身具备≥5路10/100/1000Mbps自适应网口,包含≥4路POE网口",第7)项为"机身具备≥3路**端子RS-232控制接口",第12)项为"支持通过POE网口为POE摄像机进行供电,通过以网双绞线即可将摄像机视频信号、控制信号及供电电源复合一起传输"。上述表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高清录播模块"第1、2、3、4(3)(4)、6条逐项对应。
3. 现代中庆官方网站(www.****.cn)产品页"督导巡课主机"载明其产品特色第4项为"支持基于RJ45双绞线,完成对外接摄像机的供电信号、控制信号、数字视频信号的同步传输",与本项目招标文件"SDI接口实现单根同轴线缆同时传输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直流供电"(即POC一线通)的产品功能描述相对应。
4. **政府采购网《****教育局智能研修校联体建设项目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编号YLCG-202****10001,中标供应商****公司)载明:"录播主机 品牌:ZONEKEY",技术指标含"终端须具备≥7寸触控液晶屏,液晶触控屏须支持输入密码后方可进入……可针对设备的SDI接口全部或指定某一路进行POC供电的开启或关闭",与本项目BJ-05、BJ-06包件"★设备显示/★触控显示:机身具备≥7英寸液晶触控屏……机身具备控制SDI接口的供电开启或关闭……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逐字吻合。
5. 同上公告另载:"录播工作站 品牌:现代中庆 M1700",其第2)项为"采用翻盖式设计,主机内置提手。内置15.6寸液晶屏和键盘",第9)项为"可以提供预编辑录制窗口(PVW)和录制窗口(PGM),录制时辅助人员可在预编辑窗口完成对视频的编辑,如添加字幕、台标、设置画中画等,设置完成后可直接推送到直播/电影模式窗口,进行录制及直播"。
上述第4、5项证据特别说明:≥7英寸触控屏+SDI接口POC供电开关+输入密码进入操作界面这一组合,以及≥15英寸翻盖式触控屏,均为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产品形态特征,而非行业通行的技术要求。
异议人在此郑重声明:所列举之公开资料,仅为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与特定品牌产品公开参数之间存在高度对应关系,相关事实请招标人依职权核查认定,异议人并无指认任何特定品牌之意,亦无贬损任何厂商之意图。
(三)"AI边缘计算模块"的★条款以单一产品的硬件物理形态作为实质性准入门槛
技术规格书对"AI边缘计算模块"第5项规定(六个包件表述一致,招标文件第109页):"★产品性能:主机须采用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
技术规格书注5规定:"本技术规范书中带'★'号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若不满足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须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
该项将"内置4个摄像头(1颗全景+3颗特写)"这一单一产品的硬件物理形态(摄像头数量与排布)与"4路MIC IN""3路POE""≥16TOPS算力"同时列为★(实质性)要求。而"AI学情分析、AI场景分析、师生行为分析"等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分析功能,可通过多摄像头拼接+独立AI分析主机、或具备同等算力与镜头数量的其他形态实现。该条款以物理形态而非分析功能与算力指标作为实质性准入门槛,客观上使同类功能等效的其他产品无法响应。
(四)"电子班牌"软件功能条款照录特定产品的界面与操作流程
技术规格书对"电子班牌"第6项"软件功能"逐条列明:"首页聚合八大模块:课程表、考勤、当前课程、通知公告、即时消息、班级简介、室内监控、每周一学",并逐项规定课程表、当前课程、通知公告、消息、考勤管理、巡课、考勤签到、教师签名 课堂评价、班级简介、室内监控、每周一学等各项功能的具体交互流程,例如"教师输入身份证后位信息,调出透明底图签名画板完成签名""点击巡课按钮进入身份证读取页面;班主任刷身份证后自动生成并展示巡课记录""学员姓名颜色区分考勤:绿色已签到、灰色未签到"等。
上述内容系对某一具体产品的界面结构、菜单命名与操作路径的逐项罗列,属产品功能性描述而非可量化、可验证的技术指标。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即使功能等效,亦因界面结构与操作路径不同而无法逐项对应。以照录特定产品功能说明书的方式编制技术规格书,属于以产品描述变相限定特定供应商。
(五)与"偏差不允许"条款叠加后的排除效果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项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界定为"详见供货要求",第1.11.4项规定偏差"不允许";技术规格书注5又规定带"★"号条款不满足即视为实质性不满足。在上述过细参数、多项★号条款与"偏差不允许"三者叠加之下,能够完整响应而不被否决的投标产品范围极为有限,多数具备同等功能的通用产品将因个别非关键参数的细微差异而被否决。
事项五 以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作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依据并差异化加分,标准适用错误且相互矛盾
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25分)"规定(六个包件打分表表述一致,招标文件第46-47页):"所投产品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T 25000.51-2016和GB/T 2423.1-2008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有GB/T 25000.51-2016的加2分,有GB/T 2423.1-2008的加3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
(一)两份标准均与采购标的不相适应,属标准适用对象错误
1.GB/T 25000.51-2016属软件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不适用于硬件设备
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该标准正文列举的适用对象为文本处理程序、电子表格、数据库控制软件、图形包、实时操作系统软件、人力**管理等软件产品。
同时,"就绪可用软件产品"在定义上须具备可供用户独立安装使用的产品形态(典型的商业软件、开源工具、系统软件等),而本项目所涉"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系软硬件一体化嵌入式硬件设备,其上的软件为设备随机固件/嵌入式应用,不具备独立分发与安装的产品形态;标准关于交付形态、使用场景、用户群等要素的适用前提均不成立。
此外,GB/T 25000.51-2016规定的质量特性为功能性、性能效率、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等(对应ISO/IEC 9126质量模型),其测试对象为软件系统的行为表现,不涉及设备的电气安全、机械结构、环境适应性与系统互联互通能力,与本项目教室设备的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2.GB/T 2423.1-2008系环境试验方法标准,以其作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出具依据,属标准性质错用
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的范围明确:"本低温试验的目的仅限于用来确定元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低温环境下使用、运输或贮存的能力",且该标准"不针对单一产品定制"。
该标准系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是试验条件、试验程序与试验判据,本身不构成产品质量评价体系。以单一环境试验方法标准作为整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出具依据,无法覆盖整机安全、电气、电磁兼容等综合质量特性,属标准性质错用。
3.本项目设备安装环境为室内常温教学环境,技术规格书未提出任何低温技术要求
经核查本项目各包件"收货地址一览表",设备安装地点包括:**省**市丹**市武当山站、**省**市**区**站、**省**市**区横店西站、**省****车站、****门市**市胡集站、**省**市**站、**省**市**新场、****机务段、**省**市****镇站、**省**市**市、**省**市**区、**省**市**市、**省**市**区、**省****车务段、机务段、客运段的车间、学习室、职培科教室及职教综合楼室内场所。
技术规格书全文未对设备的低温贮存或低温运行环境提出任何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未提出低温环境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将"低温试验"报告设为评分因素,与采购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分因素。
4.两份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的标准性质均为推荐性(GB/T)。以推荐性标准的特定检测组**为区分投标人的评分因素,应以该标准与采购需求存在实质关联为前提,上述两项标准均不具备这一前提。
(二)同一设备被要求提供三套互不一致的标准检测报告,招标文件自相矛盾
就"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网络中控"这批设备,招标文件三处规定了三套不同的标准依据:
1. 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2项:"投标物资核心部分: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网络中控、98寸智慧黑板(BJ-03为86寸智慧黑板、BJ-04为86寸一体机、BJ-05为75寸一体机、BJ-02为98寸一体机、BJ-06为75寸一体机),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 4943.1-2022,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 技术规格书注2:"本规格书严格依据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所列标准共9项,其中第1至6项为GB 4943.1-2022、GB/T 9254.1-2021、GB/T 36447-2018、GB/T 28181-2022、GB/T 25724.2-2010、GB/T 22239-2019,第7至9项为★国产化边缘处理器要求、★无线管控强制要求、★平台对接要求;并不包含GB/T 25000.51-2016与GB/T 2423.1-2008。
3. 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要求依据GB/T 25000.51-2016和GB/T 2423.1-2008出具报告,并据以加分。
同一批设备在同一份招标文件中被要求以三套互不相同的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投标人无从判断何者为准据、何者构成否决(资格条件)、何者仅影响得分(评分加分)。这一现象亦从侧面说明,该评分因素的检测标准并非依据本项目需求设定。
(三)"加2分/加3分/同时具备加5分"的分值设计实际形成排他门槛
该子项以"两份特定标准报告的不同组合"直接对应不同分值,取得该子项满分(5分)的唯一路径是同时持有GB/T 25000.51-2016与GB/T 2423.1-2008两份报告。鉴于:
1. GB/T 25000.51-2016报告通常由软件企业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或软件验收测试时取得,录播主机、网络中控等软硬件一体化硬件产品的制造商普遍不持有该报告;
2. GB/T 2423.1-2008低温试验报告并非录播主机、网络中控的常规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除企业另有特定用途外一般不会专门送检;
能够同时持有上述两份报告的制造商范围极窄。该5分在本项目技术质量部分60分、投标报价30分的分值结构中,足以改变评标排序。该分值设计实质上是以检测报告的"特定组合"划定竞争者范围。
(四)同一能力被重复设证,效力层级不明
就"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的产品质量,招标文件同时设置了三次举证要求:一是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2项(GB 4943.1-2022检测报告,不满足即不符合资格);二是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检测报告,据以加分);三是技术规格书注5(★条款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不满足视为实质性不满足)。同一事项被三次设证,且三者之间的效力层级、替代关系均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从判断遗漏任一材料是导致失格还是仅影响得分。
事项六 指定"****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证明材料,未载明取得途径与条件
评分标准两处规定,平台对接能力须以"****学院试验结果"证明(六个包件打分表表述一致,招标文件第46-47页):
1. "直录播教学设备通过标准API/SDK****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无缝对接,****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完成直播功能、**回传、AI学情分析、AI场景分析、知识讲解时间分配、师生行为AI分析、四何问题分析、课堂预警等八项49条功能的测试报告,通过2-9条的得1分,通过10-19条的得2分,通过20-29条的得3分,通过30-39条的得4分,通过40-44条的得5分,通过45-49条的得6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2. "电子班牌支持安装职培平台配套应用软件,正常运行,并通过以下功能'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标准卡识别'验证。全部测试通过得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上述两项合计11分,占技术质量部分(60分)的18.3%,权重极高。
(一)招标文件未载明取得该试验结果的途径与条件,投标人客观上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完成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未载明以下信息:受理"平台对接测试"的申请渠道与入口、受理条件、预约方式、测试环境(样机是否需送检、****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测试环境)、"八项49条功能"的具体条目清单及判定标准、报告出具时限、是否收费及费用承担方式。
同时需注意招标文件载明的"电子班牌支持安装职培平台配套应用软件"——平台配套应用软件的安装与联调实施主体、配合义务、费用承担亦未作任何约定。
上述信息属于投标人编制****分所必需的信息。招标人既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亦未在澄清答疑中告知,致使投标人无法在知情、对等的基础上参与竞争。
(二)指定特定机构出具证明,限定证明来源
将"****学院试验结果"作为证明平台对接能力的唯一有效材料,意味着其他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平台方出具的对接测试证明等均不被接受。
异议人在此并不主张该机构不具备任何资质。异议人的主张在于:招标文件将某一特定机构出具的试验结果设定为获取该项11分的唯一路径,而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测试是否对全部潜在投标人平等开放、受理条件是否公开、申请渠道是否明确。在缺乏上述信息载明的情况下,该条款客观上使不具备与该特定机构既有**或对接条件的投标人无法取得相应分值,具有排除、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效果。
(三)与资格条件对证明材料出具主体的要求表述前后不一
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2项、第3项明确要求检测报告须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而评分标准又要求平台对接相关能力须以"****学院试验结果"证明。
经核查,****研究院****公司****学院(****培训中心)系该院从事在职培训、继续教育与研究生培养的办学机构,并非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所指的"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一招标文件对同类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要求前后不一,标准不清,投标人无从把握。
(四)同一技术能力被三次设证,效力层级与替代关系不明
本项目就"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对接"这一技术能力,实际设置了三次举证:
1. 技术规格书注2第9项"★平台对接要求":"遵循国家标准,通过标准API/SDK****公司职培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并逐项列举网络中控、高清录播模块、双目摄像机、AI边缘计算模块、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电子班牌的对接功能要求。该项带★号,依注5"若不满足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
2. 技术规格书注6:"投标人须提供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集团公司职培系统对接联调承诺函……并承诺与平台免费对接;承诺函须加盖制造商公章。"
3. 评分标准"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要****学院试验结果,并按通过的功能条数(2条至49条)分档加分(1分至6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要求全部测试通过得5分。
同一能力在技术要求、注释条款、评分评审三个环节被反复设证,且三者之间的效力关系、替代关系均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环节可能产生同一事项被重复扣分或评价结论不一致的后果。
(五)建议
如招标人确需保留"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对接"的考核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受理机构、申请渠道、受理条件、预约方式、测试环境的搭建与提供方式、样机送检要求、"八项49条功能"的具体测试用例清单及判定标准、报告出具时限、是否收费及费用承担方式、平台配套应用软件的安装与联调责任主体,并对全部潜在投标人平等开放、同等对待;同时明确平台方试验结果、制造商对接联调承诺函、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等各类材料的效力层级与替代关系。若上述信息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明确并开放,请删除该项评分要求。标书代写
事项七 以"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作为评分因素,变相限定品牌与供应商
评分标准"产品兼容性要求与平台对接(11分)"规定(各包件表述略有差异):
● BJ-01、BJ-02、BJ-03、BJ-04、BJ-06包件:"所投产品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模块、双目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等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上述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5分;5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3分;4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2分;3项及以下的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书或官网截图加盖原厂公章。"
● BJ-05包件:"所投产品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模块、4K微型云台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等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
异议人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一)"同一制造商"是对企业产品线结构的要求,而非对产品性能、质量、互联互通能力的评价,与采购标的的技术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
该条款置于"产品兼容性"评分项之下,但"同一制造商"这一事实本身不能推导出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兼容性完全可以通过接口协议一致性、互联互通测试、联调承诺、联合测试报告等客观方式评价。招标文件亦已通过★平台对接要求(注2第9项)、注6对接联调承诺函、评分标准中"平台对接"分项等方式对对接能力提出要求。在"产品兼容性"这一子项下以"同一制造商"替代对兼容性的实质评价,属于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限制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上述6类产品分属中控系统、电源管理、录播系统、摄像设备、音频处理与AI边缘计算六个不同专业领域,以产品线覆盖度取代产品竞争力
异议人在此不主张"国内能够同时自主生产全部六类产品的制造商极少"这一无法客观证伪的论断。异议人的主张在于:本项目采购标的是功能与性能要求已由技术规格书逐项明确的一揽子设备组合,"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所评价的是投标人的产品线广度,而非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质量与集成效果。该评分设计将"企业产品线完整度"作为技术竞争力的替代指标,客观上不利于在上述各专业领域分别选择最优产品的集成投标方案,不利于招标人取得择优采购效果。
(三)该子项分值足以改变评标排序,且证明材料要求客观上无法核验真伪
