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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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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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6-10-26
名称: (恒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10-26
主题词:
(恒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26


清环英责改〔2026〕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赵贞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5971C

地址:****工业园内

我局分别于2026年6月24日和9月17****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2025年度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306吨,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0.267吨,超总量排放25.7%。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5971C)和赵贞龙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谢勇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谢勇的个人身份信息,****委托****公司接受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徳****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0]55号)、《关于英徳市恒****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一期:年产1500万米PU合成革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16]34号)、关于英徳****公司锅****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审[2022]27号)、《英徳市恒****公司锅****处理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655971C001V)。证明:****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锅****处理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和《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有效期限:2023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证明:****位于**华侨产业园**英红园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39吨/年。

证据五:《关于调查处理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证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证信息交叉筛查发现****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超总量排放问题线索。

证据六:《****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报告》。证明:****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监测等设备)通过验收。

证据七:《****固定污染源出水水质、烟气及VOC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废水)在线设施日常维护记录表》《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校准记录表》《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及《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维修记录表》。证明:****2025年度委托了******公司对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运维管理,******公司对该公司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了日常运维管理和校准等工作,并建立有运维管理台账记录。

证据八:《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6〕E9号)。证明:2026年7月29日,****监测站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在线比对检测pH、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合格。

证据九:《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证明:****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排放总量为1.486141吨(修正值)。

证据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50940、HX251960-1、HX254204-1、HX256458共4份)。证明:****2025年度开展的自行监测显示,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无超标排放的情况(化学需氧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为80mg/L)。

证据十一:2026年6月24日,****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5年1月至12月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2026年9月17日,****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2025年度存在化学需氧量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公司现场负责人谢勇进行了调查询问,谢勇承认了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202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现场核查专家组意见》。证明:2026年8月28日,专家组到****进行了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现场核查工作,经核算,该公司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306吨,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总量1.039吨/年,超量排放0.267吨/年,超排25.7%。

证据十四:《**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平台截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近二年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情况为1次(含本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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