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1 | 光无源器件及电子元器件研发和生产项目 | **省淮****开发区旭创**、富景路西、**路东、**** | **** | ****研究院****公司 |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雨水排口2个、污水排口1个。 本项目含氟废水经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一级pH调节+一级反应+一级混凝+一级絮凝+一级沉淀+一级清液+二级pH调节+二级反应+二级混凝+二级絮凝+二级沉淀+二级清液+多介质过滤器+交换罐,处理能力:1080t/d)处理;酸碱废水经酸碱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 + 一级 pH 调节 + 二级 pH 调节 + 混凝 + 沉淀+中继池,处理能力:1200t/d)处理;显影废水经调节+气浮预处理后与有机废水经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水解酸化+缺氧+好氧+MBR+产水池,处理能力:840t/d)处理;研磨废水经研磨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反应池+混凝+絮凝+沉淀+中继池,处理能力:2400t/d)处理;切割废水经切割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pH调节 +混凝+絮凝+沉淀+中继池+MMF+ACF+产水池,处理能力3120t/d)处理;上述废水最终经“缓冲池+中和池1+中和池2”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后与锅炉排水、循环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光刻、去胶、UBM湿法、PI保护层、解胶、废液间等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沸石转轮+RTO装置”(增加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镀、湿法蚀刻等酸性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切割废气(氟化物)经密闭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排气筒(DA002)排放;电镀、UBM湿法等碱性废气(碱雾)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至“一级酸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排气筒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管道收集至37m高的排气筒(DA004);污水站废气采用加盖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的(DA005)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7m高的(DA006)排放。 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氨、非甲烷总烃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碱雾参照**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标准执行;RTO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氨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 4标准,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氨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 4标准,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1座85m2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80m2危废暂存间,1座107 m2废液间。本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显影液(HW16)、废去边剂(HW06)、废光刻胶(HW16)、含镍废液(HW17)、含铜废液(HW17)、含金废液(HW17)、含锡废液(HW17)、有机废液(HW06)、蚀刻废液(HW49)、废定显影液(HW16)、含氟蚀刻废液(HW32)、废胶膜(HW13)、废润滑油(HW08)、受污染的包装废弃物(HW49)、其余废水污泥(HW49)、废活性炭(HW49)、废沸石(HW49)、废液压油(HW08),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含氟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鉴别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鉴别结果明确前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晶圆、废靶材、废掩膜板、不合格品、纯水制备过滤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1#车间、污水站、危废库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