该子项满分5分,本项目技术质量部分共60分、投标报价30分,5分足以改变评标排序。
同时,异议人注意到该条款的证明材料要求为"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书或官网截图加盖原厂公章"。官网截图的真实性、****委员会在评审环节有效核验,且不同厂商官网的产品参数展示口径不一,该要求在实践中难以作为客观评价依据。
事项八 "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无线管控强制要求"就同一事项作出不一致限定;"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
(一)"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注2第8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技术规格书对"网络中控"规定(招标文件第102页及各包件相应位置):"网口满足教室设备接入需求,不接受外接交换机扩展模式;设备不支持无线投屏功能,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
技术规格书对"智慧讲台"配套桌面触控显示屏(7.1项)规定(招标文件第107页):"……支持标准VESA支架安装、桌面锁附安装两种方式;本设备不支持无线投屏功能,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
技术规格书注2第8项规定"★无线管控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其中一个要求。)":(1) 本终端(网络中控、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98寸智慧黑板、电子班牌)严禁内置WiFi芯片、蓝牙芯片及任何无线通信模块;(2) WiFi芯片等相关模块能局部断电关闭或软件关闭,使设备不具备WiFi、蓝牙等无线通信功能。
异议人注意到,注2第8项为投标人提供了两种可选的合规路径:既可以选择"严禁内置无线通信模块"(路径1),也可以选择"具备无线模块但可断电/软件关闭"(路径2)。
由此产生以下不一致:选择路径2的投标人,其产品必然具备无线投屏功能(或具备相关无线通信能力),但同时又必须承诺"使设备不具备WiFi、蓝牙等无线通信功能"。而"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这一否决性要求,将使该类产品无论通过何种路径满足★无线管控要求,均因"具备无线投屏能力"而被否决。
即:注2第8项允许"可关闭"的技术路径,技术规格书正文却以"具备即不接受"的方式将其排除。两项条款就设备无线功能是否允许存在作出实质不一致的限定,投标人无从判断应遵循何者。
异议人请求招标人说明"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注2第8项"★无线管控强制要求"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如二者指向同一事项,请统一规定,避免因选择注2第8项路径2而遭否决。
(二)"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
技术规格书第6包(BJ-06)"LED屏"第11项规定:"系统安全与互通:为保证系统安全性与互通性,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
以"同一品牌"作为技术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典型情形,亦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异议人在此不主张LED显示屏与主控的跨品牌兼容在技术上完全无障碍。异议人的主张在于:系统互通性与安全性应当通过接口协议一致性测试、信号时序匹配验证、系统联调测试等客观技术方式评价与保障,而非以品牌同一性作为前置条件。要求"同一品牌"实质上限制了可选供应商范围,且在同一品牌内部仍可能出现不同系列、不同兼容性的产品,并不当然保障系统安全与互通。
异议人请求招标人删除"须为同一品牌"的品牌限定,改为要求投标人提供跨品牌兼容性的接口协议说明与系统联调承诺,并约定中标后进行系统联调验收。
事项九 "★"号条款与"偏差不允许"叠加,使评标丧失择优空间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项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界定为"详见供货要求";第1.11.4项规定偏差"不允许";技术规格书注5规定:"本技术规范书中带'★'号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若不满足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须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
经统计,本项目技术规格书注2即包含第7项(★国产化边缘处理器)、第8项(★无线管控强制要求)、第9项(★平台对接要求)三项★条款;各包件技术规格书正文另设多项★条款(如高清录播模块★触控显示/★设备显示、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等)。
在技术参数高度细化、且含多项★号条款的情况下,"偏差不允许"将使投标人在任何一项非关键参数的细微表述差异上即遭否决。举例而言,将技术规格书中的"支持"表述改为"具备"、将参数区间写为"≥"与">"的差异、引脚位序或协议版本的细微不同,均可能被认定为负偏差并导致否决。
异议人认为,"偏差不允许"本身并非违法,但在本项目技术参数已过度细化、且品牌指向性明显的情形下,其客观效果是使评标丧失择优空间,将实质竞争前置为资格审查阶段的机械排除。
异议人请求招标人在保留★条款的同时,将"偏差不允许"调整为"允许负偏差,但负偏差须****委员会认定为不影响实质性要求的除外",或至少明确负偏差的判定标准与容许范围。
三、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异议人请求招标人:
一、请核改技术规格书注2所列标准的名称与标准号。其中第5项"《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应更正为GB/T 20090.2,并删除已不存在的"GB/T 25724.2"分部标准号;第3项"《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应更正为《多媒体教学环境设计要求》;第1项"《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应更正为《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同时请逐项核实注2全部9项内容的现行有效状态与引用正确性。
二、请核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2项中电子班牌型式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GB/T 15211-201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适用范围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公众求助系统、远程接收和/****中心及其集成系统、含电子装置的实体防护设备、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与本项目电子班牌的产品定位与检测目的不相适应。请调整为适用于该类产品的标准;如招标人认为该标准适用,请举证说明其适用范围涵盖电子班牌的依据及具体检测条款。
三、请核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3项中AI边缘计算模块检测报告的标准与检测内容。GB 4943.1-2022系强制性安全要求标准,其技术内容为电击、着火、过热、机械伤害、化学伤害、声光辐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与试验方法,无法对"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1200万)""水平视场角≥120°/135°""4路MIC IN及3路POE接口""≥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等性能指标作出检测结论。请将检测标准调整为与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相对应的标准,使检测内容与所依据标准的技术范围相匹配,避免出现以安全标准证明产品性能要求的情形。
四、请删除或修改技术规格书中"高清录播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电子班牌"等设备具有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技术特征表述,改以功能、性能、接口与互通性为对象的中性、通用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不得采用X86工控机+软件方案"的排他性表述;将"处理器总数量≥3颗"改为以运算性能(如≥8核、算力指标)为要求的表述;将"≥15英寸/≥7英寸触控屏""POC一线通""★产品性能:内置4个摄像头"等产品形态特征改为功能性描述;删除对"电子班牌"软件界面菜单名称与操作路径的逐项罗列,改为功能性要求;并相应调整或取消与上述条款相关的★号标记。
五、请删除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中依据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出具检测报告并差异化加分的内容。如确需设置质量证明类评分因素,请改以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直接相关的标准(如GB 4943.1-2022、GB/T 9254.1-2021等),并在技术规格书注2中一并列明,使资格条件、技术规格书注2与评分标准三处的检测标准依据统一、效力层级明确。
六、如确需保留"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对接"的考核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受理机构、申请渠道、受理条件、预约方式、测试环境的搭建与提供方式、样机送检要求、"八项49条功能"的具体测试用例清单及判定标准、报告出具时限、是否收费及费用承担方式、平台配套应用软件的安装与联调责任主体,并对全部潜在投标人平等开放、同等对待。同时明确平台方试验结果、制造商对接联调承诺函、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等各类材料的效力层级与替代关系。若上述信息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明确并开放,请删除该项评分要求。标书代写
七、请删除评分标准"产品兼容性要求与平台对接"中"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评分内容。改为对产品互联互通能力、平台对接能力的客观评价(如接口协议一致性、互联互通测试报告、联合测试证明),并明确评价方法与证明材料形式;同时请将"官网截图"这一无法核验真伪的证明材****委员会可有效核验的形式(如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产品规格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兼容性测试报告)。
八、请删除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4项中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专项授权书"的内容,改以要求投标人出具正规渠道供货承诺、在投标文件中附具产品来源证明材料、并承诺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补充提供制造商授权或渠道证明材料的方式,保障供货渠道正规与售后服务。同时请删除或修改《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表(3.1.2项下)"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第(4)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这一否决情形。如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保留该项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同一制造商可以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向多家代理商出具授权、不得限制授权数量,并相应修改《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4)目的规定;同时请书面说明该资格条件与本次采购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之间的关联性。
九、请统一技术规格书正文中"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注2第8项"★无线管控强制要求"的规定,明确二者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如指向同一事项,请采用与注2第8项一致的表述方式,使选择第8项路径(2)的投标人产品不因具备无线投屏功能而被否决。同时请删除第6包"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的品牌限定,改为以接口协议说明与系统联调验收保障系统安全与互通。
十、请调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4项"偏差"的规定,或明确负偏差的判定标准与容许范围。在保留★条款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同时,避免因非关键参数的非实质性细微差异导致投标被否决,保留评标环节的择优空间。
十一、鉴于上述条款所涉内容广泛,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投标结果,请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在修改招标文件后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必要时重新组织招标。标书代写
四、后续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异议人已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本异议,请招标人自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标书代写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异议人保留就本次异议事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如招标人未依法答复或答复不令异议人满意,异议人将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请求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予以监督。
附件:品牌指向性证据对照材料
1. ****政府采购网《****中学录播主机比价比价采购需求公告》(2026年10月9日,项目编号BJCG261********2520)商品页截图,含参考品牌"现代中庆"、参考型号"D5700"及对应技术指标;
2.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现代中庆 智课终端(台)"(型号D3510)商品页及"终端配置要求"参数原文截图
「终端配置要求」参数原文。其中:第3)项「终端内置≥3颗处理器」;第5)项「机身具备≥5路10/100/1000Mbps自适应网口,包含≥4路POE网口」;第7)项「机身具备≥3路**端子RS-232控制接口」;第12)项「支持通过POE网口为POE摄像机进行供电,通过以网双绞线即可将摄像机视频信号、控制信号及供电电源复合一起传输」。上述表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高清录播模块」第1、2、3、4(3)(4)、6条逐项对应。
3.政府采购中标公告-****中学2号教学楼智慧教学系统采购中标公告(2021-08-24)现代中庆M1700
****政府采购中标公告****中学2号教学楼智慧教学系统采购中标公告,2021-08-24)。其中「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品牌型号为「现代中庆 V4.5」,其第3)项载明「支持双导播窗口模式,在预编辑窗口编辑完成的画面,完成后预编辑窗口编辑好的场景可以直接进行保存」。
同图6公告截图。其中「录播工作站」品牌型号为「现代中庆 M1700」,其第2)项载明「采用翻盖式设计,主机内置提手。内置15.6寸液晶屏和键盘」;其第9)项载明「可以提供预编辑录制窗口(PVW)和录制窗口(PGM),录制时辅助人员可在预编辑窗口完成对视频的编辑,如添加字幕、台标、设置画中画等,设置完成后可直接推送到直播/电影模式窗口,进行录制及直播」。该段文字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3条关于「PVW窗口和PGM窗口」「在PVW窗口编辑视频画面的台标、字幕、画中画等,设置完成支持推送PGM窗口(直播/电影模式窗口)」的表述高度一致。
3. 现代中庆官方网站(www.****.cn)产品页"督导巡课主机"产品特色截图;
现代中庆官方网站(www.****.cn)产品页「督导巡课主机」截图。其产品特色第4项载明:「支持基于RJ45双绞线,完成对外接摄像机的供电信号、控制信号、数字视频信号的同步传输」。该表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SDI接口实现单根同轴线缆同时传输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直流供电」(即POC一线通)的产品功能描述相对应。
4. **政府采购网《****教育局智能研修校联体建设项目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编号YLCG-202****10001)"录播主机 品牌:ZONEKEY"技术指标截图;
5. 同上公告"录播工作站 品牌:现代中庆 M1700"技术指标截图;
6.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高清录播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技术参数原文截图(招标文件第104页、第109页);
7.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功能技术指标(25分)"页原文截图(招标文件第46-47页)。
附件: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openstd.****.cn)标准查询结果截图
1. GB/T 36447-2018标准名称为"多媒体教学环境设计要求"的查询结果;
2. GB/T 25724-2010(已被GB/T 25724-2017代替)及GB/T 25724-2017现行状态的查询结果;
3. GB/T 20090.2《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标准信息的查询结果;
4. GB 4943.1-2022标准名称为"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代替GB 4943.1-2011的查询结果;
5. GB/T 15211-201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范围条款的查询结果;
6.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7-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标准名称的查询结果。
答:
一、请核改技术规格书注2所列标准的名称与标准号。其中第5项"《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应更正为GB/T 20090.2,并删除已不存在的"GB/T 25724.2"分部标准号;第3项"《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应更正为《多媒体教学环境设计要求》;第1项"《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应更正为《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同时请逐项核实注2全部9项内容的现行有效状态与引用正确性。
回复:更正标准名称。经复核,招标文件的第五章 供货要求 → 第二节 技术条件 → 技术规格书 → 注 2(BJ-01、BJ-02、BJ-03、BJ-04、BJ-05、BJ06)的国标要求文字描述:“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3.《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5. 音视频编解码国标:《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 2 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更正为“1.《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GB 4943.1-2022);3.《多媒体教学环境设计要求》(GB/T 36447-2018);5.音视频编解码国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2017)”。上述更正仅为标准名称与编号的规范表述,不改变各项技术要求的实质内容。
二、请核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2项中电子班牌型式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GB/T 15211-201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适用范围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公众求助系统、远程接收和/****中心及其集成系统、含电子装置的实体防护设备、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与本项目电子班牌的产品定位与检测目的不相适应。请调整为适用于该类产品的标准;如招标人认为该标准适用,请举证说明其适用范围涵盖电子班牌的依据及具体检测条款。回复:不采纳。详见技术规格书条款。
三、请核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3项中AI边缘计算模块检测报告的标准与检测内容。GB 4943.1-2022系强制性安全要求标准,其技术内容为电击、着火、过热、机械伤害、化学伤害、声光辐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与试验方法,无法对"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1200万)""水平视场角≥120°/135°""4路MIC IN及3路POE接口""≥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等性能指标作出检测结论。请将检测标准调整为与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相对应的标准,使检测内容与所依据标准的技术范围相匹配,避免出现以安全标准证明产品性能要求的情形。回复:不采纳。技术规格书已明确。
