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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A包)
三、采购日期:2026-09-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油榨街街道**南路22号******医药物流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层2号[****办事处]
被投诉人:****
地址:**市**区**北路6号(大唐﹒****广场)3号栋23、24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该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补正。截止到2026年10月26日,未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本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