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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装备建设项目—森林防灭火装备补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6-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美****公司
地址:**省**市高新区天湖路19****集团1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蕾坛路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305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涉嫌虚假。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仅依据投标文件单方陈述答复,未对有重大疑点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答复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程序不当。标书代写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仅凭现有书面审查****商社保材料真伪,请求财政部门依职权向社保机构调取证据,以查明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