四、请删除或修改技术规格书中"高清录播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电子班牌"等设备具有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技术特征表述,改以功能、性能、接口与互通性为对象的中性、通用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不得采用X86工控机+软件方案"的排他性表述;将"处理器总数量≥3颗"改为以运算性能(如≥8核、算力指标)为要求的表述;将"≥15英寸/≥7英寸触控屏""POC一线通""★产品性能:内置4个摄像头"等产品形态特征改为功能性描述;删除对"电子班牌"软件界面菜单名称与操作路径的逐项罗列,改为功能性要求;并相应调整或取消与上述条款相关的★号标记。回复:不采纳。本项目实际功能需求,原条款维持不变。
五、请删除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中依据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出具检测报告并差异化加分的内容。如确需设置质量证明类评分因素,请改以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技术需求直接相关的标准(如GB 4943.1-2022、GB/T 9254.1-2021等),并在技术规格书注2中一并列明,使资格条件、技术规格书注2与评分标准三处的检测标准依据统一、效力层级明确。回复:不采纳。技术规格书已明确。
六、如确需保留"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对接"的考核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受理机构、申请渠道、受理条件、预约方式、测试环境的搭建与提供方式、样机送检要求、"八项49条功能"的具体测试用例清单及判定标准、报告出具时限、是否收费及费用承担方式、平台配套应用软件的安装与联调责任主体,并对全部潜在投标人平等开放、同等对待。同时明确平台方试验结果、制造商对接联调承诺函、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等各类材料的效力层级与替代关系。若上述信息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明确并开放,请删除该项评分要求。回复:已明确。****学院测试事宜现公告如下,测试报名联系人:成工,联系电话:159****1353,电子邮箱:****@qq.com。测试****学院提供,不向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测试时间,本项目延期开标。标书代写
七、请删除评分标准"产品兼容性要求与平台对接"中"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评分内容。改为对产品互联互通能力、平台对接能力的客观评价(如接口协议一致性、互联互通测试报告、联合测试证明),并明确评价方法与证明材料形式;同时请将"官网截图"这一无法核验真伪的证明材****委员会可有效核验的形式(如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产品规格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兼容性测试报告)。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八、请删除招标公告附表"包件明细表"资格条件第4项中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专项授权书"的内容,改以要求投标人出具正规渠道供货承诺、在投标文件中附具产品来源证明材料、并承诺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补充提供制造商授权或渠道证明材料的方式,保障供货渠道正规与售后服务。同时请删除或修改《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表(3.1.2项下)"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第(4)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这一否决情形。如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保留该项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同一制造商可以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向多家代理商出具授权、不得限制授权数量,并相应修改《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4)目的规定;同时请书面说明该资格条件与本次采购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之间的关联性。回复:不采纳。原条款维持不变。
九、请统一技术规格书正文中"不接受具备无线投屏能力的设备响应"与注2第8项"★无线管控强制要求"的规定,明确二者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如指向同一事项,请采用与注2第8项一致的表述方式,使选择第8项路径(2)的投标人产品不因具备无线投屏功能而被否决。同时请删除第6包"LED显示屏与LED智慧主控须为同一品牌"的品牌限定,改为以接口协议说明与系统联调验收保障系统安全与互通。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十、请调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4项"偏差"的规定,或明确负偏差的判定标准与容许范围。在保留★条款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同时,避免因非关键参数的非实质性细微差异导致投标被否决,保留评标环节的择优空间。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
1、本项目共6个包件、311间教室。按技术规格书配置,每间教室由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简易录播模块(录播主机)、网络中控、摄像机(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4K电子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智慧黑板/一体机、电子班牌等设备构成。
2、经逐项核查,技术规格书中多项带“★”号的重要条款(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构成实质性不满足)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多项评分标准,其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检测标准及资质要求具有以下客观特征:
(1)参数组合以“整机一体化形态+屏幕尺寸+接口种类与数量+算力数值”的形态要件形式设定,而非以功能或性能要件形式设定;
(2)部分取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精度已达产品技术资料级;
(3)以特定国标组合、单一制造商标的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依据;
(4)上述条款均未附具与铁路职工培训教室实际使用需要的适配性论证;
(5)招标文件中未见任何关于“上述要求可得不少于三家产品响应”的需求调研或市场调研材料。
3、经比对,本项目技术规格书所载各包件摄像机接口配置均为“≥1路RJ45千兆有线网口(支持POE供电)”,全项目摄像机、录播主机、显示终端及平台对接的分辨率要求均为4K及以下;而技术规格书同时要求录播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一线通、AI边缘计算模块支持8K多分辨率输出。上述条款与本项目实际配置的对应关系,见本函异议事项1、事项5。
4、关于本函所涉事项的性质说明(非个别投标人的产品差异)。本函所异议的条款,其共同特征是以整机形态要件(机身形态、屏幕尺寸、接口种类与数量、内置摄像头数量)替代功能与性能要件。此类要件的响应障碍并非源于某一供应商的产品差异,而是对该类产品的全体供应商形成同一响应障碍-凡不采用该特定整机形态的产品,无论其功能与性能是否满足本项目采购目的,均在★条款下构成实质性不满足。故本函所涉事项,请招标人按通用于本项目全部潜在投标人的事项予以审查与处理。
异议人并未主张招标人无权设置技术条件。异议人的主张是: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技术条件时,应当保证该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当该等条件以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以非通用档位取值、或以未公开依据的细节作为★实质性条款时,其设置依据应当由招标人予以说明。本函各项异议中“请招标人书面说明”部分,即为此项请求。
上述基本事实的逐条比对及证明材料,见本函各项异议事项。
异议事项1【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包件1、2、3、4、5、6
“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以“一体化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16TOPS本地算力”的组合形态设定,属以产品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并与本项目已配置的录播模块、摄像机及功放音频处理主机在采集端重复。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2、3、4、5、6,物资名称:AI边缘计算模块
第1项要求:核心架构:采用国产嵌入式架构,无风扇静音设计,7×24 小时稳定运行,一体化集成音视频采集、编码、录制、直播、AI分析功能所有算法本地运行,无需上传云端,支持断网离线运行。
第5项要求:★产品性能:主机须采用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 1200 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 路 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 本地边缘算力。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包件1、2、3、4、5、6,物资名称:AI边缘计算模块
第4项要求:AI边缘计算模块处理器与算力:采用≥8核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内存≥8G,具备≥3个镜头画面拼接功能,最终支持 1080p、4K、8K等多分辨率输出,满足超高清课堂画面采集需求。此项功能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该项以产品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已超出功能导向描述的范围。
该★条款由四组要件构成:“一体化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三组均系对产品物理构成与接口数量的规定。以“产品应当由哪些部件、多少个接口构成”的方式设定实质性条款,其实际效果是限定产品的具体形态,而非限定产品应达到的功能或性能。而“课堂AI分析”本身是功能目标,实现该功能的合理途径不止一种。以形态要件作为★门槛,该要求以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其设置依据请招标人说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禁止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形态要件设定门槛,与该条规定的意旨不符。
(2)视频采集端与本项目既有配置重复,构成功能与投资的双重冗余。
本项目各包件已为每间教室配置高清录播模块/简易录播模块(录播主机)及摄像机(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4K 电子摄像机),课堂视频信号源齐备,AI分析所需画面可直接自既有设备以标准协议取流获得。在此基础上另行要求AI分析设备内置4个摄像头独立采集,将造成同一间教室内并存两套视频采集系统。
(3)该模块不具采购必要性。本项目既有的录播主机可承担课堂音视频信号的采集、编码、录制与直播,摄像机提供全景与特写画面;课堂AI分析(课堂行为识别、人员计数、画面跟踪、板书与课件采集等)所需的视频、音频信号源均已由上述既有设备提供,分析功能可由录播主机侧或平台侧实现,并未检得必须依赖“内置4个摄像头+≥16TOPS算力”一体化设备方能实现的情形。同类教学录播项目采用“录播主机+摄像机”的常规配置即可实现课堂录制与AI分析。招标文件未对该模块的采购必要性作出任何论证,亦未说明不单独采购该模块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4)条款内部要求相互矛盾。该★条款在要求设备“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的同时,又要求配备“3路POE 802.3af接口”。POE(IEEE 802.3af)接口的通用功能定义即为向下级联外接PoE摄像机、阵列麦克风等采集设备。若设备已内置摄像头与麦克风输入,则3路POE外接采集设备即无功能必要;若需依赖外接采集设备,则“内置4个摄像头”的强制要求即无必要。两项核心要求在同一★条款中互斥,客观上无法自采购需求推导得出。
(5)音频采集输入端与本项目已配置的“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重复,且“4路MIC IN”与本项目所配话筒的接口制式不相匹配。
本项目各包件“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已配置完整的音频采集、处理与扩音链路:智能扩音麦克风(输出接口为标准XLR-3公型接口、供电方式为DC 48V幻象供电)接入功放音频处理主机的平衡式麦克风输入(包件1、3、4、5、6 为“≥4 路平衡式麦克风输入,每路独立支持 48V 幻象供电”,包件2为“≥2路支持 48V 幻象供电”),由功放音频处理主机内置的专业音频DSP处理单元承担声学回声消除(AEC)、反馈抑制(AFC)、自适应背景降噪(ANS)、自动增益控制(AGC)、自动语音聚焦以及多麦克风智能混音、话筒优选等全部音频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输出至全频音箱及远程互动。
在此前提下,AI边缘计算模块★条款另行要求“4 路MIC IN”,将使同一间教室内并存两套麦克风输入前端:按条款要求,单间教室需同时具备功放音频处理主机的4路与AI边缘计算模块的4路麦克风输入,合计8路,而本项目各包件实际配置的智能扩音麦克风分别为-包件1、包件3、包件6各6只,包件2为4只,包件4为3只,包件5为1只;且全部音频处理功能已由功放音频处理主机实现,AI模块重复接入话筒不产生任何新增功能。条款亦未说明AI分析所需音频信号为何不能自既有音频处理设备以标准音频接口或网络音频流方式获取。
(6)该参数组合指向的并非同一类产品形态。
“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系采集与分析一体化终端的形态特征,“3路POE 802.3af接口”则系需向下级联外接采集设备的设备形态特征,二者分属不同品类产品的典型配置;与“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 本地边缘算力”叠加后,在公开渠道未检得可同时满足上述全部特征的一体化整机产品。以该组合形态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导致投标被否决,客观上使市场上多数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的成熟产品无法响应。
(7)该模块已被列为招标公告附表的资格条件,其证明材料在客观上无法取得。
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栏将“AI边缘计算模块”单列为投标人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对包件1至包件6全量适用),第3项要求:“AI边缘计算模块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4943.1-2022,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
该项条款以“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为限定,即要求所提交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覆盖该模块的产品性能。其前提是市场上存在可满足该★产品性能要求(一体化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16TOPS本地算力)的产品并已完成相应检测。如公开市场并未检得可同时满足上述全部特征的一体化整机产品,则该份检测报告在客观上无从取得,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即已无法形成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不满足资格条件即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其效果与以★实质性条款设置准入门槛相同。
(8)该模块功能清单与本项目已配置设备全面重叠。
该模块“一体化集成音视频采集、编码、录制、直播、AI 分析功能”的功能清单,与本项目已配置的高清录播模块(承担采集、编码、录制、直播功能)及既有摄像机、平台AI分析功能全面重叠。在既有配置已可完整实现课堂录制与AI分析的前提下,另行按★条款强制采购该独立模块,与采购目的及合同履行的关联性有待说明。
(9)关联评分项“支持8K等多分辨率输出”与全项目技术体系脱节。全项目摄像机、录播主机、显示终端及平台对接的分辨率要求均为4K及以下;该模块按条款定位为“所有算法本地运行、无需上传云端”的本地AI分析终端,承担的是分析结果的输出与上传,不承担超高清视频的输出与承接职能,8K输出在本项目中无对应应用环节。该项为“全部满足得 5 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分项,与“课堂录制、远程巡课、平台对接”等采购目的无关联。
(10)关于“该等要求系由功能目标推导得出”这一可能答复的说明。异议人预先说明:异议人并不否认“课堂AI分析”需要多路分析视角与本地算力。异议人质疑的是即便承认上述功能目标,“该等多路分析视角与音频输入为何必须内置于同一台设备”仍未得到说明。
其一,“多路分析视角”的功能需求,与本项目已配置的摄像机、录播主机可提供的画面之间的关系,招标文件未予说明;在已为每间教室配置录播模块及摄像机的前提下,分析视角所需的画面为何不能取自既有设备、而必须由该模块另行内置4个摄像头采集,属功能实现路径的选择问题,应由招标人说明其必要性。
其二,该★条款同时要求“3路 POE 802.3af接口”(其功能即为向下级联外接采集设备)。若分析视角可内置于本机,则外接采集接口的必要性应另行说明;若外接采集设备为该功能所必需,则“内置4个摄像头”的必要性即应重新说明。二者并存时,该模块究竟以“内置采集”还是“外接采集”作为分析画面的来源,招标文件未予明确;而这一选择直接决定投标产品必须具备何种形态。请招标人在答复中一并明确。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该模块强制“内置4个摄像头”的必要性依据,以及该等功能要求为何不能以“自既有录播主机、摄像机及音频处理设备取流+本地算力”的功能导向方式表述;
(2)在设备已内置摄像头及4路MICIN 接口的情况下,另设3路 POE 802.3af 接口的具体用途;以及该模块分析画面究竟以“内置采集”还是“外接采集”为来源;
(3)在本项目中承接、显示或存储8K画面的具体环节;
(4)该★产品性能要求与“课堂AI分析”这一功能目的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以功能导向描述(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满足本项目并发分析需要的本地算力+支持以标准协议自既有录播主机、摄像机及音频处理设备取流)替代上述形态要求与具体算力档位,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5)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3项中“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的判定标准:如该项并无具体的检测项目清单、由检测机构依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则请招标人一并说明-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依据何种标准、何种文件判定投标人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内容符合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以及投标人如何自证其所提交报告符合该项要求;
(6)如招标人主张市场上存在可满足该★条款的一体化整机产品,请在答复中提供不少于三家的品牌、型号及其官方技术资料;如招标人认为不负有公开义务,请书面确认该等要求确有不少于三家产品可响应。异议人提出该项请求的目的在于明确条款的可得响应范围,而非要求公开他人商业秘密。
异议事项2【检测标准错配】包件1至包件6“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所投产品核心设备的检测报告”以软件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GB/T 25000.51-2016 作为加分依据,与本项目核心设备硬件整机的检测对象不相适应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包件打分表,包件1、2、3、4、5、6-2.2.4(2)技术质量部分(60)-功能技术指标(25)
第3项:所投产品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T 25000.51-2016和 GB/T2423.1-2008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有GB/T 25000.51-2016的加2分,有GB/T 2423.1-2008的加3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包件1、2、3、4、5、6
注2:本规格书严格依据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所有设备技术要求、平台对接要求均须符合以下要求: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2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电磁兼容要求》(GB/T 9254.1-2021);3.《交互式电子白板技术规范》(GB/T 36447-2018);4.平台对接核心国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22);5.音视频编解码国标:《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GB/T 25724.2-2010);6.网络安全合规国标:《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关于条款位置的说明
