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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艺米特智能清洁电器配套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位于**高新区张范街道中兴路266号14号光缆车间一层东部,占地面积4672m2。本期项目租赁现有厂房,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本项目主要为**追觅提供配套服务,产品为智能扫地机配件,建成后年产**箱组件50万套/年、尘盒组件50万套/年、污水箱组件50万套/年、水泵组件50万套/年、智能扫地机零部件500万件/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公司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注塑、脱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甲苯排放浓度及速率、丙烯腈、苯乙烯、乙苯、1,3-丁二烯排放浓度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丙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未收集的注塑、脱模废气,以及不合格品及边角料粉碎产生的少量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VOCs、甲苯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丙烯腈、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标准。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公司深度处理,废水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含修改单)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等级标准和枣****公司接管限值标准。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分区防渗防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应对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无法回用的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外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脱模剂桶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一般固废暂存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要求,贮存过程重点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须组织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施、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七)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危废暂存间、化粪池等重点区域落实防渗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排气筒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和监测孔。
(八)该项目运营后,有组织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0.342t/a以内。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重新审核。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五、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本批复自始自然作废。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