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淮路与钱郢路**十张新村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 项目名称 |
合淮路与钱郢路**十张新村商业委托运营管理 |
||||||||||
| 项目编号 |
**** |
||||||||||
| 委托方 |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0月27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5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27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 运营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合淮路与钱郢路**十张新村商业 |
第1-3层 |
混合 |
约4046 |
6 |
58.22 |
5.8 |
|||||
| 1.标的坐落位置:**市合淮路与钱郢路**十张新村小区东门。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分别位于十张新村商业A、B、C、D四个区,其中A区1至3层,B区1至2层,C区1至3层,D区1至3层。 4.标的房屋内部承重墙体较多,使用受限。标的房屋可能存在渗漏、上下水管道狭窄,消防管道无水等情况,委托方不负责维修,由成交人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5.标的房屋水电均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发票,水电费由物业收取,运营期内成交人自行解决房屋的用水用电问题。 6.运营费用不包含物业费,运营期内成交人须服从物业日常管理,****公司按标准收取。运营期内,成交人须自行负责门前“三包”、电梯维保、安全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标的房屋及房屋消防系统按现状移交,委托方不承担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成交人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二次消防申报,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8.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成交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成交人(非一般纳税人)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成交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意向方须现场踏勘标的房屋,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室内上下水、建筑面积、标的瑕疵、消防情况、物业收费标准等。 |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标的房屋的用途为商办。标的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成交人不得经营影响用电安全的业态,不得经营娱**态,不得经营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宣传及其他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成交人如拟经营餐饮、公寓、宾馆、网吧和教育培训等行业的,须在参与竞价前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保证。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运营期内运营费用有递增,递增规则:第1、2、3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4、5年运营费用均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2%,第6年运营费用在第4年基础上递增2%。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90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 三、交易条件 |
|||||||||||
| 1.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房屋,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房屋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运营期内,成交人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须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成交人须负责标的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成交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成交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9.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委托方提供第三方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cn/tspbidder),选择“安****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com、https://www.****.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7337。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3192、****3191(**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运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运营费用”是指甲方将下述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营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运营该资产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运营价款。
第一条:运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房屋坐落于
(二)产权性质
(三)建筑面积约
(四)运营用途
(五)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运营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运营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运营期限
运营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运营资产交付乙方。免费用装修期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运营期内运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
(二)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三)标的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委托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委托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运营资产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五)甲方不提供水电费增值税发票。
(六)本合同签订时,如房屋已由相应物业单位管理,乙方应与该物业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相关标准按时支付物业费。
第六条:运营资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资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运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运营期间,乙方对运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运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资****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运营期内,乙方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运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资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资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合同期间,资产和土地的资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运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运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资产运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资产内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运营期内,全部运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协助。
(七)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资产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运营时应协调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或转让运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运营资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运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等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运营权整体转让、出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30日,在接到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一个月运营费用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运营房屋用途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运营期内,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若解除时乙方运营期未满一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二个月运营费用标准;如解除时乙方运营期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一个月运营费用标准;如解除时乙方运营期已满两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半个月运营费用标准。上述违约金在抵扣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的剩余运营费用(如有)无息退还乙方。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相当于二个月运营费用标准 (¥ 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运营期内(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运营费用装修期间),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日后交还房屋的,则运营费用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日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起30日内的全部运营费用。
(四)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未满一年,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两个月运营费用标准;已满一年未满两年,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一个月运营费用标准;运营期内合同执行已满两年的,在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半个月运营费用标准;合同执行不满六个月即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取消免费用装修期,按照首年运营费用标准收取原免费用装修期内的运营费用。
(五)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运营费用的,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运营费用*0.24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移交房屋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运营费用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运营资产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资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合同期满,如甲方对资产不再委托运营,甲方应在运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10日内将运营资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资产进行委托运营,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运营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资产。
(三)限制业态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运营期间不得从事有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治安秩序的经营业态,在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以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及其它有碍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业,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如在甲方指定限期内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当即解除本运营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须承担违约金二个月运营费用标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拟经营餐饮、宾馆、网吧和教育培训等行业的,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及**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是否能取得相关许可,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四)免责条款
运营期内房屋屋面墙体地面渗漏及管道破损渗漏维修事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运营期内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发生物品受损情况,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维权费用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六)通知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0551-****7377
电子邮箱 :****@163.com
邮寄地址:**北路与**桥路**文一泊心湾S1栋4楼
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果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3天被视作已送达;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房屋后,该运营房屋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该运营房屋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运营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房屋运营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乙方运营期间严禁在经营性场所内住宿过夜(除经营住宿行业外)、使用明火(除经营餐饮行业外)或给电动车充电,运营期内如果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行为,或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均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除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乙方还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二)运营期间乙方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将甲方及第三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如果乙方在整改限期内不能及时反应处理或者按时限完成,甲方有权介入配合整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优先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另行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留存。
合同签订地点:**北路与**桥路**文一﹒泊心湾S1栋4楼。
本合同壹式叁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相关部门留存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