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要求,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根据《****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实施和过渡衔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与辖区内饲养人签订《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委托代养人义务代养画眉、鹩哥、蒙古百灵、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等新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现依据《**市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最新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鸟类代养协议清理工作。个人不得继续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代养协议订立基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行使《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单方解除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解除人员如下:
1.苏X,男;身份证号:411324********1512
2.刘X金,男;身份证号:510102********4995
3.余X,男;身份证号:510102********2119
4.胥X全,男;身份证号:510111********421x
5.赵X泽,男;身份证号:510102********7036
6.刘X斌,男;身份证号:510103********4214
7.叶X军,男;身份证号:510111********4251
8.杨X富,男;身份证号:510102********841X
9.陈X金,男;身份证号:510103********3438
10.刘X全,男;身份证号:513123********3015
11.万X发,男;身份证号:510105********2272
12.陈X,男;身份证号:510102********747x
13.鲁X林,男;身份证号:513001********0298
14.曹X,男;身份证号:510525********7654
15.徐X伦,男;身份证号:522132********541X
16.叶X其,男;身份证号:510103********3412
17.刘X,男;身份证号:510126********4639
18.刘X同,男;身份证号:510322********0018
19.杜X,男;身份证号:510102********1079
二、凡与我局签订《义务委托代养协议》,存在迁出**区、拒不配合监管及办理解除手续情形的代养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义务委托代养协议》自送达之日起解除。
三、协议解除后,原代养人不再具备合法代养资格,不得继续饲养相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请相关人员主动与我局联系,配合完成代养野生动物的收容移交工作。
四、代养人未移交野生动物,仍私自饲养、处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6929。联系地址:**市**区**路11号****106室。
本公告同****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园城市)、**区各街道公告栏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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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