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专用设备购置
三、采购日期:2026-07-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塘区新阳路296-1号天健城2号楼2单元十九层190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佛子岭路16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5FD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分标5微波消解仪参数5.3“转子及消解罐不含任何金属材质,不使用任何微波反射材质”缺乏充分技术必要性,属于对材料路线和实现方式的直接限定。
投诉事项2:分标5微波消解仪参数5.1“转子满位总重量”13kg、14kg、15kg三档分层评分缺乏合理性依据,存在不合理放大特定产品竞争优势的情形。
投诉事项3:分标5序号7“全自动固相萃取仪(柱膜一体化)”设备名称及组合参数具有明显品牌指向和参数画像特征。
投诉事项4:分标5序号6“高通量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名称与技术路线表述存在混淆,相关参数可能将快速溶剂萃取特定实现方式固化为采购条件。
投诉事项5:分标5序号8“顶空固相微萃取自动进样器”参数直接写明既有主机品牌型号及专有软件,未采用中性兼容性表述。
投诉事项6:分标5序号5“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将除水、加热、抓取等具体技术路径写入采购需求,未以可量化性能结果表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6。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