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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核心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心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为技改扩建项目,项目位于粤桂**特别试验区****园区五路一号(现有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0'08.57"、北纬23°32'37.31”。本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32万元,占总投资的1.65%。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技改扩建,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一是在现有树脂车间内对现有R2410反应釜的相关管道进行改造,将1条原生产树胶脂生产线改造为1条生产石炭酸松香改性树脂,改造后石炭酸松香改性树脂产能扩大10000t/a,树脂车间相应树胶酯产能减少4000t/a;二是现有炼脂车间内拆除脂松香现有生产设备,**树胶酯生产设备,用于生产树胶脂,炼脂车间树胶酯产能新增18200t/a,实际厂区树胶酯产能扩大14200t/a;三是增加2台制氮机并更换部分配套设施;四是优化布局及环保设施,将焚烧炉改建至RTO蓄热燃烧装置西侧同时淘汰现有180kg/h的焚烧炉、替换为250kg/h的焚烧炉以满足项目需求;五是将现有燃油导热油炉燃料改为天然气,并将其中1台75万大卡导热油炉替换为1台200万大卡导热油炉;六是在RTO蓄热燃烧装置南侧**碎香间(占地面积400㎡,建筑面积1200㎡);七是增加污泥干燥机,利用厂区蒸汽锅炉供热干燥污泥进一步减少污泥含水率;八是**配电房增容1250kW变电器;九是增加一个24m3的二甲苯回收储罐及相应连接管道;十是在原有露天罐区里增加4个苯酚储罐、1个温水罐并增加配套泵和管道,现有苯酚储罐3个(64m3、36m3、16m3)均位于储罐区棚盖区,技改2个(64m3、36m3)石炭酸(苯酚)回收储罐,配套在储罐区增加1个石炭酸储罐(容积24m3),并将苯酚储罐均放置在露天储罐区,技改后苯酚储罐4个(65m3、24m3、16m3、24m3)均位于储罐区露天区;十一是在**锅炉房内新增一台4t/h的天然气蒸汽锅炉。技改扩建项目增加树胶酯产能14200吨/年、石炭酸松香改性树脂产能10000吨/年。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本项目含酚高浓度有机废水由厂区焚烧炉自行焚烧处置,其他生****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园区****处理厂进水设计****园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1台4t/h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锅炉车间现有15米高1#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4台75万大卡导热油炉、1台150万大卡导热油炉和1台200万大卡导热油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收集后均经**锅炉车间现有25米高2#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炼脂车间产品包装废气经湿式静电除尘,**开香间松香溶解废气和污泥干燥废气依托现有炼脂车间“碱液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均经高炼脂车间现有20米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树胶酯和石炭酸改性松香树脂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及**开香间松香溶解废气依托厂区现有“高效喷淋+除雾+RTO蓄热燃烧”处置后经现有15米高RTO装置排气筒(DA013)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且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树脂车间产品包装废气经现有布袋除尘后经高树脂车间现有15米排气筒(DA014)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且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苯酚、二甲苯储罐呼吸阀废气引入聚合车间现有“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高聚合车间现有20米排气筒(DA009)排放,废气中酚类、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且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石炭酸改性松香树脂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酚树脂油由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含酚高浓有机废水喷入焚烧炉焚烧,焚烧烟气经25米高焚烧炉1#排气筒(DA011)排放。备用焚烧炉烟气经25米高焚烧炉1#排气筒(DA01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二甲苯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安装消声器和减震基座等措施,确保厂界东、西、北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厂界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含酚树脂油自行焚烧处置,废导热油炉、废机油及含油抹布、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废松香铁桶及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出售。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特****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