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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中心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药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我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评估。现公示如下:
经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估,******商店迁址符合医保相关规定,予以通过。
自本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公示对象有异议者,可向伊****中心反映。电话:04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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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