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用了5张中选公示,投标单位却都不是北洋天青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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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天青企业资料图,来源“**高新”2019年报道;不是涉案项目现场。

一家公司未来能赚多少钱,要靠什么证明在北洋天青的一次并购评估中,五张投标中选公示图片,被拿来支撑收入预测。

但图片没有招标方信息,公示截止时间也已过去四个多月。监管后来查明:这些项目的投标单位,都不是被评估的北洋天青。

更值得看的是,问题并没停在这五张图上。另一个项目确实交给北洋天青做了,却已经确认过收入;还有一份盖着合同外衣的项目,根本不会实际履行。

证监会今年公开的〔2026〕53号行政处罚决定,把这些收入预测依据逐项拆开。被处罚的是**中****公司和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这是一宗并购资产评估案,****事务所****审计处罚。

第一处:材料有了,项目到底是谁的

京城股份拟收购北洋天青相关股权时,聘请中同华评估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020年首份报告用收益法给出3.08亿元估值,增值率384.60%。此后又先后出具两份加期报告;交易各方因后两次评估未出现减值,仍以首份报告结果作为交易作价依据。

收益法里的收入预测,不只影响表格某一行。本案先预测首个完整年度收入,再以此为基础预测以后年度;第一年的项目如果没有得到支撑,后续年度的预测基础也会受到影响。

中同华采用了合同、框架协议、中标截图和拟投标计划等材料。问题不在于材料的名字听上去够不够正式,而在于它们究竟能证明到哪一步。

2022年报告使用的五张中选公示图片,没有招标方信息,且公示结束已超过四个月。决定书指出,中同华没有通过查询招投标系统、获取合同、核查执行情况等程序充分验证,未发现投标单位均非北洋天青。

即使公示本身真实,也不自然等于北洋天青取得了订单。如果收入要归入北洋天青,材料还必须把项目与北洋天青连接起来。缺的正是这一段,不是单纯少存了几张图片。

北洋天青官网“睿智精密机器人上下料”项目资料图,****公司业务;非本次处罚所涉项目,拍摄时间未标注。

第二处:确实做过,也可能不属于预测的那一年

另一项目是一条门体及内胆输送线。评估取得的邮件截图,没有中标日期、没有中标单位,只表明收件方是意向中标方。

监管查明,中标单位****,后来交给北洋天青承做。到这里,如果只问“项目到底有没有做”,答案似乎能够支持企业。

可是还有一条时间证据:该项目已经在2021年12月确认收入,不应再被用作2022年收入预测依据。

这个细节比“材料真假”再往前走了一步。真实做过的业务,放错期间,也不能支撑未来收入。2022年报告出具于1月14日,不能只沿用之前取得的意向邮件,而不核对报告出具时项目已经走到了哪一步。

这里说的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当,不是已经查明财务账上重复记了两次收入。把两者混写,反而会把本案最有价值的判断写错。

同一个项目,需要分别确认归属、期间与履行。按处罚决定归纳;不是五张涉案公示或合同的复原图。

第三处:合同也有,履行证据却接不上

一份智能冷柜数字化生产线设备合同,连续进入2021年、2022年报告的收入预测。

2021年走访记录中的关联关系记载已有异常,合同又未经提供方确认。到2022年,评估人员仍未对被访谈人的工作单位给予必要关注;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时间,以及交货、安装、调试时间,都已经过去。

这些期限不是无关紧要的附件信息。项目如果在正常推进,至少应当能够继续核对付款或执行情况;如果没有推进,原先预计的收入实现时间和依据就需要重新判断。决定书指出,中同华未作充分核查验证。

监管查明,这份合同是客户配合北洋天青签订的,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也不会实际履行。

还有另一份战略**协议,写明只是初步意向,具体交易以正式合同为准,却仍被用来预测2022年可实现收入。实际在2022年签订的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原预测值。

这两种情况也不能一概叫“假合同”:前者被查明不会履行;后者的问题在于把初步**意向,过早当成了能够支撑具体金额的收入依据。准确区分,才能看清各自缺了什么证据。

后来做成的项目,能补回当时的核验吗

听证中,中同华及签字评估师提出过多项申辩,包括有些项目只是延期或代为投标,****公司隐瞒,相关合同超出核查能力,以及后续收入已经确认等。

从本案认定理由看,关键在于出报告时是否充分核验预测依据。证监会回应,沟通确认会履行、后来发生变更延期,以及项目后续确认收入,都不能直接替代当时应有的充分核查。关于预测依据充分的主张,也缺乏相应底稿证据支持。

决定书同时写明,部分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但没有逐项展开采纳内容。因此,不能把结果写成“所有申辩均被驳回”,也不能自行猜测哪项具体金额因此调整。

2022年报告中,存在未中标、已确认收入、不会履行及其他依据不充分情形的收入预测,共22183万元,占首个完整预测年度收入预测值的69.54%。这不是全由五张公示产生的金额,也不是已经发生的营业收入或收购损失。

最终,中同华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约113.21万元,并罚款200万元;两名签字评估师被给予警告,各罚25万元。监管认定三份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五张公示只是入口。沿着后面的邮件、确认收入时间和合同履行情况继续查,才会发现,“这份资料是真的”“****公司”“收入属于这一期”“未来确有实现依据”,原来是四个不能互相替代的判断。并购估值真正需要的,也不是把资料收齐,而是让资料能支撑放进模型的那一个数。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3号。涉案评估报告出具于2020—2022年;官网目录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页面生成时间为10月16日。3.08亿元为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不是本案损失额。照片来自**高新2019年企业报道及北洋天青官网,均非涉案项目现场;示意图依据公开事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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