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杭州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11200万元)及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份额回购债权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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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11200****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份额回购债权

项目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交易机构
2026-10-26
2026-11-03

联系电话:400-****-3939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11200****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份额回购债权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是否有保留价 无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放弃
项目信息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省**市**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00号7楼708室

地域

◆境内 □境外 □港澳台

省

**省

市

**市

区

**区

法定代表人

**浙商****公司(委派代表:罗玉清)

成立日期

2022-07-26

注册资本(万元)

47501

币种

人民币

公司类型

(经济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所属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183MABUPRQY84

经营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 ◆否

国企混改

□是 ◆否

是否主业转让

□是 ◆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全部放弃 □有人未表示 □有人不放弃

前十位股东名称

优先权人证件号码

持有比例(%)

1

******公司


76.4194

2

**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5785

3

**浙商****公司


0.0021

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日期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5-12-31

47402.300672

2507.615467

44894.685205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0

-296.614914

-296.614914

审计机构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26-6-30

47402.301254

2317.724267

45084.576987

报表类型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年报□季报◆月报

0

189.891782

189.891782


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情况:其他

重大事项揭示

(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标书代写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0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包括:

(1)标的股权:转让方持有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额11200万元,转让方已实缴出资金额11200万元。

(2)标的债权: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8月27日,下同),转让方根据编号为zsft2024-01的《资产交换协议》、ZSAMC-FTJS-01-BC3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四》、ZSAMC-FTJS-02的《合伙份额购买协议》、ZSAMC-FTJS-42的《告知函》,****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合伙份额回购债权,债权金额总计壹亿叁仟伍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捌拾贰元叁角叁分(小写:¥135,653,482.33),其中回购债权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12,000,000.00),回购债权对应优先级合伙收益总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叁万捌仟陆佰壹拾元整(小写:¥19,138,610.00),优先级合伙人应收代垫费用总额为肆佰伍拾壹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叁角叁分(小写:¥4,514,872.33)。

本次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债权为:截至基准日,转让方根据标的债权文件享有的要求回购义务人履行前述合伙份额回购债权本金总额中的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12,000,000)回购债权本金,和该回购债权本金计算至基准日(不含当日)的优先级合伙收益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叁万捌仟陆佰壹拾元整(小写:¥19,138,610.00)。该份额回购债权本金自债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起(不含当日)直至合伙份额回购债权足额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他相关协议约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受让方享有。

(3)标的债权诉讼状态

截至基准日,转让方****、****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保密),****公司与下属25家公司进入合并破产程序,具体重整方案及债权清偿事宜由意向方自行联系转让方。

(4)本次转让标的为**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11200****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份额回购债权,合计挂牌价为13565.348233万元。

6.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7.本次转让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8.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胡先生】,联系方式:【158****8811】。

9.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0.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

条件

标的名称

**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银兴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5785%有限合伙份额(11200****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合伙份额回购债权

转让底价

(万元)

13565.348233

交易价款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方式

说明

受让方竞得后,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省浙商****公司,开户行:****分行营业部,账号:202********0230080)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浙交汇”****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4.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5..标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商****公司(委派代表:罗玉清)。标的企业应付**浙商****公司计算至**浙商****公司退出之日(工商登记变更之日)的GP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截至2026年8月31日,GP费用为****816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操作核定为准)。

6.自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起至合伙份额工商登记变更完成的过渡期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详询转让方。

7.风险和瑕疵知悉:

(1)转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方已经对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资产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意向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资产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的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意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意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意向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方已经知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涉及的证明文件对于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5)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A.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资产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标的资产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B.意向方竞买标的资产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C.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资产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D.转受让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人民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

8.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转让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且可将标的资产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资产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受让方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8.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8.3标的资产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金淳有权没收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1.竞买人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或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的;

3.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要求付清交易服务费的;

4.竞买人未按《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的;

5.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资产交付交接的;

6.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356.534824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交纳方式 线上;
委托方简况
委托方名称 **金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省**市上****路126号(**创意谷)2号楼391工位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102MABUGABQ1H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刘先生 电话 400-****-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com
委托方 联系人 胡先生0571-****3800 电话 158****8811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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