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肖x
身份证号码:433********406xxxx
住 址:**省**县xx****居委会x组
联系电话:****745xxxx
你于2025年11月28日在**县xx镇xx街旁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了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肖x在**县xx镇xx街修建的房屋,2025年4月28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修建三层、建筑基底面积160㎡、计容建筑面积480㎡,但在实际建设中,建筑基底面积为161.39㎡,超出规划基底面积1.39㎡;计容建筑面积为496.92㎡,其中层建筑面积一层158.5㎡、二层169.21㎡、三层169.21㎡,超出规划计容建筑面积16.92㎡。上述超面积建设的行为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对案涉违法建设的时间、地点、具体施工内容及情况等违法事实的相关陈述,印证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案件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涉违法建设的具体位置、实际建设状况以及违法建设的实际现场样貌;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案涉房屋所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准建设要求、超建部位的现场位置与实景样貌,能够与前期调查勘验的测量数据形成对应,直观反映实际建设与许可要求存在偏差的客观情况;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修建三层、建筑基底面积160㎡、计容建筑面积480㎡,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定对照依据,能与现场实测数据印证;
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证明案涉房屋经具备法定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测,建筑基底面积161.39㎡、总计容建筑面积496.92㎡,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逐项比对,超出规划基底面积1.39㎡、计容建筑面积16.92㎡,客观印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开展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3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肖x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开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超建的建筑面积部分未对所在区域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你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厅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规划类)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次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范围的超建面积部分,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92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账号:191********00013526,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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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