为避免歧义,异议人在此说明:GB/T 25000.51-2016 位于第三章评标办法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项下,属评分标准;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项下与检测报告相关的标准为GB 4943.1-2022(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各包件大屏显示设备(98寸智慧黑板/98寸一体机/86寸智慧黑板/86寸一体机/75寸一体机)、AI边缘计算模块)与GB/T 15211-2013(电子班牌),不含GB/T 25000.51-2016。本项异议针对的是评分标准中该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其规范对象为独立交付的、就绪可用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与测试细则。本项目该评分项所指向的检测报告对象为“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该等软件系随硬件整机内置、不单独交付,不构成标准意义上的“就绪可用软件产品”;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针对整机安全与电气性能等硬件整机特性。以软件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作为硬件整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加分依据,与该报告的检测对象性质不相适应,其适用前提不成立。
2、该标准与技术规格书“注2”明确宣称“严格依据”的编制国标不一致。技术规格书“注2”声明“本规格书严格依据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所有设备技术要求、平台对接要求均须符合以下要求”,所列六项标准中并不包含GB/T 25000.51-2016;评分标准另行将其指定为核心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加分依据,与招标文件自述的编制依据不一致,其选取依据未作任何说明。
3、该标准的检测报告更易为已完成过此类检测的特定厂商所满足,对其他厂商构成与技术能力无关的加分门槛。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4.证据来源
****委员会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5000.51-2016 标准页面(https://openstd.****.cn/bzgk/std/newGbInfo?hcno=4D62FDB5C72083A33B532CFBB08BB197);****研究院官网《软件测试》说明“软件验收测试可依据最新的标准 GB/T 25000.51-2016”(https://service.****.cn/ywjs/202012/t****1201_1949.html)。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将软件产品质量评价标准GB/T 25000.51-2016指定为本项目核心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分依据的原因,以及该标准与本项目核心设备质量检测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
(2)“高清录播软件”“中控软件”系随整机内置、不单独交付的情况下,适用“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标准的依据;
(3)公开市场上已就本项目核心设备取得依据GB/T 25000.51-2016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制造商及产品型号。
异议事项3【形态指标替代功能指标】包件1、3“★触控显示”、包件4“★设备显示”“≥15英寸触控屏”设定★实质性条款,而该条款自身所列用途均属设备状态管理与设置、不含本地导播操作;同一项目内包件2对同类设备未设触控屏要求、包件5、包件6仅要求≥7英寸,三种要求均未见依据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3、4,物资名称:高清录播模块
第3项:★触控显示:机身具备≥15英寸触控屏、屏幕分辨率≥1920×1080,支持通过液晶触控屏控制录制控制状态,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支持设置主机网络地址、导出录像文件,支持通过液晶触控屏查询主机系统信息、通道信息、平台信息等。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2,物资名称:高清录播模块(同为本项目高清录播模块的★条款)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智慧讲台”第7.1条“配套桌面触控显示屏”第3项:
3.支持与智慧黑板、录播主机画面同步、本地导播操作。
(该项已配置“≥23.8英寸全贴合IPS显示屏”,并明确该显示屏承担“本地导播操作”职能。经核对需求明细表,智慧讲台配置于包件1(34个)、包件2(11个)、包件3(54个)、包件6(12个)。)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包件1、3、4
第1项:高清录播模块:具备内置虚拟软键盘,支持通过触控屏完成全功能导播控制,包括参数设置、多路视频实时预览、PGM+PVW双导播窗口画面切换、转场特效、画中画、字幕、台标、片头片尾设置、录像启停控制、跟踪模式设置、视频文件断电修复功能,得5 分,否则不得分。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条款自身所列“≥15英寸触控屏”的用途,全部属于设备本机状态管理与设置,不包含本地导播操作。该条款所列触控屏用途为:控制录制开始/暂停/停止状态、SDI接口POC供电控制、设置主机网络地址、导出录像文件,以及查询主机系统信息、通道信息、平台信息。上述用途均不涉及多路视频实时预览、画面切换与导播控制,即均不涉及需要较大显示面积的操作。因此,机身具备“≥15英寸”“≥7英寸”这一要求,与本条款自身所列用途之间缺乏对应关系。
(2)“本地导播操作”在本项目中由智慧讲台项下的桌面触控显示屏承担,而非由录播主机本机屏幕承担。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智慧讲台”第7.1条“配套桌面触控显示屏”明确载明“支持与智慧黑板、录播主机画面同步、本地导播操作”,屏幕尺寸为“≥23.8英寸”;该设备配置于包件1(34个)、包件2(11个)、包件3(54个)、包件6(12个)。即:在已配置智慧讲台的教室中,本地导播操作已由一台≥23.8英寸的桌面触控屏承担。若认为录播主机本机屏幕亦须满足导播操作需要,则该≥23.8英寸桌面触控显示屏的配置即无必要;两项要求在同一项目内存在功能重叠。
(3)屏幕尺寸属形态指标,而非功能或性能指标。本项目各包件已为每间教室配置86英寸或98英寸的智慧黑板/75英寸一体机作为教学显示终端,课堂展示与观看由该终端承担;录播主机的本机屏幕仅服务于录播主机的本机操作与状态查看。以“≥15英寸”“≥7英寸”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导致投标被否决),属以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该要求以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设置依据请招标人说明采用外接触控方案或分体式导播方案不适用于本项目的原因。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触控显示条款所列触控屏用途——控制录制开始/暂停/停止状态、SDI接口POC供电控制、设置主机网络地址、导出录像文件、查询主机系统信息/通道信息/平台信息-为何需要“≥15英寸”“≥7英寸”的显示面积;该尺寸下限与本条款自身所列用途之间的对应关系;
(2)在本项目“智慧讲台”第7.1条已配置“≥23.8英寸”、且条款明确载明承担“本地导播操作”的桌面触控显示屏(配置于包件1、2、3、6)的前提下,录播主机本机另行要求“≥15英寸触控屏”的必要性,以及两项要求在本项目中的分工关系;
(3)同一项目内对高清录播模块存在三种不同要求的原因与依据:包件1、3、4为“≥15英寸触控屏”,包件5、6为“≥7 英寸液晶触控屏”,包件2的★条款为“接口配置”、不含触控屏要求;上述划分在招标文件中的具体出处,及其与技术规格书所载各包件教室数量、设备配置清单的对应关系;
(4)包件5、6所涉教室是否同样承担课堂录制、本地导播与远程巡课功能;如是,请说明同一类的本地导播操作在包件1、3、4中为何须由录播主机“≥15英寸"触控屏完成,在包件5、6中由"≥7英寸”触控屏即可完成,而在包件2中则无需录播主机本机触控屏完成;
(5)以功能导向描述(具备本地导播操作能力,操作界面形式不限)替代上述形态限定的可行性,以及不替代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6)可满足该★条款的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是否不少于三家。
异议事项4【非通行细节作为★门槛】包件5、包件6“高清录播模块★设备显示”以“≥7英寸液晶触控屏+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机身具备控制SDI接口的供电开启或关闭”设定★实质性条款,并与包件1、2、3、4形成三档不同要求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5、6,物资名称:高清录播模块
第3项:★设备显示:机身具备≥7 英寸液晶触控屏,支持通过液晶触控屏控制录制开始/暂停/停止状态,机身具备控制SDI接口的供电开启或关闭,设置主机网络地址、导出录像文件,支持通过液晶触控屏查询主机系统信息、通道信息、平台信息等;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该条款以超出通用功能描述范围的实现细节作为★实质性条款。“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机身具备控制 SDI 接口的供电开启或关闭”两项,属对操作权限与供电管理具体实现方式的描述,非行业通行的功能表述方式。以该等细节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导致投标被否决),偏离了以功能和性能择优的评标原则;且该等描述若不来源于具体产品的技术资料,其来源与设置必要性应由招标人予以说明。
(2)同一项目内对同一设备设置三档不同要求,且均以★实质性条款设定,均未见依据。本项目对高清录播模块的屏幕要求为:包件1、3、4为“≥15英寸触控屏”,包件5、6为"≥7英寸液晶触控屏",包件2的★条款为“接口配置”、不含触控屏要求。两档有屏幕要求的包件之间尺寸相差一倍以上,而两档均设定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未说明该划分依据(是否与各包件教室类型、安装方式、操作人数或使用场景相关),亦未说明包件5、6的设备为何不得采用15英寸及以上屏幕、包件1、3、4的设备为何不得采用7英寸及以上屏幕,以及包件2的设备为何无需本机触控屏。同一设备在同一项目内出现“无要求/≥7英寸/≥15英寸”三种要求,属设置依据不明。
(3)该条与本函事项3属同类问题。二者均系以产品形态要件(屏幕尺寸、机身形态、具体操作细节)设定★实质性条款,请招标人一并复核。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机身具备控制SDI接口的供电开启或关闭”两项要求的设置依据,以及该等表述与本项目采购目的之间的对应关系;
(2)包件1、3、4(≥15英寸)、包件5、6(≥7英寸)与包件2(无触控屏要求)三档不同要求的划分依据,以及该划分与本项目各包件教室实际使用需要的对应关系;
(3)提供可满足该★条款的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是否不少于三家。
异议事项5【以未列入本次采购的扩展需求设定★条款,且同一需求在各包件表述不一致】包件1至包件6“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及打分表”SDI输入端口“要求,以”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为由设定★实质性条款及5分评分项,其设置形式与所需程度缺乏依据,且同一需求在包件间存在三种不同写法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物资名称:高清录播模块
第6项:为保证教室长距离传输及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功能需求,本次主机SDI接口须具备POC一线通技术,即SDI接口实现单根同轴线缆同时传输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直流供电,传输距离≥300米,抗电磁干扰,简化布线。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6,物资名称:高清录播模块
第7项:为保证教室长距离输及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功能需求,本次主机2路 SDI接口须具备POC一线通技术,即SDI接口实现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供电电源符合在一根同轴线缆上传输;
(该项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另,包3、4、5的★条款中,该内容仅表述为“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亦未要求POC一线通技术、未设传输距离指标。)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包件1、2、3、4、5、6
高清录播模块的视频输入端口:具有≥4路POE输入,≥2路4K-HDMI输入,≥2路SDI输入(包件5、包件6为≥3路SDI输入),能支持4K信号接入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其中部分包件该项为“≥3路SDI输入”。)
﹒本项异议的主张范围
异议人不主张本项目应当配置SDI接口摄像机,亦不否认招标人可为后期扩展预留接口能力。本项异议针对的是该条款的设置形式与所需程度,即以“后期可扩展”这一未列入本次采购标的与合同履行内容的需求,设定★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否决投标)是否适当;为“预留接口”设定的技术指标是否超出实现该预留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预留接口”与“传输性能指标”分属不同层级的要求,条款以后者设定前者,超出所需程度。若该条款目的系为后期扩展预留接入能力,其必要程度应以“整机具备SDI接口”(接口的有无与制式)为限。而条款另行要求“POC一线通技术,即单根同轴线缆同时传输高清视频、控制信号和直流供电”“传输距离≥300米”“抗电磁干扰”,属对传输性能的要求,而非对“是否具备接口”的要求。预留接口无须其在本次采购期间即达到300米级传输性能。将该性能指标设为★实质性条款,其推导过程与所需程度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而未见。
(2)同一项目内,对同一“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需求,存在三种不同的条款写法。经比对招标文件所载原文:包件1要求POC一线通并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要求POC一线通但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的★条款中仅表述为“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未要求POC一线通技术,亦未设传输距离指标。若该需求确系基于统一的后期扩展规划推导得出,则同一需求应在各包件采用同一层级、同一指标的表述。三种不同写法表明该等要求并非源自同一需求推导,而更接近于对不同产品既有接口配置的描述。
(3)打分表所列SDI输入路数在各包件间亦不一致。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第2项中,部分包件为“≥2路SDI输入”,部分包件为“≥3路SDI输入”。同一“扩展预留”需求下路数要求不同,其依据同样未见说明。
(4)以本次采购之外的需求设定否决性条款,其合规路径应为非★内容。该条款目的既为“后期可扩展”,则相应能力要求宜以非★技术描述或加分项方式表述,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产品路线选择响应;以★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否决投标)方式设定,将使技术路线整体不同的合格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即被排除,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称“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情形相对应。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所对应的扩展事项的立项或规划文件及其拟实施时间。如答复为“本项目不涉及单独的规划文件”,请一并说明该★实质性条款的需求来源文件(如使用单位需求调查表、设计文件或技术审查意见);如该条款并无任何文件支撑,请说明将其设为★条款及5分评分项的依据;
(2)包件1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不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不含POC一线通要求,三种条款写法的差异依据;以及各包件SDI输入路数“≥2路”与“≥3路”两种要求的差异依据;
(3)“传输距离≥300米”的取值推导过程:本项目各包件教室中,录播主机与摄像机安装点之间布线距离的实际分布情况,以及其中超过150米、超过300米的教室数量;如该取值并非由本项目实际布线距离推导得出,请说明其来源;
(4)如该条款确系为后期扩展预留,请说明为何须以★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否决投标)方式设定,而非以非★技术描述或加分项方式表述。
异议事项6【镜头参数设置依据】包件1、2、3、4、5、6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镜头参数中"≥1/2.8英寸CMOS+≥481万有效像素"双下限、"特写镜头≥846万有效像素"档位取值及高配款参数,其设置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2、3、4、5、6,物资名称:双目摄像机
全景镜头参数:采用≥1/2.8英寸 CMOS,≥481万有效像素,支持逐行扫描,水平视场角≥44°、垂直视场角≥26°;
4K微型云台摄像机作同类要求。
特写镜头参数:采用≥1/2.8 英寸 CMOS,≥846 万有效像素,支持≥4 倍变焦,支持逐行扫描,水平视场角≥21°(可选配 110°)、垂直视场角≥12°(可选配 74°)。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5、6高配款
采用≥1/2.5 英寸CMOS传感器,有效像素≥851万,≥12倍光学,焦距f=4.4mm~52.8mm,F1.8~F2.6";"云台性能:水平转动范围±170°,转动速度 1.61°~75.56°/s"。
关于本项的主张范围,异议人在此明确:异议人不主张上述参数系特定在售产品技术资料的照搬,亦不主张上述参数仅能由唯一产品满足。异议人主张的是:上述参数系决定投标产品能否响应的规格下限,其取值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客观上使投标人无法判断该等取值的必要性,亦无法判断自身产品是否因非技术性原因被排除。据此,本项请求招标人书面说明设置依据,而非径行请求删除。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1/2.8英寸CMOS”与“≥481万有效像素”两项下限并列设定,其必要性未予说明。两项下限并列设定的实际效果,是要求产品的CMOS与有效像素同时达到下限。对于CMOS规格低于下限、但有效像素显著更高的产品(此类产品在公开市场上有在售),其成像性能并不必然劣于同时满足两项下限的产品,但因CMOS单项不达标而无法响应。异议人并不主张该等产品的综合性能必然更优,而是主张:在采购目的为“教室课堂拍摄与远程巡课”即获取成像质量的前提下,以两项硬件规格的并列下限作为★实质性条款(且对6个包件全量适用),其必要性应由招标人说明-包括该两项指标为何不能择一设定,或为何不以与实际成像质量直接相关的综合性指标替代。
(2)“≥846万有效像素”这一档位取值与主流产品常见规格不一致。当前主流4K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多为829万级,“846万”并非通用技术档位的整数取值,与该等主流规格的差异不足2%。异议人请招标人说明该档位取值的来源,如该档位系依据某一既有产品的实际规格确定,请说明其与“教室拍摄效果”这一采购目的之间的对应关系。
(3)高配款部分参数精度达产品技术资料级,请说明推导过程。包件5、6高配款“焦距f=4.4mm~52.8mm、光圈F1.8~F2.6、云台转速1.61°~75.56°/s”等取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如前所述,异议人不以此推断其来源;但请招标人说明上述取值的需求推导过程——即依据本项目教室的拍摄距离、拍摄对象(讲师、学员、板书)尺寸、教室照度与安装高度,如何得出该等取值范围,以及该等取值范围与上述实际条件之间的对应关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全景镜头同时限定“≥1/2.8英寸CMOS"与"≥481万有效像素”双下限的必要性,以及两项指标为何不能择一或以综合成像指标替代;
(2)“≥846万有效像素”这一档位取值与本项目教室拍摄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
(3)高配款焦距、光圈、云台转速等取值的需求推导过程及其与教室拍摄距离、目标物尺寸、光照条件、安装方式的适配性论证。
异议事项7【同厂计分引导】包件1、2、3、4、5、6“包件打分表”中“6项产品须为同一制造商”加分项,实质利好具备完整产品线的厂商,排斥多品牌专业集成方案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包件打分表“2.2.4(2)技术质量部分(60)”项下:
所投产品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模块、双目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等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上述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5分;5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3分;4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2分;3项及以下的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书或官网截图加盖原厂公章。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上述6类产品分属录播、中控、电源管理、摄像、音频、AI分析等不同专业门类,市场上多数厂商无法全品类自产。该设置实质引导并利好具备完整"录播+中控+音频+摄像+AI"全产品线的厂商,请说明其必要性与采购目的的对应关系。
