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仓储品种调整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镇新木路10号你公司现有厂区内,****公司现有码头(配套1个5万吨级液体化学品泊位,码头设计通过能力180万吨/年)、46座储罐、13条物料管线及配套设施调整储罐仓储及码头运输货种,取消现有8个货种(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葵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碳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草甘膦、丁烷、丙烯),新增14个货种(对苯二甲酸二辛酯(对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粗棕榈仁油脂肪酸、精甘油、丁草胺、粗甘油、氢化棕榈油(棕榈硬脂精)、十二碳醇酯(RTC-12)、十六碳双酯、净味成膜助剂、尿素硝酸铵溶液(尿素硝铵溶液)、正丙醇、三甲苯、石脑油、甲醇),调整后共经营46个货种,本项目货种对应的码头吞吐量169.2万吨/年,配套库区储罐化学品周转量177.3万吨/年。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港总体规划(修订)》以及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进行控制,对各类废气收集治理。采用氮气扫线,尽量采用“专管专用”,减少扫线频次;提高装卸自动化水**装卸速度,收发氯乙烯等物料时采用气相平衡管系统。项目废气处理均依托现有废气处置设施,储罐分区一(罐组A1:T-A01~T-A12;罐组B:T-B01~T-B04、T-B07~T-B10;罐组C:T-C01~T-C09)产生的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车废气、扫线废气(码头扫往罐区部分)平行收集至2套现有“冷凝+酸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罐区扫线废气(码头扫往船舱部分)、装船废气、储罐分区二(罐组A2:T-A21~T-A26;罐组B:T-B05、T-B06、T-B11、T-B12;罐组E:T-E01~T-E04;罐组F:T-F01~T-F04)产生的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车废气、扫线废气(码头扫往罐区部分)收集至1套现有“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至1套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包括陆域、码头装卸区地面冲洗废水、储罐清洗废水、管道清洗废水、陆域生活污水、初期雨水、酸洗塔排水,废水集中收集后通过现有管道输送至******公司**的污水站C装置预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及《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4****开发区****处理厂(中交苏伊士****公司)深度处理。项目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陆域、码头装卸区地面冲洗、储罐清洗。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夜间控制装卸作业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陆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到****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收集处置。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完善罐区、装卸区、码头面、危废仓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废气处理区等区域的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强化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管理,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罐区围堰及防火堤、码头及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根据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公司、****开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2.8334/2.83508吨、甲醇≤0.38/0.38吨、苯系物≤0.2888/0.2888吨(包含二甲苯≤0.2494/0.2494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4628/3.46448吨。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二氧化硫≤5.558 /5.558 吨、一氧化碳≤0.15/0.15吨、氮氧化物≤4.23/4.23吨、甲醇≤0.00034/0.00034吨、苯系物≤0.00088/0.00088吨(包含二甲苯≤0.0007/0.0007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6.8695/6.8697吨。
(二)水污染物
接管排放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9056/41633吨、化学需氧量≤18.13/19.3吨、五日生化需氧量≤5.12/5.47吨、悬浮物≤2.77/2.842吨、石油类≤0.68/0.729吨、邻二甲苯≤0.04/0.0425吨、甲醇≤0.69/0.8吨、氨氮≤0.4/0.456吨、动植物油≤0.38/0.404吨、挥发酚≤0.07/0.0806吨、硝酸盐≤0.03/0.0352吨、总氮≤0.61/0.701吨、总磷≤0.11/0.117吨。
外排环境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9056/41633吨、化学需氧量≤1.172/1.249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39/0.416吨、悬浮物≤0.39/0.416吨、石油类≤0.039/0.0416吨、邻二甲苯≤0.016/0.017吨、甲醇≤0.69/0.8吨、氨氮≤0.059/0.0629吨、动植物油≤0.039/0.0416吨、挥发酚≤0.02/0.0213吨、硝酸盐≤0.032/0.037吨、总氮≤0.5858/0.6245吨、总磷≤0.0117/0.0124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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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