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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局:
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区大佛街道棕桥村3组、4组、6组集体土地3.8101公顷,其中,园地0公顷,林地3.675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2.9318公顷、竹林地0.7203公顷、其他林地0.0238公顷),住宅用地0.0056****基地0.0056公顷,实地为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用地0.0105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10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181公顷(其中坑塘水面0.0906公顷、河流水面0.0275公顷),作为**绕城高速大佛连接线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具体四至界限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本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绕城高速大佛连接线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单位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四、你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今后规划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申请者应无条件服从。
五、你单位在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切实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六、你单位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复垦的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按程序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后期保护和管理。
七、你单位已取得林草部门使用林地的书面审查意见[乐林地许(临)字〔2026〕11号],你单位须在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90日内完成林地延续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八、你单位已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99.02万元。
九、请你单位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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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抄送:****办事处、****总局****税务局、****运输局、******所