(2)兼容性已由★平台对接要求及承诺函制度予以保障,无需再以“同一制造商”加分。本项目技术规格书已设有★平台对接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对接联调承诺函(“注6”),兼容性已由技术条款与合同义务予以保障。另行以“同一制造商”作为加分依据,与产品质量及系统兼容性并无必然关联,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与合同履行无关”。
(3)该项与本函事项1叠加后,如该模块本身并非通用产品,则该设置客观上要求投标人同时自产五类产品,请说明其与采购目的的对应关系。
上述6类产品中包含“AI边缘计算模块”。如该模块本身并非市场通用产品(详见本函事项1),则“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得5分”在客观上等于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自产录播、中控、音频、摄像、AI分析五类产品的厂商,即以加分方式将竞争引导至具备完整产品线的特定厂商,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情形相符。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与本项目产品质量、系统兼容性之间的必然关联;
(2)在技术规格书已设★平台对接要求及“注6”对接联调承诺函的前提下,另行设置该项加分而不用作技术门槛的必要性;
(3)可同时自产上述6类产品的制造商的品牌及数量,以及是否存在三家以上。
异议事项8【记分前提的可及性与重复设证】包件1至包件6“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以“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平台对接6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分的记分前提,该项测试服务的申请与受理规则未予公开、可及性未予说明,且与技术规格书“注6”已设置的对接联调承诺函制度重复设证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2、3、4、5、6
注6:投标人须提供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集团公司职培系统对接联调承诺函,承诺设备可实现展示出本地AI学情分析:讲师授课行为分析、学员课堂专注度检测、举手发言识别、考勤人数统计、课堂活跃度分析、培训质量分析等报表自动生成,可自动同步至平台,实现AI本地化部署,并承诺与平台免费对接;承诺函须加盖制造商公章。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第二节 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包件1、2、3、4、5、6
注5:本技术规格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质量部分(60)”项下:
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11):直录播教学设备通过标准 API/SDK ****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无缝对接,****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完成直播功能、**回传、AI学情分析、AI场景分析、知识讲解时间分配、师生行为AI分析、四何问题分析、课堂预警等八项49条功能的测试报告,通过2-9条的得1分,通过10-19条的得2分,通过20-29条的得3分,通过30-39条的得4分,通过40-44条的得 5分,通过45-49条的得6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电子班牌支持安装职培平台配套应用软件,正常运行,并通过以下功能'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 标准卡识别'验证。全部测试通过得 5 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该11分记分前提所依赖的测试服务的可及性,招标文件未予说明。上述两项评分均要求以“****学院试验结果”作为记分凭证,即投标人须先行完成“通过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完成八项49条功能”的实际测试并取得试验结果。该项****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的运行环境,其申请渠道、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受理周期、可预约时段等事项,直接决定各潜在投标人能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取得该试验结果,即决定其能否获得该11分。上述事项在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均未载明,在公开渠道亦未见该机构就本项目所涉平台对接测试对外公布申请受理规则。标书代写
据此,该项设置的实际效果是:能否获得该11分,取决于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能否及时获知并进入该测试流程,而非取决于其所投产品的技术能力。请招标人说明:该测试服务是否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同等开放,以及“能否取得试验结果”为何被设置为投标人自行解决的问题。
(2)就同一事项重复设证,且两项要求在逻辑上相互排斥。依“注6”,制造商须出具对接联调承诺函,承诺设备可实现本地AI学情分析各项报表自动生成并同步至平台、承诺与平台免费对接,且须加盖制造商公章;依“注5”,该技术规格书系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该承诺函已构成对平台对接能力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保证方式。在此前提下,评分标准另行以“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合计11分的记分前提:若认为制造商的承诺足以保证设备与平台的对接能力,则该“试验结果”要求对评分目的而言不具必要性,属就同一能力重复设证;若认为承诺不足以保证、须以已完成的实际试验为准,则“注6”的承诺函要求即失去实际意义。两项要求在逻辑上无法并存,招标文件亦未说明二者系并列、择一还是替代关系。
(3)以指定机构的单一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记分凭证,其机构范围的唯一性缺乏说明。上述两项评分均以“****学院试验结果”为唯一记分凭证。本项目所涉平台对接测试的实施机构范围、该机构与其他具备同等测试条件机构之间的关系,招标文件均未说明。请招标人说明:以该机构的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记分凭证的依据;以及除该机构外,是否存在其他具备同等平台测试条件、并可为潜在投标人提供测试服务的机构。
(4)该项分值取决于投标截止前的既成事实,对尚未在该机构完成测试的投标人形成结果性排除。该11分的取得,取决于设备是否已在指定机构完成49条功能测试并取得试验结果,而非取决于投标人拟投产品的技术能力。对于技术能力相当、但未在该机构完成测试的投标人,其得分被以程序性事由排除。标书代写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注6”已要求制造商出具对接联调承诺函、且技术规格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另行以“****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平台对接类11分记分前提的必要性依据;
(2)“注6”承诺函要求与“试验结果”记分要求之间的并列、择一或替代关系;
(3)该试验结果测试服务的申请与受理规则: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受理周期、可预约时段,以及该等服务是否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同等开放;
(4)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26年10月9日)至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潜在投标人完成该测试并取得试验结果在时间上是否可行;如不可行,请说明该项分值设定的依据;标书代写
(5)以该机构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记分凭证的依据,以及除该机构外可为投标人提供同等测试服务的机构范围及其条件;
(6)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已取得该试验结果的产品型号及其制造商名单。
异议事项9【评分内容名实不符与同一设备重复评价】包件1至包件6打分表"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以电子班牌自身的三项识别功能为评价内容,名实不符;同一设备在三处评分项合计占15分,与采购标的的技术难度及重要性不匹配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
电子班牌支持安装职培平台配套应用软件,正常运行,并通过以下功能'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 标准卡识别'验证。全部测试通过得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
第5项:电子班牌设备接口:能提供门禁接口,包含 RS485(485+,485-,GND),韦根接口(WO,W1,GND),门锁(NC,COM,NO),门磁(SENSOR,GND),按钮(BTN,GND)信号等参数功能,得5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制造商售后服务(5)"(全文见本函异议事项10):
"为保证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制造商应具有充足的售后**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该评分项的名称与其实际评价内容不符。该项名称为“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而其实际评价内容为电子班牌对“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标准卡识别”三项功能的实现,均属电子班牌设备自身的识别功能,不属“与平台对接”的范畴。以设备内置功能作为“对接”能力的评价内容,名实不符;招标文件亦未载明该项所要求的“平台对接”应达到的技术要求(接口协议、数据流向、对接功能项等)。
(2)该三项识别功能与本项目采购目的的关联性,招标文件未见说明。招标文件未说明在铁路职工培训教室场景下,电子班牌必须具备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及标准卡识别功能的必要性依据;其中“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身份证件信息的采集。请招标人说明:本项目在该场景下采集上述信息的必要性、采集与存储的数据范围、存储位置及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安排;如本项目实际并不需要采集上述信息,请说明以该等功能作为5分评分项内容的依据。
(3)同一设备在三个评分项中重复评价,合计分值与其在采购标的中的地位不相称。电子班牌在本项目包件打分表中涉及三项评分:功能技术指标第5项“电子班牌设备接口”5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分、“制造商售后服务”5分(该项首句明确“为保证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合计15分,占包件“技术质量部分”(60分)的25%。而电子班牌为本项目各包件的辅助设备,其技术复杂度与采购金额同本项目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AI边缘计算模块)不具有可比性;上述三项中,有两项系对同一设备同一层面能力(接口能力、识别功能)分别计分。评分的分值权重与采购标的的技术难度及重要性不相匹配。
(4)以指定机构试验结果作为设备内置功能的唯一证明方式。该项要求“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即设备内置识别功能亦须经该机构试验证明。就该项记分前提的可及性问题,见本函异议事项8;此处另请说明:设备的内置识别功能为何须以外部机构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记分凭证,以及该试验内容与“与平台对接”之间的对应关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以电子班牌自身的“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标准卡识别”三项功能,作为“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评分内容(而非以对接协议、对接功能项、数据流向等对接能力为评价内容)的依据;
(2)在铁路职工培训教室场景下,上述三项信息采集功能的必要依据,以及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安排;
(3)电子班牌同一设备在三项评分项(功能技术指标第5项5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分、“制造商售后服务”5分)合计15分、占技术质量部分 25% 的分值依据,以及该三项之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
(4)设备的内置识别功能须以指定机构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记分凭证的必要性依据。
异议事项10【以与售后服务无关的证书作为售后评分依据,并以认证体系最高等级为唯一达标线】包件1至包件6打分表“制造商售后服务(5)”以《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证书与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为唯一达标条件,其中CMMM证书的评价对象与售后服务无关,且该评分项的评价对象为电子班牌而非本项目核心设备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制造商售后服务(5)
为保证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制造商应具有充足的售后**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具备符合《CTEAS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制造商应具备较高制造能力,具备符合 GB/T 39116-2020、GB/T 39117-2020 标准规范的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5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公告附表各包件“资格条件”第4、5 项(相关部分):
“……以及制造商出具的 3 年免费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所有文件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3年免费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投标人售后服务(5):
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须含完善的售后服务团队体系、售后服务内容及承诺书。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得2分,方案不完全或部分不合常规的,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投标人支持所在包件的设备地点48小时内上门服务的,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3分,否则不得分。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评分项名称与其评价对象不一致,本项目核心设备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未被评价。该项名称为“制造商售后服务”,但条款首句已明确其目的为"为保证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即该5分仅以电子班牌制造商的资质情况为评价对象。本项目核心设备为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AI边缘计算模块等,其技术复杂度与售后维护要求不低于、实际**于电子班牌;打分表却未就本项目核心设备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设置评价项。以辅助设备的售后资质替代核心设备的售后能力评价,评价对象与评分项名称、与采购标的的重要性排序均不一致。
(2)所要求的CMMM证书的评价对象为“企业智能制造能力”,与“售后服务”分属不同评价范畴。依条款所引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与GB/T 39117-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系用于评价制造企业智能制造能力与水平的国家标准,其评价对象为企业在人员、技术、**、制造等能力要素下的智能制造综**平,与售后服务质量无对应关系。以该证书作为售后服务得分的必要条件,二者之间无实质关联,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称“设定的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之情形。
(3)以认证体系内的最高等级作为唯一达标线,未见等级设定依据。条款要求“《CTEAS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认证**证书”。该认证设有不同等级,**系其体系内的最高等级。条款以该最高等级证书为唯一达标口径(提供得5分,否则不得分),未说明本项目电子班牌的售后服务需求与“**”等级之间的对应论证,亦未说明其他等级在何种售后服务要求下不适用。
(4)“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证书……否则不得分”的表述,排除了以同等水平方式证明的可能。条款要求同时提交CTEAS1001**证书与CMMM标准符合性证书,二者分属不同的认证(评估)体系,且均要求由同一家制造商持有。本项目为多设备集成采购,各设备制造商所持认证体系各不相同。该设定的实际效果是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同时具备两类特定证书,其与“为保证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之间的关联性缺乏说明。
(5)与本项目其他售后服务相关要求之间的关系未予说明。招标公告附表各包件资格条件中另有“3年免费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打分表“投标人售后服务(5)”项另设“售后服务方案(2分)+48小时内上门服务承诺(3分)”。上述要求与该5分证书要求之间系并列、择一还是相互补充,招标文件未予说明;在同一包件打分表中设置两个各为5分的售后服务评分项,其必要性亦未见说明。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以“电子班牌售后服务质量”为该评分项的评价对象,而非以本项目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为评价对象的依据;
(2)由GB/T 39116-2020、GB/T 39117-2020所规定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评价证书(CMMM)作为售后服务得分依据的关联性说明;
(3)《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认证中“**”等级的设定依据,以及是否接受其他能够证明同等售后服务水平的第三方认证或证明材料予以替代;
(4)要求由同一家制造商同时持有上述两类证书的必要性依据;
(5)该5分证书要求与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3年免费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打分表“投标人售后服务(5)”项之间的关系。
异议事项11【以具体档位替代需求论证】包件1至包件6“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系该★条款中唯一的性能指标,招标文件未载明其所依据的分析任务负载与推导过程,该档位设定缺乏必要性依据
1.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包件 1、2、3、4、5、6“AI边缘计算模块”
第5项★产品性能:主机须采用一体化设计,内置 4 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 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路MIC IN 及 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
﹒招标文件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第4项:
"AI边缘计算模块处理器与算力:采用≥8 核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内存≥8G,具备≥3个镜头画面拼接功能,最终支持 1080p、4K、8K等多分辨率输出,满足超高清课堂画面采集需求。此项功能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2.事实与依据说明
(1)“≥16TOPS”是该★条款中唯一的性能指标,其余三组要件均属形态与接口数量要求。该★条款由四组要件构成:“一体化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 接口”三组系对产品物理构成与接口数量的规定,仅“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 本地边缘算力”属对产品性能水平的规定。因此,该★条款在性能层面能否成立,实质上取决于“≥16TOPS”这一取值的必要性是否成立;而恰是这一唯一的性能指标,招标文件未给出任何形成过程。
