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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光华:
你于2015年左右未经批准占用**县罗阳****小组地段土地【****】建设铁皮棚房等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依法进行了现场测绘,现已作出《测绘报告》(详见附件)。
如你对该《测绘报告》的相关内容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继续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测绘报告》
联系人:林文冲
电 话:****361
地 址:**县罗阳街道商业中街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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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