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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转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损害评估合同 |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 2026年3月6日,海警部门在**市乌猪洲东**域(21°30'8''N,113°1'43''E)查获“粤**渔92006”渔船,当场缴获三相同步发电机1台、拖网21张以及渔获物573.9千克等。****农业农村局确认,上述21张拖网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中被列为“过渡渔具”,并规定其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该21张拖网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粤**渔92006”船使用渔法属于“电力捕鱼”,是《渔业法》明文禁用的捕捞方法。经东****支队查询,“粤**渔92006”船经纬度坐标(21°30'8''N,113°1'43''E)位于**区禁渔区线内侧。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上述沙丁鱼等13种渔获物重量共573.9千克,在2026年3月6日的市场批发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2732.40元。另自2025年9月以来,梁某某将捕捞的鱼获出售后共获利****928元。 现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需要对该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如果本栏目内容与采购需求书不一致,以采购需求书为准) | ||
| 否 | ||
| 资产总额(¥2,606,928元) |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 无 | ||
| 合同签订且收集齐所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 | ||
| ¥15,000元 至 ¥12,000元 | ||
| 无 | ||
| 否 | ||
| 否 | ||
| 2026-10-29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