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10-23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第三章评标办法,2.2.2(1)技术评审中第2小项要求的“所投电梯的超载运行试验,轿厢内载有110%额定载重量载荷,进行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和正常开关门,电梯可连续正常运行次数最多的得5分,排名第二的得4分,排名第三的得3分,其他得2分。(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经行业调研,前述评分指标门槛较高,能够满足上述加分项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大部分行业供应商无法达到该指标要求。 该评分设置客观上抬高加分门槛,压缩竞争主体范围,限制充分竞争,构成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针对该条是否可以修改为“所投电梯的电梯运行无故障试验,进行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和正常开关门,电梯可连续正常运行次数最多的得5分,排名第二的得4分,排名第三的得3分,其他得2分。(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2.2.2(1)技术评审中第2小项内容:“所投电梯的超载运行试验,轿厢内载有110%额定载重量载荷,进行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和正常开关门,电梯可连续正常运行次数最多的得5分,排名第二的得4分,排名第三的得3分,其他得2分。(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该评分项/试验报告为**三菱品牌独有,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删除此项评分项。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质疑招标文件技术实力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参数具有明显排他性、倾向性,经我方市场充分调研,该两项指标组合后市场仅有一家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并拿到对应高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原文:所投电梯的超载运行试验,轿厢内载有110% 额定载重量载荷,进行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和正常开关门,电梯可连续正常运行次数最多的得 5分,排名第二的得4分,排名第三的得3分,其他得2分。(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应能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事实理由: 1.现行电梯国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仅要求电梯在 110% 超载保护下触发保护、125% 载荷制动合格,国家标准无“110%额定载荷下连续循环启动、全程运行、开关门并统计最**续运行次数” 的强制检测要求,不属于电梯验收、安全运行的必要指标,该指标与本项目电梯实际使用需求、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 2.该评分采用排名赋分模式,分值直接由检测报告上的“连续运行次数” 横向比拼决定;该专项试验不属于电梯常规第三方检测项目,绝大多数主流电梯厂家未委托检测机构开展该项专项试验、无法出具对应报告。经我方市场调研,当前市场范围内仅有单一品牌持有满足该描述的第三方专项试验报告,其余主流品牌均无该格式、该试验内容的检测报告,实质上直接锁定高分主体,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3.该评审因素未设置统一合格门槛、没有固定达标分值,单纯比拼次数排名,评分边界模糊,量化方式不合理,容易造成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不得设置没有必要、限制竞争的评审因素;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设定指向或者变相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的技术参数。 质疑请求 删除或者修改【技术实力①】110% 超载连续运行次数排名赋分条款,调整为符合国标、行业通用检测项目、多家品牌可满足的指标,取消单纯排名比次数的计分方式。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澄清部分
1.对招标文件中“重要提示2”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说明进行了更改,详见答疑文件。标书代写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11月11日9时00分。标书代写
3.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答疑文件,并按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次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