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市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 ||
| 发布机构 | 利用科 | 索引号 | **** |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10-20 | 主题词 | |
**市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依据《自然**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自然**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厅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自然资函〔2026〕11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存量建筑和土地过渡期支持政策适用市主**(含**、**、**开发区、临空区)范围符合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过渡期支持政策,是指已按程序纳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或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存量建筑所在宗地的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主体(以下简称“改造主体”)申请使用土地过渡期支持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
(二)项目涉及的宗地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低于五年;
(三)拟发展的产业业态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政策导向,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现代商贸物流、康养、数据科技、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于完善生产生活配套、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的民生保障类项目;
(四)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范,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过渡期支持政策:
****政府征收年度计划范围的用地和建筑;
(二)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的用地;
(三)涉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用地等公益性用地;
(四)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且难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用地;
(五)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存量土地和建筑。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不得适用过渡期政策的情形。
第六条 建立市、****管委会)、部门分工负责机制。
****管委会)组织对改造主体申请拟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的项目编制综合实施方案,****政府审定,并负责项目后期的实施监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需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自然**和规划、住建、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改造主体申请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使用过渡期政策申报表;
(二)项目综合实施方案,包括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等四部分内容(功能转换情形除外);
(三)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五)符合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材料(“一住两公”项目);
(六)发改、工信、文旅、民政、卫健、教体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符合支持产业业态及发展方向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改造主体利用已有建筑完善生产生活配套、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或转型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可以宗地或者幢、层等相对独立空间为基本单元转换存量建筑功能,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申请:****管委会)根据改造主体提出的申请,****政府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二)联合审查:市自然**和规划、住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结果认定:项目****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适用过渡期政策的认定意见;
(四)手续办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应结合实际需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允许对存量土地或建筑进行必要的改建、扩建。改扩建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请:****管委会)根据改造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政府提出编制项目改造综合实施方案的申请;
(二)方案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后,改造主体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综合实施方案,****管委会)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方案审查:由市自然**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要求,对综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批,同时对产业发展、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其他材料审查;
(四)结果认定:****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的认定意见;
(五)手续办理:依据《**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等许可手续,并对过渡期政策的有关要求进行注记。
第十条 ****管委会)对项目改造后的运营及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起始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涉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首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之日起计算;
(二)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的,自过渡期认定意见出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过渡期满前六个月或企业提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政府(管委会)提交项目实施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运营、产业发展成效、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等),经审查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政府同意,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后续项目实施所需的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不符合的,改造主体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规划用途恢复建筑使用功能,维持原有土地用途,并自行承担相关改造成本。未实现既定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规划用途和权利类型办理用地手续,****政府(管委会)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过渡期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以抵押、转让等方式处置土地及房产的,****管委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过渡期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过渡期满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可以租赁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租赁)价款按照评估时点新用途与原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确定。
第十五条 过渡期满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用地改扩建后原则上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已取得过渡期认定意见的项目,在其核准过渡期期限内,继续适用本细则全部规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规划局。
附件:1.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申报表(范本)
2.《自然**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
(2024年本)》(部分节选)
3.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项目监管协议(范本)
| 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申报表(建议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 | |||
| 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 |||
| 项目名称 |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申报单位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项目所在地(区/县 街道/乡镇) | ||
| 土地及建筑现状 | |||
| 宗地编号 | 原土地权证号 | ||
| 原土地用途 | 原土地面积 | ||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出让 □ 划拨 □ 其他_______ | 终止日期 | |
| 原总建筑面积 | ____ ___平方米 | 现有建筑概况 | |
| 拟申报政策内容 | |||
| 政策适用类型 | □ 仅临时变更使用功能 □ 建筑改扩建并变更功能 | 是否符合支持目录 | □ 是 □ 否 |
| 拟变更后产业业态 | (如:科技创新、研发设计等) | 改扩建情况(如涉及) | 拟增建筑面积 __ __㎡ 占原比例 __ __ % |
| 前置手续办理情况(涉及改扩建必填) | |||
| 规划设计要求核定 | □ 已取得 □ 办理中 □ 未申报 | 工程建设方案审定 | □ 已批准 □ 待批 □ 编制中 □ 未启动 |
| 申报材料清单(请勾选) | □1)本申报表(原件) | □6)符合产业业态的意见 | |
| 申报单位(人)承诺 | 本单位(人)承诺:申报表内容及全部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完全知晓并遵守过渡期政策全部规定;接受全过程监管并履行《履约监管协议》。
| ||
附件2:《自然**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部分节选)
以下项目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
(1)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
(2)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包括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等,以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3)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以及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
(4)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
2.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
3.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
4.****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心。
5.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
6.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医疗机构,以及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7.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8.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
附件3: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项目监管协议(建议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
| (区/园区) (街道/镇) (项目名称)过渡期监管协议 |
| 甲方: XX区政府(****)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主体)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 根据《**市存量建筑和土地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使用存量建筑和土地过渡期政策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拟利用的存量土地、房产**位于 区 乡镇(街道) 号,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土地以 (划拨/招拍挂/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取得,不动产证编号 ,现建筑使用功能为 ,拟发展 产业。 2、乙方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 3、过渡期满前,经甲方评估认定,用途具备长期调整条件的,可按新用途、新类型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具备长期调整条件的,由乙方按原规划条件恢复建筑功能,并自行承担相关改造成本。 4、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领施工许可并开工,逾期未实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5、过渡期政策适用时间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起算,原则不超过五年。 附件: 1、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2、项目策划方案文本; 3、****政府(****)会议纪要或意见; 4、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意见。 |
| 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主体): (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