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6-06-18 17:10 |
******公司:
****公司S27**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段)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S27**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段)取水许可申请。
******公司S27**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段)位于**风水梁镇风水梁镇母哈日沟村、王家壕村和马场壕村。项目建设规模:项目主线全长约127.75km,全线设置特大桥5座,设置8处互通式立交,设置服务区1处,收费站7处,其中**境内路线长度37.48km,共布设2处收费站、1处服务区,****收费站、****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2处,****中心1处。项目为**项目,计划于2026年8月1日开工,2029年9月19日建成后投入使用。
****公司S27**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段)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综合生活取水水源;以敖包梁村自来水(地下水)作为施工期综合生活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取水水源,以**市**区洁通****公司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作为施工期其他(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除外)生产用水取水水源。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收费站年取水量0.24万立方米,****收费站年取水量0.24万立方米,****服务区年取水量0.52万立方米;考虑5%的输水损失,核定施工期总取水量为14.457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14.049万立方米(自来水(地下水)12.285万立方米、再生水1.764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0.408万立方米。本项目****收费站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24.23升/(人﹒天)、****收费站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24.23升/(人﹒天)、****服务区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23.33升/(人﹒天);施工期综合生活用水指标94升/(人﹒天),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5)有关指标。
本项目取水口位置不在**市地下水超采区及限制开采区范围内。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水利厅关于2026年度取用地下水限审限批县级行政区的通知》(内水资〔2026〕27号)等相关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及热网补水外,若属于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特殊取用水项目,可通过压减其他已审批项目取水许可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指标新增取水许可审批,且由原旗级负责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权限全部上划调整为盟市级受理审批。该项目属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特殊用水项目,结合《****水利局关于S27**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段取水许可意见的函》,该项目所需的地下水取水量通过**忠****公司养殖基地项目压减的地下水指标置换,未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0.342万立方米)经吸污车****处理厂处理后集中利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费站****设备处理达标后,热季回用于本项目绿化及除尘洒水,冷季(0.42万立方米/年)经吸污车****处理厂处理后集中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公司应服从******中心、****水利局、****水利局、达拉特****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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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