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中心、****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省参加了**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和相关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落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集采产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已在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
按照我省挂网规则共识和相关挂网规定,及时调整集采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挂网价格。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由中选企业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各地要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在采购周期内每年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畅通医药机构沟通和反馈问题渠道,实施过程中,如有中选企业不能对医药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要及时采取通报、函询、约谈、信用评级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督促企业整改。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强化集采结果执行监测分析
****医疗机构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按季度****服务中心报送中选结果执行情况,包括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数据信息,****服务中心****医保局。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的集采结果执行监管工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四、督促集采中选产品优先使用
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照报量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
五、优化集采中选药品使用考核
医疗机构在能完成合同量的基础上,可根据临床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六、落实集采产品货款预付政策
按照我省药品集采医保资金预付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药品采购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七、采购执行时间及周期
本次**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八、其他
我省执行的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服务中心另文公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联盟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及相关省际联盟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障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