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旧址)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市安**梅溪镇石子涧村,地块东侧为泗洲山路,地块南侧为S306省道,地块西侧、北侧为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项目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457m2(约9.7亩)。
安****公司前****总厂(属国家中二型企业),创建于1981年,2000年9月转制为私营企业。原企业位于安**梅溪镇石子涧村,总占地面积10000m2,总建筑面积6000m2。企业于2008年11****大学编制了《安****公司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并于2009年2****环境保护局的审查。之后,以安环整办[2009]11号文通过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
因企业建厂较早,厂房老化,厂区面积小,生产和物流布局不合理,多年来技术改造无法有效推进,产品结构无法调整和优化,发展空间受到影响,严重制约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进程。2013年按《**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及《安****公司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结合梅溪镇发展进程及城建总体规划,安**重污染高耗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安****公司整体搬迁至**临港经济区晓墅工业区,实施整治提升。2013年企业搬迁后原厂址停止生产,2014****公司旧址拆除,地块东侧修建了泗洲山路。2014年企业拆除后至今本项目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
2 项目背景根据《关于做好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函》(安环函[2026]17号)要求:通过前期的详查和排摸,****公司(旧址)地块被纳入到了国家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内,****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及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已开展调查的地块,请及时通过“浙里净土”平台完成评审工作;****规划局做好地块出让环节的把控,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不得进行划拨和出让,确保不出现违规开发利用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53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对纳入国家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建设用地,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安全。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安**梅溪镇S306省道北侧、泗洲山路西侧一号地块****公司旧址)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环境局**分局《关于做好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函》要求,****公司(旧址)地块属于优先监管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项目地块历史上曾用于印染行业工业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安**梅溪镇S306省道北侧、泗洲山路西侧一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安规条330********1210****自然**所工作人员访谈了解到,项目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项目地块属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中所认定的非敏感用地,因此本次调查按照二类用地标准及DB33/T 892-2022 非敏感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3 调查结果概述(1)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2026年8月,****委托钻孔单位、采样检测单位对项目地****实验室分析工作。土壤钻探、监测井建井和监测点坐标及监测井标高测量由******公司承担;现场取样、实验室分析工作由******公司承担。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专业判断布点法,共设置12个土壤监测点(调查地块内7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周边5个背景土壤采样点),同时在地块外西南侧距离约400m 处设置1个对照点,采样共送检47组土壤样品(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33 组、地块相邻区域(历史企业厂区内)土壤样品5 组、对照点土壤样品4组、土壤现场平行样5****实验室分析,检测指标共计51项,为pH、锑、总铬、偶氮苯、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
本次调查共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1个),采集并送检5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实验室分析,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共计106项,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锑、总铬、偶氮苯、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地下水)、苯胺类(19种)、硝基苯类(15种)以及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
依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我公司编制了《****公司(旧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
(2)调查结果分析
1、土壤: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总铬、锑、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总铬、锑、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所测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在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均为未检出。综上,根据本次土壤检出数据结果整理分析认为,地块内历史企业生产活动及外来堆土堆地块内土壤环境污染程度较小,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2、地下水: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砷、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酚、耗氧量、氨氮、钠、碘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砷、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铁和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超标因子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铁和锰检测结果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浊度超标倍数为3.6,铁超标倍数为1.85~7.35,锰超标倍数为0.3~0.7。同时,对照点地下水浊度检测值为38NTU,铁度检测值为3.77mg/L,锰检测值为5.61mg/L,亦超过Ⅳ类限值,监测结果表明该区域地下水浊度、铁和锰本底值普遍较高,地下水超标因素主要是受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控制影响。
通过查阅《**省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环境背景值调查研究报告》、《长江中下游重点地区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研究》等文献,了解到本区浅层地下水中铁、锰含量偏高,与本区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包括古地理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有一定的关系。主要与本区处于**、湖沼、**、浅海的古地理环境,以及本区长期处于下沉,沉积物大量堆积,沉积物的颗粒又较细,再加上调查区地势低平,因而水交替缓慢,处于还原环境等因素有关,同时地块内粉质黏土层中铁锰质氧化物斑点可为浅层地下水提供大量的铁、锰质来源。项目地块内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有一定影响,在此条件下,粉质粘土层中含铁、锰矿物活性增加,因而使含水层中的铁、锰质量易溶于地下水中。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办公厅 2017年12月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17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公司(旧址)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铁和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项目地块所在区域非**市饮用水源地,本区域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浊度、铁为地下水常规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经初步风险评估,地下水中关注的污染物锰指标致癌危害商于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1,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公司(旧址)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二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