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1-123********00449XQ-****1020-000864-0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10-26 15:09:13 |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方式 | 估算价(万元) |
| 1 | ****001 | ****改造项目(一期)EPCO(第二次) | 公开招标 | 3400.0 |
关于“****改造项目(一期)EPCO(第二次)”招标文件疑问回复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相关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已收悉,特此回复:
疑问1:原文表述为:第3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民政部门出具的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回执(回执上须体现床位数量);如为自有、自建、自营机构,第3项业绩证明材料无需提供合同,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回执(回执上须体现床位数量);如果是中标后****公司进行运营的机构,第3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民政部门出具的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回执(回执上须体现床位数量)及建设单位(委****公司设立证明材料。
根据2018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也不再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目前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申请文件合格后仅提供备案回执,不再提供机构备案证明。同时目前很多养老机构运营,都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委托运营的,中标后需****公司进行运营并向当地申请养老机构备案,基本上不存在****公司运营的情形,原文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回复1: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备案回执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具有一个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康养类或疗养类或养老类运营业绩,得2分,满分2分。标书代写
第3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备案回执,备案回执载明的运营主体,应当与本项目投标承担运营任务的主体为同一单位;如不一致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业绩项目为中标后另行设立运营机构实施的,须提供该运营机构备案回执、中标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运营合同,以及委托方盖章确认的中标后另行设立运营机构的证明材料。
②备案回执载明的运营主体为本次投标运营主体的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备案回执及能够证明总分支隶属关系的佐证材料。
(注:备案回执上须体现床位数量不少于200张,若回执上未注明床位数量,须另行提供民政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其他业绩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疑问2: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政部门仅对备案单位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没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机构备案证明文件,请予以删除
回复2:见回复1。
招标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通知所带来的一切责任,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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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 电子件名称 | 电子件列表(点击查看) |
| 澄清与修改公告 | ****改造项﹒﹒﹒变更公告.pdf |
| 澄清与修改公告附件 | 无 |
| 澄清与修改后招标文件 | 无 |
| 澄清与修改后招标文件正文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