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基地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重新招标)(二次)澄清答疑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三角一体化******基地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重新招标)(二次)”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原文: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运行质量试验报告:噪音测试结满足或优于如下标准的得 1 分:(空载测试) 开关门噪声最大值:53dB (A) 轿内运行噪声最大值:49 dB (A) 依据 GB/T10058-2009,常规乘客电梯国标限值为开关门≤65dB (A)、轿内≤55dB (A)。该加分指标显著严于国家标准,不属于项目必要需求,仅少数品牌机型可以达标,客观上限制多数潜在投标人;同时实验室定型空载噪声报告无法代表本项目现场安装后的实际噪声水平,评审条件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修改或删除本条评分条款。
回复1:GB/T10058-2009于2024年3月31日已废除;新版规范:GB/T10058-2023于2023年9月7日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本条款为加分项而非资格门槛,不强制所有投标人必须满足,不满足仅不得分,不否决投标,所有满足国标基础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投标,不排斥潜在投标人。该加分项考核电梯设备本体出厂固有噪声性能,型式定型报告是设备本身性能的有效佐证;现场噪声受土建、安装等外部条件影响,本条款不承诺现场实测值,考核对象清晰,评审设置合理。低噪声指标契合本项目对乘坐舒适度的使用需求,属于择优竞争设置,未限定特定品牌,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招标文件本条评分条款予以保留,不作调整。
问题2:招标文件原文: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无机房电梯生产能力评分,客货梯满足最大载重2000kg 和最大速度3.0m/S(含)得1 分;最大载重1600kg 和最大速度2.5m/S(含)得0.5 分,其他不得分(证明文件须提供电梯型式实验报告)。 该评分指标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不匹配,指标设置过严苛,市场满足主体极少,限制充分竞争。无机房电梯受主机布置、井道空间、散热、结构载荷等先天条件制约,电梯行业主流量产无机房客货梯成熟参数上限普遍为 2000kg、2.5m/s;能够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做到无机房 2000kg、3.0m/s 的制造厂家数量极少。该加分条件客观上大幅压缩有效投标人范围,使得绝大多数具备成熟无机房制造能力、可以稳定履约的主流电梯厂商无法拿到满分,无法形成充分竞争。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请贵单位重新审核评估该评分条款合理性,将上述条款满分参数调整为:无机房客货梯满足最大载重 2000kg、最大速度 2.5m/s(含)得 1 分。
回复2:该条款为加分择优项,不是资格硬性要求,投标人达不到2000kg、3.0m/s,满足:1600kg、2.5m/s仍可得分,不影响投标资格,不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指标考核制造商无机房电梯整体技术储备与制造能力,并非要求本项目电梯采用该规格。具备更高参数无机房电梯制造能力,说明厂商无机房技术体系更成熟,有利于保障本项目供货品质与长期运维适配,评审因素和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相关。2000kg、3.0m/s无机房客货梯是特种设备标准框架内可取证的规格,市场存在多家可满足的制造单位,未限定特定品牌,不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条款。因此本条评分条款予以保留,不做调整。
问题3:曳引式客梯许可梯速评分项中佐证材料要求过窄,请予以放宽 所投品牌具备生产额定速度 10m/s(含)以上曳引式客梯的能力,可满足该评分项要求。但该评分项“注”中规定:“如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资质更新前一周期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现行《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不再在证书上体现具体许可参数(梯速等级),而企业资质更新前的历史《制造许可证》因时间久远、单位名称变更、证书灭失等原因,客观上未必都能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能够直接、准确证明制造商的许可梯速范围,与旧版制造许可证具有同等的证明力。请求将该“注”修改为:“如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可提供资质更新前一周期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相应梯速的电梯型式试验证书(报告)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以确保证明材料渠道公平、可操作。
回复3:如更新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换证前周期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官方行政许可文件)或取得****总局核准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对应规格电梯的型式试验报告。
问题 4:曳引媒介评分项具有明显品牌指向性 “碳纤维复合曳引带或扁平复合钢带得 2 分,钢丝绳仅得 1 分”的设置,实质是为个别采用碳纤维曳引带的特定品牌量身定做。所投品牌在本项目型号上采用的钢丝绳曳引技术经过长期工程验证,完全满足 GB/T 7588 安全要求。对于本项目 1600kg/1.5m/s、提升高度 13.2m 的低提升高度客货梯,钢丝绳曳引为行业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曳引媒介,将其作为减分项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客观上对采用钢丝绳的主流品牌(包括蒂森等一线制造商)构成差别待遇。请求删除该评分项或修改为“满足国标要求的各类曳引媒介同等得分”。
回复4:本条款为择优加分项,钢丝绳曳引只要满足GB/T7588标准仍可得分,不属于资格限制条件,不会否决投标;碳纤维复合曳引带、扁平复合钢带是行业内多家厂商均可实现的通用升级技术,不属于单一品牌专属技术,不存在品牌指向;分值差别是基于运行噪声、振动、寿命、维保等性能差异设置,不是否定钢丝绳的安全性;曳引媒介直接影响电梯乘坐体验和长期运维成本,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项目使用需求匹配。因此本条评分条款予以保留,不作调整。
问题 5:制动器 220% 额定载荷满载测试指标超出国家标准要求 GB/T 7588.1-2020 及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对曳引机制动器静态制动力试验的要求为 125% 额定载荷等,并无 220% 额定载荷持续制动的要求。该指标远超国家标准和型式试验规范,属于设置过高的技术壁垒,且指定“****检测中心出具”的委托试验报告,渠道过于单一。建议修改所投乘客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厢内加载 至额定载荷并保持 30min,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 不转动、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 动性能。上述条件下,可加载至 200%及以上额定载荷仍能满 足的得 2 分,可加载至 18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 1.5 分, 可加载至 150%额定载荷仍能满足的得 1 分.