(2)性能指标的必要性须由使用需求(分析任务负载)推导,招标文件未提供任何推导前提。一项算力下限要构成“实现采购目的所必需”,须先确定该设备需承担的分析任务量。招标文件未载明:该模块需同时执行的AI分析任务路数(内置4路摄像头是否全部参与分析,是否另有外接或平台侧来源)、各路分析任务的分辨率与帧率、所采用的算法模型类别与数量及其单路算力需求。上述前提缺失时,“≥16TOPS”无法被验证为实现本项目“课堂AI分析”目的的必要值,亦无法排除该数值系按某一具体产品既有规格反向写入招标文件。异议人不就该数值是否来源于特定产品作出主张,但依《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适应性应由招标人予以说明。
(3)以功能导向描述或较低档位替代该具体数值的可行性未予说明。请招标人说明:如以“满足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需要”的功能性描述替代“≥16TOPS”这一具体档位,或以低于该数值的档位设定下限,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该说明义务与前述“形态要件替代功能要件”的质疑同源-“课堂AI分析”是功能目标,实现该功能所需的最低算力应由任务负载推导,而非以某一档位数值直接设定为准入门槛。
(4)与既有设备的算力配置关系未予说明。本项目各包件已为每间教室配置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含嵌入式处理器及配套高清录播软件)与摄像机,并配置网络中控等设备。请说明课堂AI分析为何不能由既有录播主机侧承担,而须另行采购一台本地算力≥16TOPS的独立设备。(本项与事项1的区分:事项1针对该★条款的形态要件组合,本项单独针对其中的性能指标取值及其与既有设备配置的关系;两项指向同一★条款,故影响面中不重复计分。)
(5)资格条件项下该指标的取证问题。招标公告附表各包件“资格条件”栏第3项要求提交“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 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请招标人说明:本地边缘算力(TOPS)是否属可依标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依据何标准检测、检测项目与判定方法为何;如该指标不属可依标准检测的项目,则该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如何覆盖"产品性能要求"中的这一指标。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招标人书面说明:
(1)“≥16TOPS本地边缘算力”这一档位的确定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包括该模块需同时处理的AI 分析任务路数、各路任务的分辨率与帧率、所采用的算法模型类别与数量及单路算力需求;
(2)以功能导向描述(具备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能力)替代具体算力档位,或以低于该数值的档位设定下限,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3)课堂AI分析为何不能由本项目已配置的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侧承担,而须另行采购一台本地算力≥16TOPS的独立设备;
(5)本地边缘算力(TOPS)是否属可依标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以及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与判定方法。
三、异议请求及主张
(一)关于本次异议的影响范围
本次异议所涉“★”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对6个包件全量适用;其中“AI边缘计算模块”既以★产品性能列入技术规格书实质性条款,又以检测报告要求列入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栏第3项(包件1、2、3、4、5、6一致),对全部6个包件同时构成实质性条款门槛与资格审查门槛-投标人如不满足该★条款,将因实质性不满足而被否决投标;而该项资格条件要求提交“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在该等特征经公开检索未检得可同时满足的产品之情形下,该资格证明材料客观上无从取得,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即无法通过。
本次异议所涉条款,按其在评标体系中的性质分为三类,对投标人的后果各不相同:
第一类为★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否决投标):事项1、事项11(AI 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事项3、事项 4(高清录播模块★触控/设备显示)、事项5(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对投标人的实际后果为直接决定哪些供应商能够进入投标;未满足即被否决投标,与得分高低无关。
第二类为资格条件(未满足即投标无效) 事项1、事项11(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3项:AI边缘计算模块检测报告,并要求“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对投标人的实际后果为资格审查阶段即无法通过。
其中,第一类★实质性条款是本项目竞争格局的决定性因素。依招标文件体例,★条款未满足即构成实质性不满足并导致投标被否决。因此,本函所涉★条款是否调整,直接决定本项目是否存在可得的三家以上响应产品。
第三类为评分项按异议各项满分计算,对投标人影响上述合计41分,占技术质量部分(60分)的68.3%(分值以包件1至包件6打分表所列分值计)。
上述条款是否调整,直接关系潜在投标人能否在投标截止前形成有效投标文件,请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标书代写
上述设置与采购目的不相适应的情形,请依《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审查;如招标人无法说明其设置依据,即属该条所列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
(二)异议请求
1、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下事项,逐项以书面形式说明设置依据;对于无法说明依据的条款,予以删除或修改:
(1)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各形态要件(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同一★条款中唯一的性能指标“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的性能确定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含需同时处理的AI分析任务路数、各路分辨率与帧率、算法模型及单路算力需求);
(2)高清录播模块★条款中“≥15英寸触控屏”(包件 1、3、4)与“≥7英寸液晶触控屏”“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包件5、6)等形态性与细节性要求的依据,以及包件1、3、4/包件2(无触控屏要求)/包件5、6之间三种不同要求的划分依据;
(3)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要求所依据的规划文件,以及包件1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 不含POC一线通要求三种写法的差异依据,打分表SDI 输入路数“≥2路”与“≥3路”两种要求的差异依据;
(4)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镜头参数中“≥1/2.8英寸CMOS+≥481万有效像素”双下限、“≥846万有效像素”档位取值及高配款精度参数的推导过程。
上述请求系针对本函各项条款分别提出,请招标人逐项分别答复。概括性、未针对各项分别说明设置依据的答复,不构成对本异议的有效答复。
2、请求招标人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形式,就下述事项作说明或调整,并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2.2.2 款,“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本函所涉事项系针对招标文件条款本身的设置依据,不属个别投标人的产品差异,故请求按通用于本项目全部潜在投标人的事项一并澄清或修改:
(1)请书面确认以下事项:本函各项异议所涉★条款及评分项,均有不少于三家产品可以响应。异议人理解招标人可能不负有公开具体品牌、型号的义务,故异议人不要求招标人公开他人商业信息;异议人要求的是招标人作出“确有至少三家产品可响应”的书面确认。
相应递进请求:如招标人不能作出上述确认,即应视为该等要求缺乏“可得三家产品响应”的依据,请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该等要求予以删除或修改。
并请招标人在答复中一并考虑以下后果:本函所涉★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导致投标被否决)若客观上使可响应投标人少于三个,将直接形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情形,本项目整体招标程序须重新进行、交货期相应后移。为避免该情形发生,请在答复中说明本函所涉各★条款的可响应供应商情况。
(2)如招标人主张相关要求已有不少于三家产品可响应,但认为确有必要公示响应情况,请提供相应的产品品牌、型号及官方技术资料。相较前项,本项为退让性请求,不属必备事项。
(3)请招标人就下列编制依据关系作出书面说明:技术规格书“注2”所列六项国家标准与本项目评分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标准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本函各项异议所涉★条款与相应使用单位需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3、请求取消“AI边缘计算模块”的独立采购。本项目各包件已为每间教室配置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及摄像机,课堂教学音视频的采集、编码、录制、直播及AI 分析功能均可由既有配置实现,AI分析所需信号可自既有录播主机、摄像机及“功放音频处理主机”以标准协议或标准音频接口获取,另行采购该独立设备构成功能与投资的重复。
如招标人认为该项设备确不可缺,请在答复中说明其必要性依据,以及不单独采购该设备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如确需保留该项设备,请求将“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的形态性限定予以删除或功能化改写:删除“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等形态性、接口数量要求,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中性描述(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满足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需要,算力以功能导向描述或经需求推导确定的档位表述,并支持以标准协议自既有录播、摄像机及音频处理设备取流);请求删除或修改“AI 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这一具体档位设定,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算力描述(具备满足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需要的算力),或调整为由任务负载推导得出的档位;说明以“教室端轻量预处理+录播主机侧分析”的技术路线不能实现同一采购目的的原因;并将“支持8K等多分辨率输出”调整为与本项目技术体系一致的分辨率要求或予以删除;同时请求删除或修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1至包件6的“资格条件”栏第3项中“(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的限定。
4、请求删除或改写“高清录播模块≥15英寸触控屏(包件1、3、4)、≥7英寸液晶触控屏及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包件5、6)”等形态性与细节性参数,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中性描述(具备本地导播操作与状态查询能力,操作界面形式不限)。如确需保留,请求书面说明:
(1)包件1、3、4/包件5、6/包件2(★条款为"接口配置"、无触控屏要求)三种不同要求的划分依据及其在招标文件中的具体出处;
(2)在本项目“智慧讲台”第7.1条已配置“≥23.8英寸”、条款明确载明承担“本地导播操作”的桌面触控显示屏(见于包件1、2、3、6)的情况下,录播主机本机另行要求“≥15英寸触控屏”“≥7英寸液晶触控屏”的必要性;
5、请求将“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传输距离≥300米)“由★实质性条款调整为非★内容,或删除其中的传输距离等性能指标,保留“整机具备SDI接口”的能力性描述。异议人不请求删除整机的SDI接口能力要求,亦不主张本项目应当配置SDI接口摄像机。如招标人主张该项内容确有必要保留为★条款,请求书面说明:
(1)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所对应的扩展事项的立项或规划文件及其拟实施时间,如无,请说明该★条款的需求来源文件(使用单位需求调查表、设计文件或技术审查意见);
(2)包件1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 不含POC一线通要求三种写法的差异依据;
(3)“传输距离≥300米“取值的推导过程。如招标人对上述依据无法说明,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4)请求书面说明打分表中“≥2 路SDI输入“与“≥3路SDI输入”两种要求在各包件间差异设置的依据。
6、请求删除或修改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全景镜头“≥1/2.8英寸CMOS“的限定,以及特写镜头”≥846万有效像素“等档位取值,改为通用技术档位或功能性描述;如招标人认为该等参数确有必要,请求书面说明其取值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
7、请求删除或修改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第3项中以GB/T 25000.51-2016作为核心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分依据的设定,改以与硬件整机质量直接相关的通用检测标准替代;或由招标人说明该标准与本项目核心设备检测内容的对应关系。
8、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6项产品须为同一制造商”的加分设定。
9、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以“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作为“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11)”中平台对接6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分记分前提的设定;或由招标人说明该两项要求与“注6”承诺函制度的关系,以及该机构作为唯一试验实施机构的依据。
10、如招标人认为上述记分前提应予保留,则请求招标人一并公开或说明该试验测试服务的申请与受理规则-包括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受理周期、可预约时段,以及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能否完成该测试;并请说明该测试服务是否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同等开放。标书代写
11、请求删除或修改打分表“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项:一是该项以电子班牌自身的“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标准卡识别”三项功能为评价内容,请求改以与平台对接直接相关的技术要求(对接协议、对接功能项、数据流向等)为评价内容;二是如本项目实际不需要在教室端采集人脸、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请求删除该项,或删除其中的该等评价内容并相应调整分值;三是请求书面说明该项与“功能技术指标第5项(电子班牌设备接口)”“制造商售后服务(5)”之间是否存在对同一设备的重复评价。
12、请求删除或修改打分表“制造商售后服务(5)”项:一是请求以本项目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为评价对象,而非仅以电子班牌的售后服务质量为评价对象;二是请求删除以GB/T 39116-2020、GB/T 39117-2020规定的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售后服务得分依据的设定;三是《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等级如确需保留,请求书面说明该等级的设定依据,并明确规定接受其他能够证明同等售后服务水平的第三方认证或第三方证明材料。
13、请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收到本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本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依《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答:
1、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下事项,逐项以书面形式说明设置依据;对于无法说明依据的条款,予以删除或修改:
(1)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各形态要件(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同一★条款中唯一的性能指标“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的性能确定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含需同时处理的AI分析任务路数、各路分辨率与帧率、算法模型及单路算力需求);
(2)高清录播模块★条款中“≥15英寸触控屏”(包件 1、3、4)与“≥7英寸液晶触控屏”“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包件5、6)等形态性与细节性要求的依据,以及包件1、3、4/包件2(无触控屏要求)/包件5、6之间三种不同要求的划分依据;
(3)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要求所依据的规划文件,以及包件1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 不含POC一线通要求三种写法的差异依据,打分表SDI 输入路数“≥2路”与“≥3路”两种要求的差异依据;
(4)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镜头参数中“≥1/2.8英寸CMOS+≥481万有效像素”双下限、“≥846万有效像素”档位取值及高配款精度参数的推导过程。
上述请求系针对本函各项条款分别提出,请招标人逐项分别答复。概括性、未针对各项分别说明设置依据的答复,不构成对本异议的有效答复。
回复:不采纳。基于实际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2、请求招标人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形式,就下述事项作说明或调整,并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2.2.2 款,“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本函所涉事项系针对招标文件条款本身的设置依据,不属个别投标人的产品差异,故请求按通用于本项目全部潜在投标人的事项一并澄清或修改:
(1)请书面确认以下事项:本函各项异议所涉★条款及评分项,均有不少于三家产品可以响应。异议人理解招标人可能不负有公开具体品牌、型号的义务,故异议人不要求招标人公开他人商业信息;异议人要求的是招标人作出“确有至少三家产品可响应”的书面确认。
相应递进请求:如招标人不能作出上述确认,即应视为该等要求缺乏“可得三家产品响应”的依据,请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该等要求予以删除或修改。
并请招标人在答复中一并考虑以下后果:本函所涉★实质性条款(未满足即导致投标被否决)若客观上使可响应投标人少于三个,将直接形成《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情形,本项目整体招标程序须重新进行、交货期相应后移。为避免该情形发生,请在答复中说明本函所涉各★条款的可响应供应商情况。
(2)如招标人主张相关要求已有不少于三家产品可响应,但认为确有必要公示响应情况,请提供相应的产品品牌、型号及官方技术资料。相较前项,本项为退让性请求,不属必备事项。
(3)请招标人就下列编制依据关系作出书面说明:技术规格书“注2”所列六项国家标准与本项目评分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标准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本函各项异议所涉★条款与相应使用单位需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与特定品牌无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3、请求取消“AI边缘计算模块”的独立采购。本项目各包件已为每间教室配置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及摄像机,课堂教学音视频的采集、编码、录制、直播及AI 分析功能均可由既有配置实现,AI分析所需信号可自既有录播主机、摄像机及“功放音频处理主机”以标准协议或标准音频接口获取,另行采购该独立设备构成功能与投资的重复。
