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相应材料明细 | 备注 |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
| 2.申请人身份证件;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 ||
| 3.原不动产权证书; | 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
| 4.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情形 | 相应材料明细 | |
| 大宗地块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 | 1、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3、划拨****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4、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5、原购置发票(原件)。 | ||
| 增量房转移 |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2、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买入方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3、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 | 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 | |
| 普通存量房转移 | 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若买入方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 2、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3、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原件);出让方属于集体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 4、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买卖双方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5、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所需材料:①原购房发票或原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按揭贷款利息证明(需注明购房人姓名、****银行业务章)③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④公证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 6、土地增值税按实征收所需资料:原购房发票(复印件); 7、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增值税减免材料:①原为房改购房的,房改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②原为调产安置的,征收调产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 | ||
| 保障性存量房转移 | 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若买入方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 2、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或收益金的,还应当提供土地出让或土地收益金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所需材料:①原购房发票或原购房合同(原件)②按揭贷款利息证明(需注明购房人姓名、****银行业务章)③装修费用发票(原件)(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④公证费用发票(原件)(需注明购房人姓名、房屋地址); 5、土地增值税按实征收所需资料:原购房发票(原件); 6、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 7、增值税减免材料:①原为房改购房的,房改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②原为调产安置的,征收调产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 | 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低收入家庭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二次上市。 | |
| 赠与(含遗赠) | 1、赠与合同或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受赠人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 2、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3、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原件); 5、非直系亲属的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之间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人****人民法院****政府****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 ||
| 房改购房 | 1.房改购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契约(原件);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产权部门存查联)(原件);扩档面积或超面积自购部分收款凭证(原件);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及价格计算书(原件)(审批表中已包含的免收);房屋分层平面图复印件; 2.公有住房出售产权衔接: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产权衔接)(原件);公有住房出售契约(原件);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产权部门存查联)(原件);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及价格计算书(原件)(审批表中已包含的免收); 3.房改房收购:提供房改住房收购审批表(原件); 4.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 (含房改购房、衔接、收购) | |
| 征收调产(拆**置) | 1、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结算单、收据; 2、①属原城市房屋拆迁:提供加盖拆迁单位核对章的原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若有资金分套的情况,另需核算单、资金分套表、资金调剂表(原件),若有公、私混合拆**置的情况,另需提供部分公房面积出售审批表、部分公房面积买卖契约、发票(原件);②属原集体土地拆迁:提供建房证明(原件); 3、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4、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5、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 | ||
| 继承 | 1、提供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2、继承人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 非公证继承请另行咨询窗口 | |
| 国有企业改制 | 1、房地产转让合同或改制材料(原件); 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 3、需要补办出让的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发票及税费缴纳证明(原件); | ||
| 夫妻房产约定 | 1、婚姻关系材料(原件); 2、夫妻约定材料(原件);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 ||
| 离婚析产 | 1、婚姻关系材料(原件); 2、经民政部门鉴证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 | ||
|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 | 1、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若经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3、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 5.计税凭据; | 完税凭证(原件) | ||
| 6.涉及限购、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等政策性限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 |||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期及补充材料期),批量件按实际情况,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三、收费标准
| 转移情形 |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备注 | |
| 大宗(考虑使用独立宗)地块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登记申请中,权利人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并且要求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人加收10元工本费。 | |
| 增量房 | 一般商品房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保障性住房 | 不动产登记费 | 免收 | ||
| 存量房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房改房(含房改调房)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 ||
| 拆**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除外)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赠与(含遗赠)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继承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离婚析产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
| 夫妻财产约定 | 工本费 | 住宅、非住宅:10元 | ||
费用减免:
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咨询(监督)途径
咨询电话:0574-****7833 ****7834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五、受理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址:
********服务区
**市泗门镇**南路99****中心三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