回复5:125%载荷是国标最低底线,本项是加分择优项,不强制投标人必须达到,不构成资格壁垒;220%载荷考核制动器安全储备,与电梯安全质量相关;
贵方所提出的“该指标远超国家标准和型式试验规范,属于设置过高的技术壁垒,且指定“****检测中心出具”的委托试验报告,渠道过于单一。”的相关意见,于招标文件载明内容不符;该指标行业多家厂商可实现,属于正常择优竞争。本条维持原文不变。
问题 6:厅门锁寿命 1000 万次指标过高 本项目为 4 层站低提升高度客货梯,使用频度有限。GB/T 10058 及门锁型式试验相关规范对门锁耐受试验的要求为 100 万次量级,1000 万次的寿命要求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和国标要求,仅个别品牌可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请求调整为所投品牌垂直电梯按钮的动作寿命大于或等于800 万次,得 1 分,小于 800 万次且大于 500 万次,得 0.5 分, 其余不得分;
回复6:国标100万次是最低底线,本项为择优加分项,不强制投标人满足1000万次;门锁是:核心安全件,高寿命指标用于降低后期故障风险,和设备安全质量相关;该指标多家厂商可实现,不存在排他;厅门锁与电梯按钮不属于同类部件,不同意更换考核对象。本条维持原文不变。
问题 7:要求提供特定型号“运行质量试验报告”缺乏可操作性 开关门噪声、轿内运行噪声等指标属于整机性能检测,市场上普遍依据 GB/T 10058/10059 进行整机检验,要求针对“所投产品型号”单独出具运行质量试验报告,多数制造商并不单独就型号出具此类专项报告,导致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客观上无法得分,评分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公平。请求放宽证明材料形式,允许提供整机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对应的噪声检测数据。
回复7:提供制造商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报告中须体现本次投标的梯型及对应的噪声数据,予以认可。
问题 8: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评分项设置过高 超出国家标准要求:所投品牌垂直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安全完整性等级,①检查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②检测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GB/T 7588.1-2020 及电梯型式试验规范对上述两类安全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即为 SIL 级(SIL2/B 级),SIL3 已明显超出国家标准对乘客电梯安全功能的强制要求,属于在国标之上另设技术壁垒,行业内仅个别品牌可提供 SIL3 级型式试验证书,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将该评分项修改为: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证书达到 SIL2 级及以上的得 2 分,SIL1 级及以上的得 1分,与招标文件对其他类似指标的分档逻辑保持一致;或按国家标准要求重新合理设置。
回复8:现修改为: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所投品牌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①检查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②检测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等级为 SIL3 级及以上的每一项得 1 分;SIL2 级的每一项得 0.5 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提供所投品牌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行国标GB/T7588-2020规定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为SIL2,属于国家强制性最低底线要求;SIL3为高于国标底线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属于强制性门槛,本项设置为评分项,并非实质性资格否决条件,不影响各推荐品牌投标资格,所有推荐品牌均可参与投标,不满足SIL3仅扣减本项分值,不会被否决投标。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在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基础上,设置高于国标要求的技术性能作为评分因素,用于区分产品安全性能优劣,该做法符合法规要求。
问题 9:澄清请求——“无机房电梯生产能力”评分中“客货梯”含义不明 该条款表述为“客货梯满足最大载重 2000kg 和最大速度 3.0m/S(含)得 1 分”,其中“客货梯”是指“无机房客梯与货梯均须满足”,还是仅指“无机房货梯”满足上述参数本项目仅采购 1600kg、1.5m/s 客货梯,评分却考核 2000kg/3.0m/s 生产能力,亦请一并说明其与项目需求的关联性,并澄清证明文件中型式试验报告的具体覆盖范围。
回复9:针对招标文件中客货梯描述不明确处,即投标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型式试验报告的证明文件均予以认可。
澄清1、综合实力3:3、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所投品牌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①检查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②检测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等级为 SIL3 级及以上的每一项得 2 分;SIL2 级的每一项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满分2分。(提供所投品牌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修改为: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所投品牌垂直电梯安全完整性等级:①检查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②检测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等级为 SIL3 级及以上的每一项得 1 分;SIL2 级的每一项得 0.5 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提供所投品牌电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澄清2、综合实力2:2、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具备生产曳引式客梯速度(V)能力进行评分:
A.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10m/s (含) 得 2 分;
B.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8m/s(含)至 10m/s (不含)得 1.5 分 ;
C.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5m/s(含) 至 8m/s(不含) 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资质更新前一周期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具备生产曳引式客梯速度(V)能力进行评分:
A.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10m/s (含) 得 2 分;
B.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8m/s(含)至 10m/s (不含)得 1.5 分 ;
C.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曳引式客梯)额定速度大于 5m/s(含) 至 8m/s(不含) 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注:如更新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不体现等级或许可梯速的,须同时提供换证前周期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官方行政许可文件)或取得****总局核准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对应规格电梯的型式试验报告予以佐证,否则不得分。
此澄清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公司
地 址:**县水口镇
联 系 人:刘飞、赵德友
联系方式:159****2090、139****115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县**镇水安小区二期6栋2801
联系人:徐谦 张翠
联系方式:180****9777 189****4027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