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类型:采购公示
二、采购人名称:****
三、项目名称:应诉服务
四、项目编号:****
五、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六、采购预算:48万元
七、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八、项目采购内容概况:应诉服务。
九、申请理由:
(一)前案情况
采购人诉对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事务所已接受采购人委托,指派律师团队完成前期证据收集、案件分析、立案、出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后提交代理词、补充证据及质证意见等书面材料。目前该案处于庭后书面审理阶段。
(二)后案情况
****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采购人交付的案涉一批行业应用服务一体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开箱即用”交付标准,以采购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部分买卖合同关系、由采购人返还超付货款、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并主张采购人自行取回设备。****法院立案受理,采购人已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尚未开庭。
两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交付标准认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超付货款返还范围、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基数及数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专业问题。
为保障案件处置的连续性、专业性与效率,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采购人拟采购专项法律服务。****事务所已实际参与前案办理,全面掌握案涉合同文本、履行证据、双方争议焦点及庭审情况,具备继续提供专业服务的充分条件与能力。继续由其服务可避免因更换承办团队导致的重复工作、衔接成本和诉讼策略不统一等问题。
十、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 ****
拟定供应商地址:**市鹿**益民路 2 号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2 幢 5 层。
十一、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1.论证专家:
| 专家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手机号码 |
| 罗木林 |
工程师 |
**市方略****公司 |
138****6968 |
| 丁凤珠 |
三级律师 |
****事务所 |
137****7929 |
| 林丽芬 |
三级律师 |
****事务所 |
136****1234 |
2.论证意见:经审查并结合采购单位实际情况,建议依据《**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 ****进行采购。
十二、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标书代写
十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鹿**黎明西路236****中心大楼27楼
联系人:陈嘉诚
联系电话:136****9977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彭瀚锋
联系电话:135****1206
十五、附件: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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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附件信息:
****商贸应诉论证意见.pdf (1.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