如招标人认为该项设备确不可缺,请在答复中说明其必要性依据,以及不单独采购该设备将导致哪些采购目的无法实现。如确需保留该项设备,请求将“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的形态性限定予以删除或功能化改写:删除“内置4个摄像头”“4路MIC IN”“3路POE 802.3af接口”等形态性、接口数量要求,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中性描述(具备课堂AI分析能力,满足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需要,算力以功能导向描述或经需求推导确定的档位表述,并支持以标准协议自既有录播、摄像机及音频处理设备取流);请求删除或修改“AI 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中“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这一具体档位设定,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算力描述(具备满足本项目课堂AI分析并发处理需要的算力),或调整为由任务负载推导得出的档位;说明以“教室端轻量预处理+录播主机侧分析”的技术路线不能实现同一采购目的的原因;并将“支持8K等多分辨率输出”调整为与本项目技术体系一致的分辨率要求或予以删除;同时请求删除或修改招标公告附表包件1至包件6的“资格条件”栏第3项中“(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的限定。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4、请求删除或改写“高清录播模块≥15英寸触控屏(包件1、3、4)、≥7英寸液晶触控屏及液晶触控屏支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操作控制界面(包件5、6)”等形态性与细节性参数,改为以功能为导向的中性描述(具备本地导播操作与状态查询能力,操作界面形式不限)。如确需保留,请求书面说明:
(1)包件1、3、4/包件5、6/包件2(★条款为"接口配置"、无触控屏要求)三种不同要求的划分依据及其在招标文件中的具体出处;
(2)在本项目“智慧讲台”第7.1条已配置“≥23.8英寸”、条款明确载明承担“本地导播操作”的桌面触控显示屏(见于包件1、2、3、6)的情况下,录播主机本机另行要求“≥15英寸触控屏”“≥7英寸液晶触控屏”的必要性;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5、请求将“高清录播模块★SDI接口POC一线通(传输距离≥300米)“由★实质性条款调整为非★内容,或删除其中的传输距离等性能指标,保留“整机具备SDI接口”的能力性描述。异议人不请求删除整机的SDI接口能力要求,亦不主张本项目应当配置SDI接口摄像机。如招标人主张该项内容确有必要保留为★条款,请求书面说明:
(1)后期可扩展广电级别摄像机接入所对应的扩展事项的立项或规划文件及其拟实施时间,如无,请说明该★条款的需求来源文件(使用单位需求调查表、设计文件或技术审查意见);
(2)包件1设"传输距离≥300米"、包件6未设传输距离指标、包件3、4、5 不含POC一线通要求三种写法的差异依据;
(3)“传输距离≥300米“取值的推导过程。如招标人对上述依据无法说明,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4)请求书面说明打分表中“≥2 路SDI输入“与“≥3路SDI输入”两种要求在各包件间差异设置的依据。
回复:不采纳。基于实际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6、请求删除或修改双目摄像机、4K微型云台摄像机全景镜头“≥1/2.8英寸CMOS“的限定,以及特写镜头”≥846万有效像素“等档位取值,改为通用技术档位或功能性描述;如招标人认为该等参数确有必要,请求书面说明其取值依据与需求推导过程。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7、请求删除或修改评分标准“功能技术指标“第3项中以GB/T 25000.51-2016作为核心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分依据的设定,改以与硬件整机质量直接相关的通用检测标准替代;或由招标人说明该标准与本项目核心设备检测内容的对应关系。
回复:不采纳。检测对象涵盖设备配套软件,原条款维持不变。
8、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6项产品须为同一制造商”的加分设定。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9、请求删除评分标准中以“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作为“产品兼容性与平台对接要求(11)”中平台对接6分、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分记分前提的设定;或由招标人说明该两项要求与“注6”承诺函制度的关系,以及该机构作为唯一试验实施机构的依据。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10、如招标人认为上述记分前提应予保留,则请求招标人一并公开或说明该试验测试服务的申请与受理规则-包括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受理周期、可预约时段,以及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能否完成该测试;并请说明该测试服务是否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同等开放。标书代写
回复:已明确。****学院测试报名事宜现公告如下,测试报名联系人:成工,联系电话:159****1353,电子邮箱:****@qq.com。测试****学院提供,不向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测试时间,本项目延期开标。标书代写
六、
11、请求删除或修改打分表“电子班牌与平台对接(5)”项:一是该项以电子班牌自身的“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type-A、type-B标准卡识别”三项功能为评价内容,请求改以与平台对接直接相关的技术要求(对接协议、对接功能项、数据流向等)为评价内容;二是如本项目实际不需要在教室端采集人脸、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请求删除该项,或删除其中的该等评价内容并相应调整分值;三是请求书面说明该项与“功能技术指标第5项(电子班牌设备接口)”“制造商售后服务(5)”之间是否存在对同一设备的重复评价。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12、请求删除或修改打分表“制造商售后服务(5)”项:一是请求以本项目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网络中控、AI边缘计算模块)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能力为评价对象,而非仅以电子班牌的售后服务质量为评价对象;二是请求删除以GB/T 39116-2020、GB/T 39117-2020规定的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售后服务得分依据的设定;三是《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等级如确需保留,请求书面说明该等级的设定依据,并明确规定接受其他能够证明同等售后服务水平的第三方认证或第三方证明材料。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问:
质疑事项一:将“企业注册资金”“年营业收入”列为评审因素并分级打分
1.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得1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得2分;1000万元(含)~1500万元(不含)的得3分;1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得4分;2000万元及以上得5分。
2.投标人近一年度(2025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得1分,1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得2分;2000万元(含)~4000万元(不含)的得3分;4000万元(含)~8000万元(不含)的得4分;8000万元及以上得5分。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1)“企业注册资金”与“年营业收入”,正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典型“规模条件”。本项将二者分别设置为5分梯度分值、合计10分,属于以企业规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注册资本不反映履约能力。现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与企业实际资产规模、技术研发能力、供货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之间并无必然对应关系。以注册资本分档计分,实质上是把“谁的注册资本大谁得分高”确立为竞争规则,与录播教学设备的质量、技术水**售后服务毫无关联。
(3)营业收入规模与本项目标的质量、交付及售后服务能力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本项目并非需要巨额垫资、特许经营或承担特殊风险的项目,设置营业收入分档加分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
(4)该条款直接指向并有利于大型企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所涉货物的制造商及代理商中,大量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按上述标准仅能取得1分;大型企业则可取得满分10分,单项分差达9分。在整个评分体系中,该分差足以决定中标结果,客观上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有效竞争之外。
(5)要求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一步加重供应商负担。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非所有中小企业(尤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性质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将其作为得分前置条件,属于变相设置参与门槛。此外,若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2025年度审计尚未普遍完成,该要求还将造成事实上的排斥。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即可,法律法规并未限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具体请求:
(1)删除“企业规模与实力”项下第1目(企业注册资金)和第2目(年营业收入)评分项,共计10分;
(2)如确需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应改为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客观指标,例如类似项目供货业绩、售后服务网点与响应时效、技术人员配置、质保期**承诺等;
(3)取消"须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强制要求,允许以投标人自行编制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依法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等任一材料证明财务状况;
(4)书面说明本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
质疑事项二:★实质性条款要求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将生产厂家证明作为实质性要求
采购文件原文
"高清录播模块:2.★接口配置:RJ45接口≥6,支持POE供电;HDMI输入≥2,HDMI输出≥2路,Line in接口≥2;Line out接口≥2;Mic接口≥6……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触控显示:≥15英寸触控屏、屏幕分辨率≥1920×1080……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AI边缘算模块:5.★产品性能:主机须采用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以上功能指标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满足此参数的检测报告截图加盖厂家公章。"
事实依据:(1)上述条款均标注"★",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能提供的即导致投标无效。这实质上是将"制造商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设定为投标的资格条件。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彩页与截图,正属于典型的"生产厂家证明"。本项目采购国产货物,不属于进口货物除外情形。
(3)即使可以作为评分项,厂家证明的分值也应受到严格限制;本项目将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即废标),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4)"产品参数彩页"系制造商自行印制的宣传材料,"检测报告功能截图"仅是报告的局部截取,二者均非法定证明文件,不具备客观性和完整性,无法作为实质性审查的可靠依据。以制造商自行印制的彩页作为废标与否的判定依据,等于由制造商单方决定投标人能否通过实质性审查。
(5)该要求在实践中为制造商控制投标、排斥代理商与系统集成商提供了便利——制造商可以选择性地只对个别投标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彩页,从而直接决定谁有资格投标、谁被废标,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相悖。
(6)该要求显著增加投标成本与投标周期,与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为投标人减负"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全文见质疑事项一法律依据部分)。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4****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4号: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政府采购活动。
具体请求:
(1)删除★条款中"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以及"加盖厂家公章"的要求;
(2)改为由投标人提供具备相应能力(且属于"一单一库"范围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或由投标人出具技术参数响应承诺函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得以制造商是否出具、是否盖章作为实质性审查或废标的依据。
质疑事项三:要求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并分级加分,实质限定、指定特定品牌
采购文件原文
"1.所投产品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模块、双目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模块、AI边缘计算模块等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上述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5分;5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3分;4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2分;3项及以下的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书或官网截图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1)上述6项产品分属六个不同专业门类:网络中控、智能电源时序器、高清录播主机、双目摄像机、数字拾音及扩音设备、AI边缘计算终端。在现代产业分工下,这六类产品由不同专业厂商分别生产是行业常态,能够同时自主研发、生产全部六类产品的厂商在国内屈指可数。
(2)要求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实质上等同于要求投标人选择某一特定品牌体系,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采购人所称的"兼容性"完全可以通过开放式标准接口实现(如标准API/SDK、标准音视频接口、标准网络协议),与是否出自同一制造商并无必然联系。采购文件既未证明"同一制造商"与"设备互联互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任何市场调研材料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能够同时满足六类产品同厂生产。
(4)该条款以5分/3分/2分/0分梯次拉开分差,进一步放大了排他效果,使非同一品牌体系的集成方案在竞争中处于无法弥补的劣势。
(5)要求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书或官网截图加盖原厂公章",再次落入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厂家证明范畴。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3)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请求:
(1)删除"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评分要求及"加盖原厂公章"要求;
(2)如确需保障系统兼容性,应改为要求所投产品支持公开标准协议接口、提供互联互通承诺函及联调方案,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后进行实测、以实测结果作为履约验收依据;标书代写
(3)如坚持保留该评分项,请采购人书面提供市场调研材料,说明能够满足"6项同一制造商"的品牌数量不少于3个。
质疑事项四:以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并以"****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证明材料,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特定机构
采购文件原文
"5.直录播教学设备通过标准API/SDK****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无缝对接,****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完成直播功能、**回传、AI学情分析、AI场景分析、知识讲解时间分配、师生行为AI分析、四何问题分析、课堂预警等八项49条功能的测试报告,通过2-9条的得1分,通过10-19条的得2分,通过20-29条的得3分,通过30-39条的得4分,通过40-44条的得5分,通过45-49条的得6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
事实依据:(1)该评分项以"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这一特定专有平台作为唯一对接对象。该平台由特定主体建设运营,市****设备厂商在投标前无法获得该平台的测试环境、测试账号与接口文档,只有此前已与该平台完成对接的极个别供应商才能取得测试结果。该条款使竞争在事实上只在这些既有供应商之间展开,属于典型的指向特定供应商。
(2)要求提供"****学院试验结果",属于限定由某一特定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检测机构的选择应当以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为标准,而非指定某一具体机构。该要求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特定供应商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八项49条功能"测试的性质是平台互联互通联调,属于履约阶段应当完成的工作,而非投标阶段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能力。将其前置为投标阶段评分条件,不当提高了参与门槛,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不相适应。
(4)采购文件未提供任何材料说明上述49条功能与本项目教学、培训实际需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未说明其设置的必要性与测算依据。
(5)该评分项客观上排除了所有尚未进入该平台生态的潜在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相悖。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3)《****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具体请求:
(1)删除该评分项;
(2)或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支持标准API/SDK开放接口的说明材料及对接实施方案,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后【 】日内完成与采购人指定平台的联调测试,以联调测试结果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3)不得以是否取得某一特定机构、特定平台的测试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质疑事项五:大量设置检测报告要求,未区分"一单一库"范围,且叠加时限限制与厂家盖章要求
采购文件原文
"投标物资核心部分:1.高清录播模块(录播主机)、网络中控、75寸一体机、86寸一体机、98寸智慧黑板,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4943.1-2022,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AI边缘计算模块须具有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4943.1-2022,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检测内容需符合技术规格书中AI边缘计算模块产品性能要求。)"
