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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市**县**街镇新石村水田出租(5年) | |||||||
| 标的名称: | **市**县**街镇新石村水田出租(5年),挂牌价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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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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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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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6年10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6年11月06日 |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 项目简介: | **市**县**街镇新石村水田出租(5年),此次招租共有1处标的,面积33亩,起拍价50000元(5年总租金),保证金1000.00元。 【保证金账户】意向承租方须按要求交纳全额交易保证金至以下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户名:**市****公司,账号: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后再汇入,开户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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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现状招租:本次出租标的为新石村水田,面积约33亩,标的质量、面积、四至范围、灌溉水源及配套设施等均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招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承诺和担保,标的交付时不论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总价。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实地勘察、核实标的地块范围、地力、水源、排灌沟渠及道路通行状况,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成交后不得以标的现状、面积、水源、地力等为由提出异议或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免租期为0个月,租期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的成交合同为准。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水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并交还招租方。 3、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支付,即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首期租金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此后于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付清下一周期租金;租期内租金无递增(递增比例为0)。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以双方签订的成交合同为准。 4、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支付时间: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足额缴纳者,视为悔拍,招租方有权无条件全额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且再次交易的成交价低于本次成交价的,差额部分由原承租方承担。 5、成交合同签订时间: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6、标的交付时间:成交合同中约定。 7、起租日、到期日:成交合同中约定。 8、标的现由原承租方使用,本次成交后,新承租方应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且原承租方完成腾退交付之日起取得标的使用权;在此之前,新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占用标的或干预原承租方的正常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9、原承租方如未竞得标的,应在其原租赁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按招租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结**、电等全部费用,并将标的内其所有的农作物、生产设备及物品自行清理、搬离,不得影响下一轮耕种。逾期未清理、搬离的,视为自愿放弃,招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 10、责任、义务: (1)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标的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不得擅自挖塘、填埋、硬化地面或从事其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行為,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撂荒或进行掠夺性经营。 (2)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的田间管理、排灌、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合理使用和保护水源、沟渠、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水利设施、道路、田埂等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包、分租、抵押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让;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转租的,须书面报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全额扣除保证金。 (4)承租方应服从国家和地方关于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秸秆禁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汛抗旱等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招租方无关。 (5)租赁期内,标的发生被依法征收、****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归责于招租方情形的,招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通知要求无条件按时腾退交还;已收取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其余部分无息退还,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收政策处理,招租方不承担其他赔偿或补偿责任。 (6)标的成交后,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机耕道路维护费、农业保险费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清场并交还标的,保持田块平整、沟渠通畅、设施完好;承租方投资建设的可移动设施、设备由其自行处置,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无偿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放弃,招租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予补偿。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民事、行政及安全生产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与招租方无关;因承租方原因给招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满后,招租方如继续对外出租,将另行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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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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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分期支付,按年支付。承租方应于交易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价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交易中心在收到招租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无息转付给招租方。 2、保证金处置方式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竞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承租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承租申请的;(2)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阻碍合同生效的;(7)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8)承租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返还原汇款账号,交易凭证出具前,保证金性质不变。保证金在指定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返还原提交账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在指**算账户期间产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按照通行规则进行,即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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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详细咨询:****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93-****993 190****0698 (周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