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范性要求,现将本项目公众参与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50 万吨大颗粒缓控释尿素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园区矶山工业区现有厂区范围内,厂址中心坐标为E116°35′1.16",N29°56′16.74"。改扩建项目位于现有“复**厂区”。
建设内容:年产大颗粒缓控释尿素50 万吨。
现有工程:“大项目厂区”现有项目:年产6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4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605240项目”)、10万吨DMF项目、燃料综合利用燃气锅炉项目、有机胺扩建项目、产业链延伸项目 (一期)、年产120万吨缓控释肥项目和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一期)。“复**厂区”现有项目:年产40万吨复**项目、年产4万吨硫酸钾项目、年产15万吨转鼓氨化造粒复**项目和年产60万吨新型高塔复**项目。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有施工噪声、施工扬尘、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在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熔融尿素装置废气和大颗粒缓控释尿素装置产生的废气;无组织废气产生区域主要有工艺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大颗粒缓控释尿素设备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以及初期雨水;各种泵、冷却塔、压缩机、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危险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员工的生活垃圾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求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熔融尿素装置废气经尾气洗涤塔+常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55m高烟囱排放,大颗粒缓控释尿素装置废气经造粒洗涤塔+硫酸洗涤塔处理后通过45m高烟囱排放。
2)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水、员工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本项目建成后最大日废水排放总量约34.97t/d、3071.1t/a,设备清洗废水和生活污****处理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长江。
3)噪声治理:在各类泵、风机设置隔声罩,在进、出风口安装消声器,对机座进行减振处理,对管道需要采取防振降噪;在风机进出口加设消声器,风机和风管采用软接头连接,降低噪声传播;一般用内衬有吸声材料的电动机隔声罩和泵基减振垫,将电动机全部罩上,在电动机后部风口处装设消声器;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固废:本项目固废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脱硫催化剂、废脱氢催化剂和生活垃圾等。
废脱硫催化剂、废脱氢催化剂等属于一般固废,由生产厂家统一进行更换,更换后直接由厂家回收处理处置,不在厂内储存。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固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
5)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防控。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提出的要求加强运行期管理,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保证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对周围环境将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该项目的建设可行。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链接网址:https://pan.**.com/s/1kyBOSaDh1ITjeRkVrywTNA 提取码: nkuz。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在本公示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评价单位:******公司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开发区恒盛科技园 单位地址:****工业园矶山工业区
联系人:皮工 联系人:王泽斌
联系电话:0792-****819 联系电话:0792-****017
电子信箱:****@126.com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登录网址链接(http://www.****.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1024_665329.html)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与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馈至建设单位。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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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