"2.所投产品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GB/T25000.51-2016和GB/T 2423.1-2008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有GB/T25000.51-2016的加2分,有GB/T 2423.1-2008的加3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违反"一单一库"新规。《****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2)本项目采购文件通篇未对相关检测项目是否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范围作出任何区分,一概要求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报告,并作为实质性要求或加分条件,与上述公告直接冲突。经初步核查: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系《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相关产品的CCC认证依据标准,其实施主体为CCC指定实验室,与CMA资质认定分属不同制度;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 是否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应以国家认监委能力项目库查询平台(https://cma.****.cn/)的实时查询结果为准。
(3)要求"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将检测机构资质状态与投标时点绑定,导致投标人在报告出具后仍须反复核实机构资质状态,甚至可能因检测机构资质到期而丧失得分,属于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近三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缺乏依据。产品技术状态与报告出具时间并无必然联系,该限制不当缩小了潜在供应商范围。
(5)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943.1-2022)生产的通用类货物重复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该类产品已通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已足以证明其符合性,另行要求检测报告缺乏必要性。财政部主管媒体亦明确指出:对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定的通用类货物要求过多的检测报告,缺乏相关依据,易被认定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6)上述检测报告要求同时附加"加盖制造商公章""加盖厂家公章",落入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禁止范围(详见质疑事项二)。
(7)同类问题已有财政部门认定为违规的先例。例****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2026〕28号)即认定:采购文件要求"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项目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要求不符。
法律依据:
(1)《****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三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
(3)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具体请求:
(1)采购人应逐项核实并书面公示 GB 4943.1-2022、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 是否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对未纳入库内的检测项目,删除"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告标注CMA标志;
(2)删除"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近三年内"等时限限制,以报告出具时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能力为准;
质疑事项六:以GB/T 2423.1-2008低温试验报告作为加分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采购文件原文
"……依据国标号GB/T25000.51-2016和GB/T 2423.1-2008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有GB/T25000.51-2016的加2分,有GB/T 2423.1-2008的加3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用于考核产品在低温环境(户外、高寒地区、运输仓储等)下的适应性。本项目采购的直录播教学设备固**装在室内教室、培训室使用,使用环境为常规室温,不存在低温适应性需求。要求提供低温试验报告并给予3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
(2)该项与GB/T 25000.51-2016(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捆绑计分,分属硬件环境试验与软件质量评价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捆绑设置缺乏技术逻辑,且"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5分"进一步强化了排他效果。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具体请求:
(1)删除GB/T 2423.1-2008低温试验报告的加分要求;
(2)如采购产品确需在低温环境下使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使用场景、温度下限及必要性依据。
质疑事项七:高清录播模块:RJ45接口≥6且支持POE供电;HDMI输入≥2;HDMI输出≥2路;Line in≥2;Line out≥2;Mic接口≥6且支持POE或幻象供电;USB2.0接口≥2,其中一个用于连接U盘等外设,另一个支持UVC/UAC协议。
触控显示:≥15英寸触控屏、分辨率≥1920×1080,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
AI边缘计算模块: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
AI边缘计算模块处理器与算力:采用≥8核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内存≥8G,具备≥3个镜头画面拼接功能,最终支持1080p、4K、8K等多分辨率输出。
事实依据:(1)上述内容并非一般性的功能、性能要求,而是精确到接口数量、像素值、视场角度数、算力数值、处理器核数的具体物理规格。多组参数叠加后,能够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型号极为有限,事实上形成"一型号对应一分数"的局面,丧失了品牌间竞争的基础。
(2)其中"3颗特写镜头单颗有效像素≥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16TOPS""RJ45≥6且Mic≥6且USB两路且其中一路支持UVC/UAC"等组合,与公开市场主流同类产品的通用配置差异明显,具有"照抄某一特定产品规格书"的显著特征。
(3)采购需求应当以功能、性能目标为导向表述,而非以某一产品的物理规格为蓝本。《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本项目参数系对特定产品物理规格的堆叠,不符合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具体请求:
(1)请采购人书面提供本项目采购需求调查(市场调研)材料及上述参数的测算依据,并说明有多少个品牌、多少个型号能够同时满足全部★号参数;
(2)将接口数量、像素、视场角、算力、处理器核数等物理规格参数,修改为以功能目标和性能指标为导向的表述(如"支持不少于6路数字音频输入""支持全景与特写画面同步采集并合成输出""本地AI分析算力不低于XX TOPS"),并给出该算力与"八项49条"AI分析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测算;
(3)对确有必要的参数,应放宽取值区间或增加"或同等及以上"的表述;
质疑事项八: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多项指标捆绑后"全部满足得分、否则不得分"
1. 采购文件原文
"4.AI边缘计算模块处理器与算力:采用≥8核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内存≥8G,具备≥3个镜头画面拼接功能,最终支持1080p、4K、8K等多分辨率输出,满足超高清课堂画面采集需求。此项功能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1.高清录播模块的视频输入端口:具有≥4路POE输入,≥2路4K-HDMI输入,≥2路SDI输入,能支持4K信号接入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条款将"处理器核数""内存容量""镜头拼接路数""输出分辨率""接口路数"等多项相互独立的量化指标捆绑为单一评分项,任一子项不满足即全部不得分,未按照各量化指标分项设置分值,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
(2)该设置方式导致评分结果呈"全有或全无"的两极分布,无法体现不同投标产品之间的实际质量差异,****委员会作出客观、可比的评价,容易在评审中造成横向比较偏差。
(3)部分捆绑指标在本项目实际应用场景中并无必要(如8K输出),进一步放大了不合理的排他效果。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具体请求:
(1)将各评分项按子指标拆解,分别设置对应分值,形成阶梯式、可比较的评分梯度;
(2)删除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过高指标。
质疑事项九:未落实促****政府采购政策,并以规模条件、审计报告变相设置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事实依据:(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直录播教学设备和显示设备,属于充分竞争市场中的通用类货物,明显"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项目同时设置了:①"企业注册资金""年营业收入"规模条件评分(质疑事项一);②强制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质疑事项一);③多项"加盖制造商/厂家公章"的证明材料要求(质疑事项二、三、五);④要求与特定平台对接、提供特定机构测试报告(质疑事项四)。上述要求相互叠加,客观上形成对中小微企业的系统性排斥,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文件中未见该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内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5号。
具体请求:
(1)书面说明本项目预算金额、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以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幅度;
(2)若未落实上述政策,应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删除全部规模条件评分项及强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
四、质疑请求
1.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逐项进行核查,确认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和唯一性指向问题;
2.如核查确认存在上述问题,请依法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删除不合理、具有唯一性指向的技术参数,改为以功能性、目标性表述为主;
3.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应当确保至少有3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能够满足实质性要求,保障公平竞争;
答:
质疑事项一:将“企业注册资金”“年营业收入”列为评审因素并分级打分
(1)删除“企业规模与实力”项下第1目(企业注册资金)和第2目(年营业收入)评分项,共计10分;
(2)如确需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应改为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客观指标,例如类似项目供货业绩、售后服务网点与响应时效、技术人员配置、质保期**承诺等;
(3)取消"须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强制要求,允许以投标人自行编制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依法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等任一材料证明财务状况;
(4)书面说明本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二:★实质性条款要求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将生产厂家证明作为实质性要求
(1)删除★条款中"提供产品参数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以及"加盖厂家公章"的要求;
(2)改为由投标人提供具备相应能力(且属于"一单一库"范围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或由投标人出具技术参数响应承诺函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得以制造商是否出具、是否盖章作为实质性审查或废标的依据。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三:要求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并分级加分,实质限定、指定特定品牌
(1)删除"6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评分要求及"加盖原厂公章"要求;
(2)如确需保障系统兼容性,应改为要求所投产品支持公开标准协议接口、提供互联互通承诺函及联调方案,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后进行实测、以实测结果作为履约验收依据;标书代写
(3)如坚持保留该评分项,请采购人书面提供市场调研材料,说明能够满足"6项同一制造商"的品牌数量不少于3个。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四:以与"铁路局职培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并以"****学院试验结果"作为唯一证明材料,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特定机构
(1)删除该评分项;
(2)或将"投标人****学院试验结果"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支持标准API/SDK开放接口的说明材料及对接实施方案,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后【 】日内完成与采购人指定平台的联调测试,以联调测试结果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3)不得以是否取得某一特定机构、特定平台的测试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回复:不采纳。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维持不变。****学院测试事宜现公告如下,测试报名联系人:成工,联系电话:159****1353,电子邮箱:****@qq.com。测试****学院提供,不向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测试时间,本项目延期开标。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五:大量设置检测报告要求,未区分"一单一库"范围,且叠加时限限制与厂家盖章要求
(1)采购人应逐项核实并书面公示 GB 4943.1-2022、GB/T 25000.51-2016、GB/T 2423.1-2008 是否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对未纳入库内的检测项目,删除"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告标注CMA标志;
(2)删除"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近三年内"等时限限制,以报告出具时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能力为准;
回复:对 GB/T 25000.51-2016 对应条款予以调整,其余要求不予采纳。招标文件(BJ-01、BJ-02、BJ-03、BJ-04、BJ-05、BJ-06) 包件打分表功能技术指标中:“所投产品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 通过 CMA 认证或 CNAS 认可的并在投标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 GB/T25000.51-2016 和 GB/T2423.1-2008 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有 GB/T25000.51-2016 的加 2 分,有 GB/T2423.1-2008 的加 3 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 5 分,否则不得分。”条款,变更为“所投产品核心设备:高清录播模块(含配套高清录播软件)、网络中控(含配套中控软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标号 GB/T25000.51-2016 和 GB/T2423.1-2008 出具的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 GB/T2423.1-2008 对应检测报告须由通过 CMA 认证或 CNAS 认可、且在报告出具期间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计分规则:有 GB/T25000.51-2016 对应检测报告的加 2 分,有 GB/T2423.1-2008 对应检测报告的加 3 分,两标准同时具备的加 5 分,否则不得分。”
质疑事项六:以GB/T 2423.1-2008低温试验报告作为加分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1)删除GB/T 2423.1-2008低温试验报告的加分要求;
(2)如采购产品确需在低温环境下使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使用场景、温度下限及必要性依据。
回复:不采纳。本项目实际功能需求,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七:高清录播模块:RJ45接口≥6且支持POE供电;HDMI输入≥2;HDMI输出≥2路;Line in≥2;Line out≥2;Mic接口≥6且支持POE或幻象供电;USB2.0接口≥2,其中一个用于连接U盘等外设,另一个支持UVC/UAC协议。
触控显示:≥15英寸触控屏、分辨率≥1920×1080,主机具备SDI接口POC供电控制功能。
AI边缘计算模块:一体化设计,内置4个摄像头(单颗全景镜头有效像素≥800万、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70°;3颗特写镜头有效像素≥单1200万,水平视场角≥135°、垂直视场角≥35°)、4路MIC IN及3路POE 802.3af接口,内置专用AI加速单元实现≥16TOPS本地边缘算力。
AI边缘计算模块处理器与算力:采用≥8核国产嵌入式处理器,内存≥8G,具备≥3个镜头画面拼接功能,最终支持1080p、4K、8K等多分辨率输出。
回复:不采纳。参数基于功能需求设定,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八: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多项指标捆绑后"全部满足得分、否则不得分"
(1)将各评分项按子指标拆解,分别设置对应分值,形成阶梯式、可比较的评分梯度;
(2)删除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过高指标。
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原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九:未落实促****政府采购政策,并以规模条件、审计报告变相设置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书面说明本项目预算金额、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以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幅度;
(2)若未落实上述政策,应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删除全部规模条件评分项及强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
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原条款维持不变。
二、变更内容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10日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国铁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项目文件中其它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关条款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保持一致。标书代写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龙 工
联系电话:027-****9116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